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EV-114-中補-981-20250319-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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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98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有 宜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66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40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