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EV-114-中補-967-20250318-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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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967號 原 告 許靜雯 一、原告與不詳被告(被告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間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