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EV-114-中訴-5-20250219-2

字號

中訴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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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惠英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02,5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2,1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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