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菸酒管理法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HM-112-上易-497-20241216-2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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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4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世賢 選任辯護人 楊凱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0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97號、民國113年1月10日判決原本及正本 之第1頁第21、27行;第2頁第4、13、22、26行;第3頁第2行; 第4頁第13、25行;第5頁第2、22行;第7頁第5行;第8頁第6、1 4行;第9頁第28行;第10頁第2行中記載「附表」,應更正為「 原判決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二審確定判決係駁回被告王世賢上訴,維持一審之判決 ,故一審判決之事實、理由與附表之記載均為正確。本件二審確定判決係引用一審判決之附表,並未另創新的附表,故二審確定判決所論述的「附表」是指「原判決附表」,雖文字漏寫成「附表」,惟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爰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