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EV-114-中補-93-2025010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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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93號 原 告 雲雀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祐 訴訟代理人 楊文瑞 寄送臺中市○○區○○○○000號信箱 一、原告與被告蔡佩芬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68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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