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EV-114-中補-913-2025032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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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913號 原 告 沈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昌華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8,415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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