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EV-114-中補-966-20250318-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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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966號 原 告 黃翠瓊 訴訟代理人 王琮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浤紳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48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