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CEV-114-中補-929-2025032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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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92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宏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