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EV-114-中補-92-2025011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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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92號 原 告 黃逵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爾美語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9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