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EV-114-中補-973-2025032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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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973號 原 告 劉子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 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