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EV-114-中補-970-20250318-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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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970號 原 告 吳承澔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即PAKIRANAM PUTTIPONG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4,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