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HM-112-上訴-1566-20241016-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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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5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欷 選任辯護人 林羿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欷(下稱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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