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EV-114-中訴聲-1-20250123-1

字號

中訴聲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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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進生 相 對 人 陳明彬 陳明德 陳明修 陳奇彥 陳德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三七五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 院113年度中簡字第3541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4項第6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爰定期間先命補繳。 二、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須以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 係」為要件,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明定。但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之原因事實,其訴訟標的似基於債權關係,而非物權關係,亦請一併陳述意見及檢附相關實務見解為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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