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EV-114-中補-99-2025010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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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99號 原 告 葉秀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尚青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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