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HM-112-聲再-168-20241008-3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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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168號 抗 告 人即 再審聲請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2年11月30日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168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吳尚臻前對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181 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度聲再字第168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因原確定判決係依刑法第352條之致令文書不堪用罪、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等罪論處之判決,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本院上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是以,抗告人具狀提起抗告,其抗告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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