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EV-114-中訴聲-1-20250317-2
字號
中訴聲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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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進生 相 對 人 陳明彬 陳明德 陳明修 陳奇彥 陳德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9第4項第6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以114年度中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而該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11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無資料)在卷可憑,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