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HM-112-金上訴-3218-20250225-1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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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6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9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0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添財 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律師 劉彥廷律師 徐銳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克家 選任辯護人 朱坤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 金訴字第636、914、1217、121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2、153 、436、499、669、852、98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89號中華民 國112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9年度偵字第35069、37679號、110年度偵字第1993、1994、4625 、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84、18572 、19903、19905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37724號 、110年度偵字第1857、20708、23502、23805、26719、30265、 31323、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075、39932、 39933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4222、5358、8500、8662、9284 、14665、18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45、50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 楊添財、張克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5、5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二編號45、50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之徒刑部分,楊添財應執行有期徒 刑肆年肆月,張克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楊添財、張克家(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案審理中)、歐 佳怡(另案審理)與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部分,本案未據起訴),由楊添財、張克家以經營代收代付業務之名義,從事詐欺集團水房回水之工作,而於民國108年間,由張克家出資雇請楊添財設立紅樂企業社(由楊添財指示不知情之洪浩倫擔任名義負責人,洪浩倫涉犯詐欺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板點有限公司(下稱板點公司,由楊添財指示不知情之阮采羚擔任名義負責人),洪浩倫、阮采羚並分別為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復將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均交由楊添財保管,再由楊添財持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聚公司,原名匯富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付合約,而取得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向金融機構申請使用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款代碼,張克家另購買完美支付平台,負責該平台後台管理系統之設定,以建立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再由楊添財將前開API金流串接文件與詐欺集團成員,迨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到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歐佳怡即每日下載萬事達、睿聚公司收款之報表再轉檔後上傳至完美支付平台並對帳,該等萬事達公司或睿聚公司代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除遭圈存等未撥款或被害人尚未付款部分外(詳如附表一所載),其餘均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即再轉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後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內湖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楊添財、張克家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陳述之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或迄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見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1號卷一〈下稱金上訴3211卷一,以下卷證簡稱規則均同〉第295至342頁、金上訴3211卷三第295至487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於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復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或其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張克家、楊添財固不否認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紅樂企 業社、板點公司之出資、設立、與萬事達、睿聚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代付合約,及張克家購買完美支付平台以建立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且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均為楊添財所接洽提供萬事達、睿聚公司之金流服務,而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分別辯解如下:  ⑴楊添財辯稱:我受僱於張克家經營下游商家之第三方代收付 服務,因當時尚無法條規範如何經營,我們只能參照藍新、綠界、萬事達等大公司之經營方式來經營,每筆金流均公開透明,而爭議款圈存部分,都是經由上游的萬事達、睿聚公司通知始知悉,但並不知道爭議款遭圈存之原因,亦有對下游商家進行限制、管控甚至關閉其金流渠道之動作,我也是受害者云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楊添財不具有資訊工程背景之專業能力得即時終止下游商家之代收金流服務或調整代收付額度,僅張克家有此專業能力與權限,而楊添財於收受圈存通知後,亦多方嘗試處理改善如要求正胤、准詳、好順公司改善圈存情形、請求張克家降低額度、關閉金流渠道、停止金流服務等,並預扣部分交易款項以作為圈存金額之扣除,另因案發當時尚無相關法規可資遵循,楊添財係依張克家指示,參照其他合法代收付業者經營模式,對下游商家進行實名制審核(核對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司負責人名稱是否真確等),始開通本案之金流服務,而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並無權限可以查知下游商家是否為詐欺集團申設之公司行號,本案亦是在案發後始依據被害人之告訴內容,查得下游商家為詐欺集團,況且下游商家之准詳有限公司(下稱准詳公司)、正胤有限公司(下稱正胤公司)、好順有限公司(下稱好順公司)亦有向派維爾科技、鼎泰國際商務、台北匯富科技等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即可證明楊添財確實不知也無從預見下游商家之准詳、正胤、好順公司為詐欺集團所設,至於楊添財固有疏未注意下游商家有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然仍不得遽論以本案之共同正犯之責;另依證人廖仁甫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第11號案件(下稱北院另案)所證係詐欺集團上手要求其出面供出代收付業者承擔責任乙節,楊添財實係不知情而遭受利用;至於紅樂企業社於109年9月7日匯款新臺幣(下同)3084萬6631元至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下稱豪豪公司)帳戶部分,經核對「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檔案,即可知此等款項係豪豪公司自己訂單之款項,並非來自於准詳、正胤、好順公司等其他公司之訂單款項,就應匯金額(3084萬6311元)與實際匯款金額有320元之差額,應係歐佳怡臨櫃匯款時誤繕尾數所致等語,請為楊添財無罪之諭知等語。  ⑵張克家辯稱:當初在經營第三方代收付業務的時候,並沒有 相關法令可資遵循,故參照當時藍新、綠界等公司之標準,至經濟部網站查詢家所提供之資料是否正常來查核,若遇有爭議款問題時,亦無從知悉是否涉及詐欺案件,該爭議款即會逕行圈存,不會撥款給下游商家,本案是直至楊添財遭收押後才知道有遭詐欺集團利用之情事,況且經凍結的圈存款項比例甚低僅千分之3,實無從得知下游商家係詐欺集團成員,而詐欺集團到處去申請代收代付服務,紅樂企業社與板點公司只是遭詐欺集團利用,並未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云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張克家申設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係以賺取第三方代收付之手續費為目的,且當時尚未發布「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可供遵循,張克家遂指示楊添財參考藍新、綠界等同業公司之制度,進行實名查核認證、簽約,並不接受下游商家以暱名方式任意指定收款帳戶,須與下游商家申請註冊時之帳戶相同,張克家顯已積極避免經手來源不明之款項,後因張克家於108年11月6日發生嚴重車禍,經醫院診斷須長期復健,乃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交由楊添財經營,故楊添財與下游商家簽訂契約時,張克家均未參與;而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僅係民間企業,僅能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系統查詢下游商家提供之基本資料是否相符,並無其他查核權限可知下游商家是否為詐欺集團所申設之公司或商號,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究係何人,迄未查明,被告2人如何能與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進行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收到遭圈存款項之通知後,楊添財已採取扣回款項、降低轉帳額度、關閉收款選項等不同應對方式,已盡力避免下游商家取得爭議款項,因楊添財並無相關法律知識,被告2人亦均非真正的商界人士,且遭圈存之比率亦僅千分之3,故未察覺到圈存之問題,直至楊添財遭羈押後,始知受詐欺集團所利用,而張克家因未參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第三方支付業務,故亦全不知情;至於紅樂企業社於109年9月7日匯款3084萬6631元至豪豪公司帳戶部分,經核對「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檔案,即可知此等款項係豪豪公司自己訂單之款項,並非來自於准詳、正胤、好順公司等其他公司之訂單款項,至於應匯金額(3084萬6311元)與實際匯款金額有320元之差額,應係歐佳怡臨櫃匯款時誤繕尾數所致等語,請為張克家無罪之諭知等語。  ㈡查:  ⑴張克家、楊添財有如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紅樂企業社、板 點公司之出資、設立、與萬事達、睿聚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代付合約之過程,及張克家購買完美支付平台建立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且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均為楊添財所接洽提供萬事達、睿聚公司之金流服務,而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證人歐佳怡則每日下載萬事達、睿聚公司收款之報表再轉檔後上傳至完美支付平台並對帳,該等萬事達公司或睿聚公司代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除遭圈存及未撥款部分外,其餘均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再轉至如附表一所示下游商家指定之帳戶等情,為張克家、楊添財所是認,核與歐佳怡於警詢、偵查、原審審理、北院另案審理時證述(見偵25207卷一第7至9、11至26、319至336頁、偵28667卷二第115至118頁、偵25207卷二第69至88頁、偵9284卷第287至289頁、金訴636卷三第126至151頁、金上訴3211卷二第44至72頁)、證人洪浩倫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見偵37679卷第35至45頁、中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下稱567號警卷〉第13至25頁、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090052738號警卷〈下稱738號警卷〉第19至29頁、偵1993卷第37至47頁、偵10593卷第43至48頁、偵25207卷二第417至421頁、偵25207卷二第423至424頁、偵11178卷第45至49頁、偵6181卷四第95至100頁、偵11778卷第39至43頁、偵35069卷二第377至381頁、偵4625卷第27至43頁、偵37724卷第133至135頁、偵17844卷第11至17頁、偵13692卷第11至15頁、偵35069卷二第389至392頁、偵1415卷第41至47頁、偵18841卷第137至144頁、偵18572卷第89至92頁、偵1814卷第177至179頁、偵9284卷第69至74頁、偵31323卷第35至45頁、偵14665卷第77至82頁)、證人阮采羚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見偵6181卷三第323至329頁、偵6181卷三第351至355頁、偵25207卷一第481至487頁、偵28667卷二第5至11頁、偵25207卷一第521至528頁、偵25207卷二第337至341頁、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015812號卷〈下稱內湖分局卷〉第3至9頁、偵249卷第15至19頁、偵25207卷二第439至443頁、偵5539卷第11至15頁、偵19905卷第39至43頁、偵19903卷第21至25頁、偵5358卷第41至44頁、偵17551卷第53至55頁、偵5539卷第175至180頁、偵9284卷第287至289頁)、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訴(見附表一之卷證出處)大致相符,並有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紅樂企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楊添財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登記資料、匯款時間、虛擬帳戶及相應帳號一覽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com之雲端硬碟列印資料、扣案物照片、睿聚公司商店合約書及金流服務合約書、准詳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睿聚公司檢附之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及圈存帳戶資料、萬事達公司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檢附萬事達公司交易往來資料、萬事達公司回覆資料、被告楊添財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被告2人提出之取號與繳款流程圖、爭議款處理流程圖、特約商店服務規範、隱私權政策、平台會員服務條款、代收付金流統計表、王立岑之名片、匯富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 睿聚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睿聚公司基本資料影本、萬事達公司112年7月28日(112)萬字第55號函及112年8月15日(112)萬字第61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說明檔、睿聚公司112年8月22日函及所附之相關資料、與板點公司簽立之經銷商代理合約(見偵35069卷一第281至420、429至514頁、偵35069卷二第469至471頁、偵35069卷三第207至209頁、偵37679卷第65至89、91頁、偵1994卷第73、215至226頁、偵4625卷第157至201頁、偵19903卷第13頁、偵25207卷一第47至51、55、63至132、137至171、183至186、187至196、197至226、227至235、273至276頁、偵1814卷第135至166頁、偵34065卷第147至149、151、153至161頁、偵35386卷第107至113、363至367頁、偵36104卷第85至87、93至96頁、核交3426卷第19至56頁、偵39932卷第97至211頁、567號警卷第77、85至116頁、偵37724卷第159至173、175至177、269至272頁、738號警卷第107、109頁、偵5358卷第65、73至112頁、核交52卷第11至38頁、偵4222卷第95至99、101至183頁、偵8500卷第85至89、91頁、偵14665卷第161至171頁、偵18841卷第263至273頁、核交888卷第15、17至54頁、偵6181卷三第197至223頁、金訴636卷二第343、345、347至362、385至397、453頁、金訴636卷四第11至1002頁、金訴636卷六第27至29、95至99、177至183、191至417頁、金訴636卷七第217至231頁),及如附表一「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是以,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向萬事達、睿聚公司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金流代收付服務,確為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或告訴人之用,而未遭圈存之款項,亦已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再轉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指定之帳戶,堪先認定。  ⑵楊添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證稱:我本身有債務問題,怕 影響到新成立的公司,所以我才找洪浩倫、阮采羚分別擔任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請他們申請公司銀行帳戶後,再將公司銀行帳戶資料、證件及大小章等物交給我,我每個月會支付酬勞給他們,但洪浩倫、阮采羚並未負責公司內相關業務,上開2間公司均由我本人實際經營,資本額均為10萬元左右,由張克家出資,紅樂企業社與板點公司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我負責招攬商戶、處理代收付款項之撥款及法務工作,歐佳怡則負責會計、帳務整理、稅務申報及將代收付款項撥款予商家,板點公司與紅樂企業社的登記地址沒有員工實際在該等處所上班,業務實際上都是在我家即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3使用電腦操作,而由於板點公司、紅樂企業社資本額不足以直接向銀行申請虛擬帳戶代收付服務,我有向萬事達、睿聚公司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通道,並與睿聚公司簽訂經銷合約,下游商家如果想和我們簽約,要先從系統網站先註冊,再上傳公司資料及負責人證件,待我審核之後,便在網路上簽立電子合約,無須自然人出面簽約,所以我們實際上不會見到與我們簽約的客戶,我們查核的方式只有用經濟部工商查詢系統核對公司登記負責人是否一致及營業項目是否正常,如果確認沒有問題,我們就會開通代收付金流服務給客戶,我們再從代收付款項中抽取手續費,板點公司及紅樂企業社的盈餘都是交給張克家,我則是向張克家領取每月4萬元的固定薪資,張克家有分潤的權利,洪浩倫、阮采羚的酬勞也是由我向張克家請款,再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他們,張克家才是板點公司、紅樂企業社的實際負責人等語(見偵6181卷三第186至187、234至238頁、偵25207卷一第387至389頁、偵25207卷二第237至244、399至400、405至409頁、偵4625卷第51至56頁、偵8092卷第49至54頁、偵1994卷第33至36頁、偵35069卷二第379至381頁、偵27943卷第153至155頁、偵37724卷第133至135、偵13692卷第21至25頁、偵19903卷第15至17頁、偵14665卷第83至85頁),另於北院另案審理時證稱:是張克家找我做第三方支付業務,我的直屬主管是張克家,我每月領向張克家領4萬元的薪水,關閉金流渠道、限制代收付額度等系統操作部分,是通知張克家請他處理,因為這套系統是張克家那邊來的,我不知道怎麼處理等語(見金重訴11卷四第417至455頁)。張克家則於另案北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紅樂企業社和板點公司都是我出資成立的,板點公司處理交易訂單的完美支付平台是我向國外公司買的,紅樂企業社也是用完美支付平台,要調整代收付限額要調整參數,原本的開發廠商和我都有能力,我幫楊添財聯絡國外廠商去調整,楊添財沒有此能力,至於開啟或關閉金流渠道是只要有後台權限的都可以,我和楊添財都有此權限,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收益我可以分紅等語(見金上訴3211卷二第95至98頁、金上訴3211卷三第489至507頁)。準此可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均係由楊添財負責公司之業務及營運事項,張克家則為公司之實際出資者及被告楊添財之雇主、享有分潤之權利,復購買完美支付平台作為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系統操作、設定等亦均為張克家所主導,而下游商家透過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請萬事達、睿聚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時,楊添財僅會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系統查詢負責人是否一致,及確認公司行號營業項目是否正常而已,倘若與下游商家所檢具資料相符,便會開通代收付金流管道,不會實質審核下游商家是否有實際營業、款項來源是否合法正當,且全程均不會與下游商家之負責人或員工實際見面。  ⑶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顯有可疑為人頭或虛設之 公司行號:  ①楊添財於偵查中供、證稱:我是以睿聚公司經銷商紅樂企業 社之名義與正胤、准詳及好順公司所派出之綽號「無敵」即「王立岑」洽談第三方支付事宜,「無敵」情緒易怒,兄弟貌,我當時推測他是竹聯幫的,我是用飛機軟體傳空白合約電子檔給「無敵」,也有和他說可以到睿聚公司官網下載電子檔,我接洽到「無敵」後,他當場簽了其中兩家公司合約給我,我有和「無敵」說,我要回去和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可以做,於是我就先回去跟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可以接受,過了一段時間他同意後,我才和這上開三家公司簽約,我掃描完合約發給睿聚公司,正本由我保管,契約當事人是睿聚公司與正胤、准詳及好順公司,這樣睿聚公司代收的錢才能撥給他們,紅樂企業社後來因財務危機,就和板點公司簽立業務轉讓契約,把紅樂企業社所有客戶都轉給板點公司,板點公司也在109年3月與睿聚公司簽好經銷商契約,同時我也找了萬事達公司當作金流渠道等語(見偵25207卷二第237至244頁)。  ②證人即准詳公司名義負責人王陽明於警詢時證稱:我只是准 詳公司的人頭負責人,公司成立過程是我在報紙上看到求職訊息,加入廖仁甫的LINE後,對方表示會開立一間公司登記在我名下,每個月會支付我3萬元作為報酬,我因為缺錢就答應,之後我便將身分證、健保卡、自然人憑證及印章等物均交給廖仁甫去設立公司,公司成立之後,廖仁甫又叫我去合作金庫開立公司帳戶,待辦好後我就將公司帳戶資料都交給廖仁甫,廖仁甫有拿3份合約給我簽名,但我不確定簽約的內容為何等語(見偵6181卷四第287至295、333至338頁、偵28667卷二第313至315、317至325頁)。  ③證人即正胤公司名義負責人莊正胤於警詢時證稱:正胤公司 是廖仁甫帶我去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廖仁甫只有和我說要做網路行銷,但公司實際營業內容是什麼我不清楚,因為我陪同廖仁甫設立公司及開戶後,就都交給他經營,我不曾過問公司營運事項,我只是正胤公司的人頭負責人,廖仁甫承諾每個月會給我1到2萬元報酬等語(見偵28667卷二第369至370、371至379頁)。  ④證人即好順公司名義負責人廖仁甫(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另 案審理)於警詢時證稱:於108年10月間,我看報紙應徵工作,當時有一位自稱黃先生的人表示公司金流量很多,要我成立人頭下游公司,每個月可以賺3萬元,後來有人拿資本額100萬元給我,要我去設立公司及開立公司帳戶,我只有提供我的身分證資料給對方,並前往銀行開戶,開戶完成後,我便將好順公司帳戶資料交給對方,其他辦理流程我都不清楚,且我不知道好順公司實際營業內容為何,也不清楚公司有無其他員工,因為我只是人頭負責人,另外我的上手有指示我帶王陽明、莊正胤去設立准詳、正胤等人頭公司及辦理公司人頭帳戶,並指示我每月支付3萬元人頭費給王陽明、莊正胤等語(見偵28667卷二第275至281頁)。  ⑤證人即紅樂企業社下游商家謝顯達於警詢時證稱:我是西門 町的遊民,在西門町有一個不詳之人叫我簽立金流代收服務契約,我就簽約,我不知道簽約是要做什麼,然後對方拿了1000元給我等語(見偵35069卷三第15至17頁)。  ⑥證人即板點公司下游商家詠承水產行負責人黃詠承於警詢時 證稱:我原本在經營冷凍食品買賣,但後來經營不善,於109年初將公司交給綽號「小黑」經營,他說要作為經營第三方支付所用,我不曉得「小黑」有以詠承水產行的名義向睿聚公司及板點公司申請代收付金流服務,我也不認識楊添財等語(見偵5539卷第21至24、175至179頁)。  ⑦而觀諸卷附被告2人於原審提出之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 27家下游商家之金流服務合約書(見金訴636卷四第11至999頁),經比對該27家下游商家所簽立之金流服務合約書,可知以下結果:⒈中及精品服飾店(負責人沙中涵)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朱俊翰(即浩瀚工程行負責人),浩瀚工程行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沙中涵;⒉乙維企業社(負責人王乙生)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即日生企業社負責人),日生企業社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⒊傳承汽車商行(負責人翁承暘)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⒋宥騏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葉珍綺)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⒌旭森銘茶(負責人翁泫堂)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⒍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東興)部分,連帶保證人為許紹晨;⒎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宜汝)部分,連帶保證人為吳東興;⒏准詳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陽明)部分,連帶保證人為廖仁甫,好順有限公司(負責人廖仁甫)部分,連帶保證人為莊正胤,正胤有限公司(負責人莊正胤)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陽明;⒐宏楠商行(負責人王瑋宏)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致宇,致宇農產行(負責人陳致宇)部分,連帶保證人為宋奕霖,新益企業社(負責人詹益冠)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瑋宏;⒑承億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廖信彰)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林裕富;鴻海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裕富)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昱辰;⒒新昕企業社(負責人李彥昕)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彥宇;星宇宙開發社(負責人陳彥宇)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玉君服飾批發行(負責人朱玉君)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⒓新濠企業社(負責人鄧翰鍹)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郭相群,黑鐵開發社(負責人郭相群)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湘湘商行(負責人黃寧湘)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⒔泳監水產行(負責人陳泳監)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黃詠承,詠承水產行(負責人黃詠承)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泳監。  ⑧依據前開王陽明、莊正胤、廖仁甫、謝顯達、黃詠承等人所 述,可知下游商家中之准詳、正胤、好順公司及謝顯達均為人頭公司或行號,非實際營運之公司或行號,而詠承水產行亦已未繼續經營原先之業務,而任由不詳之人以詠承水產行之名義及帳戶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服務;另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下游商家大部分均有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其中甚至有商家負責人兼為2家以上之連帶保證人之情,更可徵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顯有可疑為虛設之公司商號,且從金流服務合約書所載內容,即可輕易比對察知上情,被告2人實無從諉為不知;復參諸前述楊添財之供、證述,楊添財向非准詳、正胤、好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是綽號「無敵」之「王立岑」接洽代收付業務,且准詳、正胤、好順公司更互為連帶保證人,楊添財與張克家對此反於常情之處竟完全未予究明或質疑准詳、正胤、好順公司是否確為實質營業之公司、所為代收付之款項是否正當,則被告2人是否合法經營代收付業務,更屬可疑。是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辯稱渠等已善盡對下游商家實名查核之責,顯屬無稽。  ⑷再依卷附楊添財或被告2人所出具之特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 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函文、代收付金流統計表(見偵1994卷第213至226頁、偵19903卷第65至67頁、偵19905卷第73至75頁、偵37724卷第159至161頁、偵39933卷第139至142頁、金訴636卷二第385至397頁),可知准詳公司早於109年3月至6月間(即附表一編號10、11、14、19、20、21、28、37至38、48),正胤公司則於109年4月至5月間(即附表一編號33、41)即有涉及詐騙被害人之多筆代收付款項遭圈存之紀錄,然而,被告2人卻無視准詳公司、正胤公司之代收付金流已涉及詐騙之問題,而未立即終止該等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服務,仍於109年5月至同年7月間止,陸續為上開兩間公司,將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撥付至其等指定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1、13、17、22、28、30、44、46、50部分),此等情形亦見於傳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傳喜公司)早於109年5月間即有款項遭圈存(即附表一編號36),仍於109年7至9月間撥付被害人款項(即附表一編號12、15、18、29);且細繹被告2人所出具之金流統計表(見金訴636卷二第385至397頁、金訴636卷六第177至183頁),亦可見其等下游特約商家中之正胤、准詳公司、玉君服飾批發行、傅喜公司、星宇宙開發社、新濠企業社、日生企業社、浩瀚工程行、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新昕企業社、詠承水產行等公司行號均涉及詐騙金流,已佔其等所提出27家下游商家之4成,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當中有如此高比例者均牽涉詐騙金流,被告2人顯然未詳實把關、毫不在意下游商家及款項來源,更難令人相信其等所經營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為正常經營代收付金流之公司。  ⑸歐佳怡於警詢時證稱:我住處查扣九錠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蘋果商務中心、保誠公司、點多企業社、睿聚公司、匯富公司、真寵企業社及紅樂企業社之大、小章都是楊添財交給我保管的,如果有需要以公司名義申請門號、回覆公文等有需要用到大小章部分,都是由我處理,原本印章都是放在我個人辦公室,但我於109年8月30日收到楊添財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通知我要我把東西收走,但沒有告知我要把東西收走的原因;查扣自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樓的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特約商家帳戶餘額提領申請書」是因為於109年6、7月間,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遭列為警示帳戶,所以與楊添財協議要將剩餘款項轉匯至好順公司銀行帳戶;經警方檢視下載之雲端硬碟資料中,「四方金流賬務備份」、「圈存詐騙案件」內之資料是指各商家每月涉及詐欺案件遭警方及銀行通報圈存之資料,其中最早涉案遭圈存之款項紀錄是108年8月7日,另板點公司之金流最早遭圈存是於109年3月31日,我是為方便自己查找有問題的金流才自行製作上開資料,至於雲端硬碟資料中,「商家合約書」是指特約商家與睿聚公司的合約書,多達27間,這些是楊添財拿回來的,這部分都是楊添財在處理;警方檢視扣案的手機(SIM卡:0000000000號、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CHEN NYMPH」、電話號碼+000000000000之人於109年9月9日上午9時55分傳送訊息「刪都刪」給我,當時警方到我家搜索,我也還在睡覺,暱稱「CHEN NYMPH」與我在通訊軟體Telegram之對話紀錄均遭刪除,但不是我所為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11至26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於108年過完年後,開始擔任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的行政助理,每天睿聚公司、萬事達公司會傳當天報表給我,我彙整後,分類成每一個商家報表傳給他們,板點公司大約有27家客戶,我知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有很多被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圈存警示的公文,圈存後警方在公文上寫詐騙,被圈存的款項扣在銀行而未撥款給商家,有時候報案時間晚於撥款時間,所以還是有詐騙款項撥出去的情形,在我工作這段期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的代收付金額越來越多,被圈存的金額也有越來越大的趨勢,所以佔的比例也增加,且我從108年擔任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行政助理,迄至臺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執行搜索這段期間,陸續都有收到警方來函表示公司代收付的款項有問題,有關警方發函表示有問題的圈存款項,我都會傳送至被告2人所在之群組,讓被告2人知悉,之後再轉傳到各商家的群組,讓他們了解這些款項或交易有什問題,請他們回覆,各商家大部分都是私下回覆被告2人,有時候少部分的商家才會直接在群組回覆我,我從未實際看過板點公司27家客戶的員工或負責人,我們都只在群組內進行聯繫;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一開始就在同一個群組,我不清楚豪豪公司有無和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或睿聚公司簽訂什麼合約書,我都是聽從楊添財的指示行事等語(見金訴636卷三第126至150頁)。觀諸歐佳怡於警詢、原審審理時所述,均無明顯矛盾之處,且其指證被告2人,亦有使自己成為共犯而入罪之風險,當無為虛偽陳述之動機及必要,且扣案之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com之雲端硬碟列印資料中,確有歐佳怡所稱之「圈存詐騙案件」資料夾(見偵25207卷一第124頁),是其上開所證,應屬可信。則從歐佳怡之證述可知,其擔任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行政助理期間,從未實際見過特約商家之人員與被告2人洽談業務,僅於通訊軟體內相互聯繫而已,又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陸續有多筆代收付款項因涉及詐騙而遭圈存,歐佳怡即將此情通知被告2人及各商家之群組,足見被告2人至少於108年8月間即已知悉下游商家之款項牽涉詐騙而遭圈存多筆,且下游商家之款項涉及詐騙之情形持續至109年8、9月間均未間斷,而倘若果如被告2人所辯其等僅係單純經營第三方支付公司,其等理應會採取更有效之查核方式及嚇阻措施,以確保下游商家均為合法、實際經營之商戶及確認代收付款項來源之合法性,例如要求下游商家出具與消費者之交易憑證、實際與特約商家人員見面會談以建立信任關係、實地查訪下游商家登記地址確認有無實際營業、立即終止與牽涉詐騙款項之下游商家之契約關係等,此為一般民間企業即可採取之措施,然被告2人不僅捨此不為,僅於經濟部工商登記查詢系統查詢商家負責人、營業項目等資料,而從未與下游商家之人員實際見面、了解,仍繼續提供代收付服務,顯非合法經營之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運作模式,甚且,依歐佳怡所證於109年9月9日警方至其住處搜索本案相關事證時,曾有不詳之人傳送訊息稱「刪都刪」等語,而要求其刪除手機內之對話紀錄,此舉顯與一般詐欺集團成員於即將遭查獲前,會立即湮滅相關事證之常情反應相符,足徵被告2人主觀上知悉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係從事詐欺之非法犯行,而具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甚明。  ⑹共同正犯之數行為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均有參與;其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而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且意思之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而現今詐欺集團為順利騙取被害人之財物,手段層出不窮,且成員分工精細,各個犯罪階段緊湊相連,係仰賴多人縝密分工、相互為用,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倘有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因此,詐欺集團各個成員,固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必均能從頭到尾始終參與其中,惟其等共同詐欺之意思,非但並無軒輊,甚至有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各自行為,以遂詐欺之犯罪結果,則其等既參與實行各個分工之人,縱非全然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其等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以共同犯罪意思為之,即應就加重詐欺取財所遂行各階段行為全部負責。而本案參與之人除被告2人外,尚有受被告2人指示而行事之歐佳怡、對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實際掌控下游商家(如綽號「無敵」)之詐欺集團成員,已達三人以上無訛,而被告2人所為,係提供詐欺集團金流通道得以將詐得贓款移轉、掩飾,更是詐欺集團實現犯罪目的之關鍵行為,則其2人在本案犯行之合同犯意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即應就其所參與並有犯意聯絡之犯罪事實同負全責。縱使未能明確查得詐欺集團內其他層級分工之其他成員身分及所在,亦不過係詐欺集團細密分工模式下之當然結果,無礙被告2人共同正犯之認定。從而,被告2人主觀上確實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至為明確。  ⑺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渠等並不知道爭議款圈存之原因 ,而且也有採取對下游商家代收額度限制、關閉金流渠道、預扣部分交易款項等措施,且經圈存之款項比例甚低,也有對下游商家進行實名查核認證云云,惟依前述歐佳怡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所證,已說明該等圈存款均係涉及詐騙,並將上情告知被告2人等語,被告2人無視准詳公司、正胤公司、傳喜公司之代收付金流已涉及詐騙之問題,而未立即終止該等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服務,仍繼續將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撥付至該等公司之指定帳戶,亦如前述,被告2人更未提出任何與下游商家聯繫之相關紀錄,佐證其等確實有勸導、警告涉及圈存款項之下游商家須加以改善之舉動,或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有限制代收付額度或關閉金流渠道之舉,則其等此部分所辯,尚非可採。  ⑻至於張克家之辯護人辯護稱:張克家於108年11月6日因發生 嚴重車禍、需長期復健,而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交由楊添財經營,本案全未參與云云,並提出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見金訴636卷二第347至348頁)。然依前開診斷證明書雖可見張克家因右側手部第二掌骨、第三掌骨移位閉鎖性骨折、右側脛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腓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足部第二蹠骨移位閉鎖性骨折、右側第五蹠骨移位閉鎖性骨折、右側肋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勢,因而於108年11月6日前往林新醫院急診診療及住院,復於同年月8日接受手術,於同年月15日出院,並於108年12月5日、109年1月2日、同年2月6日接受骨科門診治療等情,然而並未傷及腦部,且張克家住院期間僅約一周多,其所受傷勢經治療後難認張克家已無從為本案之犯行;再者,依據楊添財、歐佳怡之供、證述,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乃張克家出資設立,楊添財係聽令於張克家、張克家按月支付薪資予楊添財、完美支付平台之系統操作、設定等亦均為張克家所主導,下游商家之代收款遭警示圈存歐佳怡亦會向張克家反映、張克家有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分潤之權利等,業如前述,顯見張克家於本案案發期間仍有參與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運作,而非對於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下游商家代收付款項涉及詐騙一事毫無所知,其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並不足採。  ⑼關於歐佳怡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曾證稱:於109年6、7月間, 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遭列為警示帳戶,所以與楊添財協議要將剩餘款項轉匯至好順公司銀行帳戶,後來於109年7、8月間又將所有款項轉匯到豪豪生技有限公司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而於109年9月7日我有匯款一筆3100多萬元至該帳戶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18頁、金訴636卷三第138至140頁),然而又於北院另案審理證稱:不同商家有自己的訂單資料,豪豪公司也有自己的訂單,前述雲端硬碟內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com之「豪豪109年9月7日撥款資料」是豪豪公司自己的訂單,當日應撥款3084萬6311元,與當日紅樂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轉出之3084萬6631元有差額320元,有可能是誤繕等語(見金上訴3211卷二第57至71頁),前後所述不一。而參卷附雲端硬碟內之「四方金流賬務備份\每日撥款報表\0000-00-00\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之檔案列印資料,係確實有逐筆訂單紀錄(見金上訴字第3211卷二第143至192頁),實際撥款金額(3100萬8121元)扣除客人錯繳退款(19810元)、銀行通知圈存(2000元+1萬4000元),餘額為00000000元,亦與當日紅樂企業社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匯款384萬6631元(見偵13692卷第71頁)相差無幾,惟該筆款項縱使僅能認定是豪豪公司自己訂單,而非因正胤、好順、准詳公司之帳戶因涉及詐欺遭警示而將該等公司帳戶內款項匯整至豪豪公司帳戶,甚或楊添財辯護人所辯正胤、好順、准詳公司有另向其他公司申請代收付服務、廖仁甫指稱詐欺集團上手要求其出面供出代收付業者承擔責任等節,均無礙本案被告2人有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認定。  ⑽就附表一編號45其中109年3月29日13時57分繳款金額應為100 0元、同月30日19時53分繳款金額應為1萬元、同年4月12日繳款金額應為1000元,除經被害人林柏丞於警詢時指訴明確(見內湖分局卷第23至25頁),並有林柏丞提出之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內湖分局卷第165、167頁)、被告2人刑事陳報狀所附之撥款圈存情形統計表(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附卷可稽,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3502號追加起訴意旨與原審判決書附表一編號45均認上開繳款時間之金額分別為5000元、5000元、1萬元,即有錯誤,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所辯均為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等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被告2人行為後,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制定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除其中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條第2項至第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部分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同年0月0日生效。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罪」,係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同條例第43條就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者,均提高其法定刑度,復於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之規定。想像競合犯輕罪之洗錢部分,洗錢防制法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自113年0月0日生效。然關於裁判上一罪之新舊法比較孰於行為人有利,應先就新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再就舊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然後再就此較重之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標準(最高法院24年7月23日決議、29年上字第2799號、96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想像競合之輕罪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或同法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雖屬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之詐欺犯罪,然因與新修正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想像競合之輕罪為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或同法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相較,被告2人各次詐欺行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5百萬元,不符合同條例第43條前段之要件,又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情形,亦不符合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加重情形,是被告2人既不構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即無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此時即應依想像競合之重罪即刑法第339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財罪論處,而想像競合之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雖然法律亦有修正,但因想像競合犯之故,無庸再詳述其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逕予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至於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業於112年5月31日公布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於同年0月0日生效,其餘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均未變更,而所增訂該款之處罰規定,與本案被告2人犯行無關,對被告2人而言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規定處斷,併予敘明。  ㈡查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受騙後,已進入紅樂企業社、板點有 限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縱使有部分款項經圈存而尚未撥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然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繳費代碼既然為被告2人向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所申請使用,而為渠等所掌控、使用(除被害人匯入附表一編號33、38、44、47所示之實體帳戶部分,均與被告2人無涉外),不因部分款項事後遭警示圈存,而影響詐欺取財犯行已達「既遂」程度之認定。又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示各被害人遭詐騙儲值或匯款後,經報警處理,銀行或上層代收付公司及時圈存渠等受騙之全部款項,或尚未繳費付款、撥款,而尚未產生金流斷點,而不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故僅屬洗錢「未遂」行為,至於附表一編號2至3、12、16至17、22、24、28至29、43至44、46至47、53所示各被害人受騙之款項均已全部經被告2人撥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而製造金流斷點,核屬洗錢「既遂」甚明。  ㈢是核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 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46至47、50、5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46至47、5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㈣就附表一編號1、3至4、6、10至16、18至20、22至23、28至3 0、32至33、35、37至39、41至42、44至45、48至51、53所示部分,各被害人受詐欺集團成員所騙,陷於錯誤而陸續數次匯款或儲值至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款代碼,且就附表一編號11、13、15、18、30、32、42、50所示各被害人受騙部分,有部分受騙之款項經圈存,以及附表ㄧ編號50所示之被害人有部分尚未付款,而有洗錢或加重詐欺未遂之結果。惟本案係詐欺集團成員在密接之時間,以相同方式為之,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而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為之,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ㄧ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之包括ㄧ罪,而各僅論以前述㈢所示之ㄧ加重詐欺取財既遂、ㄧ般洗錢既遂或ㄧ般洗錢未遂罪。  ㈤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雖認為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 至23、25、51部分,被告2人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尚屬誤會,有如前述,然此部分僅係既、未遂態樣之差異,無涉罪名之變更,復經原審及本院當庭諭知此部分為「既遂」犯(見金訴636卷七第60頁、本院3211卷三第292至293頁),而無礙於被告2人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又認為被告2人上開所為,同時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要件,惟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行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830號判決意旨參照),衡酌負責行騙之人可能使用之詐欺手段及方式多端,不一而足,且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2人有於事前參與詐騙手法之謀議,或為實際實施詐騙之行為人,自難認被告2人知悉或已預見本案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實行詐欺,則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自無從遽為不利被告2人之認定,是被告2人就此部分之加重事由,應無庸負擔共同正犯之責,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而此加重條件之減少,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且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亦無減縮,本院僅需於判決理由中敘明無此加重條件即可,無庸就此不存在之加重條件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被告2人雖未親自實施詐騙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行為,然而 ,被告張克家出資並指示被告楊添財成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藉以佯裝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實則提供代收付金流服務管道予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流向;歐佳怡則負責就詐欺集團騙得之進出金流為對帳等工作,渠等所為部分均屬詐欺集團犯罪歷程所不可或缺之環節,被告2人、歐佳怡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屬共同正犯(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部分,張克家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㈦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 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及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未遂罪;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46至47、50、53所為,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46至47、50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㈧楊添財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犯之53罪,及張克家就附表一1至28 、32至41、45至52所犯之4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㈨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2人於偵查及審理中始終否認犯行,自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餘地,惟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部分所為洗錢犯行,本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之刑減輕之,惟因從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故上開減輕事由僅作為量刑評價。  ㈩附表一編號50所示之王岑恩遭詐騙後,固有於109年7月28日1 9時53分許,至統一超商繳款10759元,業據王岑恩於警詢時指訴歷歷(見111偵14665卷第115至118頁),並有王岑恩提出之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為證(見111偵14665卷第191頁),然依萬事達公司110年9月10日(110)萬字第1630號函並未代收此筆款項(見111偵14665卷第131至133頁),被告亦於原審陳報此筆無從自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查到對應資料等情(見金訴636卷六第183、188頁),卷內亦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該筆款項已由睿聚公司代收甚至轉入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帳戶內,則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9075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4222、8500、14664號追加起訴書認王岑恩遭詐騙後,亦有將上開10759元以代碼交費方式支付後,進而流入所對應之實體帳戶即紅樂企業社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帳戶內,難認有據,而因此部分與前述關於王岑恩有罪部分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之罪刑 ):   原審經審理後,認為楊添財、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至44、4 6至49、51至53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既、未遂之犯行事證明確,適用上開法律規定,並審酌近來詐欺猖獗、犯罪手法惡劣,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而被告2人身心健全,竟不思正途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再藉以將詐欺贓款轉匯予詐欺集團成員,造成此部分各被害人受害,製造金流斷點,使得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徒增此部分各被害人求償及追索遭詐欺金額之困難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金融秩序,及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迄今未與此部分各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足見渠等毫無悔意,兼衡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自參與之程度、此部分各被害人遭詐騙金額之多寡,暨被告2人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所示之刑,至於其等所犯想像競合中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本院審酌此部分之犯罪情節、被告2人所獲取之利益、原審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亦毋庸併科該輕罪之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原審已將被害人遭詐騙金額之多寡納入考量,稽之本案犯罪情節,縱將部分款項經圈存而洗錢未遂之減刑事由納入量刑考量(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1、33至41、48至49、51至52部分),原審此部分所量處刑度與被告2人此部分犯行之罪責仍屬相當,並無過重之處。綜上,原審此部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且所宣告之刑度亦屬妥適允當,應予維持。被告2人上訴仍否認犯罪,並以前開情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並非可採,業經本院論駁如前,其等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45、50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應 予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認為被告2人對林柏丞(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王岑恩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未遂、既遂)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依卷內事證,就林柏丞繳款儲值部分,原判決有如前開理由欄二、㈡、⑽所載之錯誤之處,即有未洽,另就王岑恩繳款儲值部分,就其中109年7月28日19時53分許繳款10759元部分,尚無從證明該筆款項已由睿聚公司代收甚至轉入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帳戶內,亦詳如前開理由欄三、㈩所載,此部分原審判決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有未當。則被告2人否認犯行提起上訴,雖無理由,惟因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述瑕疵,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林柏丞、王岑恩遭詐騙之罪刑部分撤銷改判,且原判決就被告2人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即因此變更而失所依據,應併予撤銷。  ㈡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正途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 為本案犯行,所為屬本案成功獲取詐欺贓款、遮斷後續犯罪所得去向之重要一角,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破壞社會秩序、人際信賴關係與正常交易秩序;又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迄今未與林柏丞、王岑恩達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兼衡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自參與之程度、林柏丞、王岑恩遭詐騙之金額,以及林柏丞遭詐騙之款項均遭圈存而洗錢未遂,暨被告2人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金上訴3211卷三第477頁)等一切情狀,且此部分本院與原審認定被害人遭詐騙之數額略有差異,惟經本院斟酌全情,認為在後述定應執行刑部分予以審酌,應足以完整評價被告2人犯行之不法內涵,而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45、50所示之刑,至於其所犯想像競合中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本院審酌此部分之犯罪情節、被告2人所獲取之利益、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毋庸併科該輕罪之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 六、定應執行刑:      上開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 與撤銷改判部分(附表二編號45、50)所處之刑,審酌被告2人所犯數罪之動機、犯罪手法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並綜合斟酌被告2人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分別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七、就沒收部分,原判決認為: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楊添財於審理中供稱:上層代收付公司即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向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收取每筆金流0.7%加計25元的手續費,而我們報告下游商家的手續費則為0.8%加計30元的手續費,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是賺取每筆金流0.1%加計5元的價差,但我沒有和張克家分配代收付手續費,我是向張克家每月固定領取4萬元薪水,且款項如果被圈存的話,就不能向下游廠商收取手續費,一定要確實撥款予下游廠商才會有手續費等語;又張克家為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楊添財自陳未分配手續費,可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手續費應歸屬於張克家,則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46、47、50所示款項已撥付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部分,被告張克家可獲取如附表三所示之手續費利益(金額、計算式詳如附表三),此部分核屬其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應於張克家如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46、47、50所犯之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詳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46、47、50沒收部分所載)。  ㈡又本案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受騙期間橫跨自108年10月至109 年8月間,而依被告楊添財所述,其在職期間之每月薪資為4萬元,故於此段期間,楊添財共領取11個月合計44萬元之薪資,此部分即為楊添財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然衡酌楊添財任職於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期間,雖替詐欺集團成員代收付詐欺款項並進行洗錢,仍無法排除此二間公司亦有經手合法之代收付金流之可能性,且相較於幕後指使本案之老闆即張克家遭沒收之金額總計僅1171元(詳如附表三所示),若就楊添財領取之薪資全額予以沒收,明顯失衡,而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酌減沒收金額為被告楊添財此段期間領取薪資總額之10%即4萬4000元,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按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受騙期間係橫跨108年10月至109年9月,然因楊添財於109年9月11日即遭羈押,故當月不予計入領取之薪水總額較為合理,則楊添財仍以領取11個月計,結果仍同原判決之諭知沒收之數額)。  ㈢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洗錢財物之沒收,雖採 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致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有所疑義,於此情形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之規範,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仍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受詐騙所匯入之遭「圈存」款項,雖為本案洗錢之標的,然既尚未經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實體帳戶,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亦無從提領使用、轉匯該等款項,日後亦有待發還予各被害人,認如對之諭知沒收,尚有過苛,是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對之宣告沒收或追徵洗錢標的;另就附表一各編號已經撥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之款項部分,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實際取得或朋分該等已匯出之款項,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而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雖亦採義務沒收主義,但仍不排除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按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113年度台上字第5042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2人對於尚未撥付之款項無從提領使用、轉匯,至於已撥付而轉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部分之款項,亦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2人對該等洗錢之財物,仍具有支配占有或管理處分權限,倘仍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此部分洗錢之財物,有過苛之虞,本院認應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其結果仍同於原審法院之認定。  ㈣在臺中市○區○村○路000號3樓之1、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 樓自歐佳怡處扣得之物,及在臺中市○○區○○○○段00號5樓之3自楊添財處扣得之物(見偵25207卷一第43至45、55、375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物品均扣押於另案),均無證據證明該等物品為被告2人所有或係用於本案之犯罪工具,又非屬違禁物或法定應義務沒收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㈤經核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均無違誤,是就沒收部分之上訴均 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50罪刑部分雖有前述五、所示應撤銷之事由,但因沒收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且此部分罪刑撤銷亦不影響沒收之結果,故仍應認此部分關於沒收之上訴為無理由,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俊杰追加起 訴,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儲值、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是否已撥款予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 繳費序號或代碼、匯入之(虛擬)帳戶 下游商家 經銷商 代收代付公司 卷證出處 備註 1 唐諺平 於108年11月22日下午3時許,唐諺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8年11月23日下午9時11分/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唐諺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3-25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29-131、135-141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43、14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6日<109>萬字第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許紹晨與陳妤靜簽署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63、77-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6日下午1時48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2 張愉嫺 於108年11月7日,張愉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8年11月10日晚間10時10分/1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434-435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愉嫺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7-26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35069卷二第149-15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AI娛樂網頁照片-109偵35069卷二第159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55、159-18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6日<108>萬字第10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3 丘國毅 於108年10月3日中午12時許,丘國毅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萬7000元。 108年11月25日下午2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53分)/7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丘國毅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7-27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71-279頁) ③萊爾富購票須知、服務繳費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1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31日<108>萬字第13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8日下午4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18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8年11月25日晚間9時56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4 葉湘筠 於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許,葉湘筠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投資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8年11月12日晚間9時54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葉湘筠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9-28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5-301頁) ③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30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2分許/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58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 吳彥霆 於109年1月31日下午2時許,吳彥霆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期貨證券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萬元。 109年2月1日下午2時30分/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2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30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彥霆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47-2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03、107-111、117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與嫌疑人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19-12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6 黃柏維 於108年12月17日前某日,黃柏維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二元期權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2000元。 108年12月19日晚間9時11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欸害人黃柏維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3-26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85-193、197-199頁) ③黃柏維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201-205頁) ④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畫面26張、涉嫌人Line、IG帳號相片2張(109偵35069卷二第207-233頁) ⑤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14日<109>萬字第2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紅樂企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109偵35069卷二第67、469-4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11時26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2萬2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7 彭鈺峰 於108年11月21日某時許,彭鈺峰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交易遊戲虛擬貨幣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8年11月21日下午5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5分)/3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8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羅弘斌 (109偵35069卷一第488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彭鈺峰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7-2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頭屋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35-243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廣告圖片、彭鈺峰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247-251、25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0日<108>萬字第11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8 張昇凱 於108年10月28日某時許,張昇凱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操作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8年10月29日晚間7時37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昇凱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1-27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55、257-259、263、265頁) ③網路匯款交易截圖(109偵35069卷二第269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9 吳昕芳 於109年8月6日晚間11時4分,吳昕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使用FACEBOOK所傳送欲販售IPHONE 11 PRO手機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萬元。 109年8月7日晚間7時14分/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09偵37679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偵1994卷第221-222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7679卷第6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昕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7679卷第55-59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7679卷第99、101-103、105、107頁) ③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9偵37679卷第111-119、121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7679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 周承融 於109年3月20日,周承融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比特幣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8萬元。 109年3月20日下午1時34分許(起訴書記載某時)/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3卷第7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周承融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3卷第61-6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3卷第155-157、159-161、167-169、179-181頁) ③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網路匯款明細截圖(110偵1993卷第113-115、121-123頁) ④LINE對話紀錄、ENAI寰宇app截圖及資料(110偵1993卷第129-153頁) ⑤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3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28日某時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1 王俐婷 於109年6月2日下午4時,王俐婷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9萬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45分(起訴書誤載46分許)/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3、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1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俐婷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3-10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4卷第113-114、119-131、133-141頁) ③臺幣活存明細、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繳費筆記、與對方詐欺對話紀錄(110偵1994卷第149-1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23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15-11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51分(起訴書誤載為56分許)/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5、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6時21分(起訴書誤載為23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7、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8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9、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8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許)/4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41、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2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1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3分(起訴書誤載為22分許)/2萬元(已撥款)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3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0分(起訴書誤載為49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5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2 楊盛明 於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17分,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A8頂級娛樂遊戲」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3000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214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213-2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楊盛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7-11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4卷第191-192、197-19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遊戲網頁截圖、繳費代碼資料(110偵1994卷第201-21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⑤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46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17日晚間11時30分(起訴書誤載為29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下午4時01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3 吳炘璉 於109年7月12日中午12時30分,吳炘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2萬1920元。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4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正胤有限公司 (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4625 卷第9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炘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625卷第71-7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4625卷211-215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服務繳費單(110偵4625卷第79-81、83-85頁) ④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4日全管字第2231號函(110偵4625卷第87-89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7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1萬33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52分(起訴書誤載為50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18日下午3時56分/1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T4P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3日晚間8時38分/2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Q5L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7日晚間5時55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8月27日晚間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5分)/85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09偵37724卷第162-163頁) 109年8月27日下午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6分)/1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4 石安蕎 於109年6月18日某時許,石安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群組中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1000元。 109年6月18日晚間7時19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8092卷第8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石安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8092卷第35-37、39-40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8092卷第67-69、71、73-75、77-7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8092卷第83-100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0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8092卷第8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48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5 蔡翔宇 於109年6月初某日,蔡翔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9000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開發社(110偵1994卷第215-21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翔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0593卷第69-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0593卷第85-93、97、103-105、107、113-115、119、125-127、139-141頁) ③中國信託、玉山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10593卷第73-83、131-137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5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2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10593卷第143-145、147-15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9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31分/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1時40分/3萬元 (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24-22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9月5日下午2時21分/1萬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3時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已撥款,110偵10593卷第14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7-151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陳柏泳 於109年7月初某日,陳柏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8萬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0分/2萬元 (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匯鉅(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柏泳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178卷第69-70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1178卷第161-163、165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歐斯全球貨幣中心網站網頁截圖(110偵11178卷71-73、75-81、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33號函(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5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7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18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7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2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7 林佩君 於109年7月2日下午某時許,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YOUTUBE平台及透過LINE傳送線上「京璽娛樂城」、「國賓娛樂城」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9年7月28日晚間6時5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778卷第13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佩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778卷第61-64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1778卷第59、65-66、71、99-101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1778卷第73-98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1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1778卷第13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8 陳柏睿 於109年6月16日某時許,陳柏睿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1800元。 109年8月15日下午1時47分/38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3692卷第3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柏睿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3692卷第27-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13692卷第121-123、125-127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遊戲網頁截圖、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110偵13692卷第93-113、115-119頁) ④楊添財110年2月2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109>萬字第84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3692卷第3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8月23日晚間7時23分/90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2日下午5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25分)/6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12日下午1時21分/3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9 黃麗雲 於109年2月底某日,黃麗雲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19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麗雲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551卷第97-100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7551卷第115-120頁) ③APP畫面截圖(110偵15771卷第129-133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110>萬字第119號110年4月1日<110>萬字第3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21分/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8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4月7日晚間8時40分/4萬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20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0 孔紹隆 於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孔紹隆經友人告知投資平台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孔紹隆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71-73、79-82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110偵19903卷第37-39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6分/4萬元 (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1 詹于霈 於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詹于霈經不知情之孔紹隆告知投資平台之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詹于霈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41-4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83-84、87、89-91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0偵19903卷第47、51-59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2 黃家偉 於109年5月4日某時許,黃家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33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3時29分/50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5卷第7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家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5卷第53-58頁) ②員警職務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9905卷第27、59-6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9905卷第69、77-87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7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5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5月13日下午4時51分/1萬83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23 高浩智 於108年11月12日某時許,高浩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操作「三碁SANQI International Group」平台並依指示付款,共計31萬元。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謝顯達(110偵18572卷第199-202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22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高浩智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572卷第93-9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572卷第99-101、103-111、115-129、187-189頁) ③IG照片、投資網頁平台截圖、LINE對話紀錄、臉書截圖(110偵18572卷第143-145、163-167、175-179頁) ④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高浩智帳戶交易明細(110偵18572卷第169-173、181、185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7月6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900570426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199-222頁) ⑥楊添財110年4月1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225-227頁) ⑦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日<109>萬字第65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11月20日<109>萬字第787號函(110偵18572卷第195、22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44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5、199-20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49分/4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7-11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4日晚間10時27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5日晚間10時45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3-1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6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7-129、20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4 陳宜君 於109年8月13日前某日,陳宜君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投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8月13日晚間8時26分/1000元(已撥款,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紅樂企業社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宜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844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0偵17844卷第107、113-117頁) ③繳款代碼、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網頁(110偵17844卷第99-102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7844卷第87-9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5 鄭欣怡 於109年5月1日 某時許,鄭欣怡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FACEBOOK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投資股票,鄭欣怡隨後向該集團成員表示已報警,對方便稱要對鄭欣怡提告誣告,除非以1000元和解云云,致使鄭欣怡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8日上午10時27分(起訴書誤載為8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5539卷第65-6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詠承水產行( 110偵5539卷第65-6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5539卷第4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鄭欣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5539卷第25-2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5539卷第33-35、37頁) ③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110偵5539卷第27-31頁)  ④楊添財110年2月24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5539卷第65-6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01694號函併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5539卷第43-59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5539卷第41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110蒞字第9984號補充理由書 26 何文雄 於109年7月1日下午2時13分,何文雄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可在平台上指導操作獲利,但需先在網站上註冊並匯款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1 日下午2時 59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15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何文雄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29-31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145、157、161、169-17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網路轉帳畫面、網站網頁、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175-215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8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16887號函(110偵23805卷第149-153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5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15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27 林根慧 於109年4月17日某時許,林根慧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訊息中傳送可投資獲利之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000元。 109年4月18 日下午4時 34分(起訴書誤載為32分)/6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23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虚擬代收帳號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1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根慧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3-3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25、231-235、237-239頁) ③LINE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227-22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1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19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28 莊博宇 於109年6月24日晚間6時許,莊博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儲值VR娛樂城之活動彩金方可獲利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9年6月25 日晚間7時 50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莊博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7-39頁)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49-251、253頁) ③全家代收款繳款證明(110偵23805卷第25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4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4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109年6月25日晚間7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29 儲方蓉倩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30日晚間8時許,儲方蓉倩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投資網站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9年8月30日晚間11時55分/5000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紅樂企業社(第一分局第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儲方蓉倩於警詢之證述(第一分局卷第3-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一分局第23-27頁)  ③服務繳費單、手寫繳費單資料(第一分局第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8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第一分局第9-11頁) 110金訴1217卷(110偵30265號)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4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6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30 高晨馨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7月間,高晨馨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5萬元。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7209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31323卷第91-93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高晨馨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1323卷第67-7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31323卷第251-253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IDG自動化AI套利約定書-110偵31323卷第139-153、257-259頁 ④楊添財110年8月2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31323卷第103-105、107-122、123-138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7日睿總字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6日<110>萬字第5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1323卷第91-93頁) 110金訴1218卷(110偵31323號)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47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57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6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1萬元(已撥款,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RPPP32ZRF82XHQ號超商二段條碼 板點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紅樂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9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0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3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8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6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8分/1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10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10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31 邱怡君(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7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及LINE向邱怡君佯稱:可以協助操作投資網站獲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7月21日凌晨1時許/2000元(已圈存,110偵1814卷4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日生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14卷第4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邱怡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14卷11-19、21-2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14卷35-37、39、41頁) ③邱怡君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與詐欺涉嫌人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1814卷67、69-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47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11月17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94720492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14卷49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58948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相關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135-166頁) 111金訴152卷(110偵26719 號) 32 李宗錡 於109年3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李宗錡佯稱:可以協助參與投資平台網站MTUORUI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2000元。 109年3月21日晚間7時2分許/1000元(已撥款,110偵34065卷147-148頁) RPPP32ZRF8AGL5號超商代碼收費 禇冠德(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4065卷147-156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宗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4065卷第121-125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4065卷177-179、181-183、187、191-197頁) ③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李宗錡第一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投單內容、繳費明細(110偵34065卷127-145頁) ④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5日睿總字第1100100046號、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資料、圈存帳戶資料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4065卷147-149、153-15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6日<110>萬字第1677號、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0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4065卷151、163頁) ⑥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6日函併檢附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表(110偵34065卷165-1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日晚間10時35分許/1000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0日晚間9時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34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47分許/1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33 林東毅 於109年4月14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林東毅佯稱:可以協助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7550元(其中3萬5000匯款至板信商銀實體帳戶部份,與本案無關)。 109年4月14日下午5時40分許/155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005卷第8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東毅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005卷79-8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005卷269-285頁) ③詐騙網站網頁、LINE對話紀錄(110偵35005卷179-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7日<109>萬字第37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005卷8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5005卷101-178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0日下午3時57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8日/3萬5000元(已撥款,110偵35005卷第231頁) 匯款至盧彥成板信商銀000-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另案偵辦) X X X 34 陳正祐 於109年5月1日上午9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陳正祐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000元。 109年5月1日下午5時26分許/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386卷2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正祐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5-87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285-289、291-295頁)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搜尋佳鑫娛樂城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43、299-30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2日<109>萬字第148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5 余瑋洊 於109年5月6日晚間6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余瑋洊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平台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3分/4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皇((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余瑋洊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9-9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07-313、317-319、323-325頁) ③與LINE暱稱「Paul文傑」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45-25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5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9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1分/6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6 許芮瑜 於109年5月9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BUMBLE及LINE向許芮瑜佯稱:可以投資證券交易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5月9日下午5時39分許/2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3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許芮瑜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5-98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27-337頁) ③許芮瑜花旗存摺封面照片、LINE暱稱「Mr交易所客服」對話紀錄、BUMBLE交友軟體「傑少」個人資料、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61-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2日<109>萬字第1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7 張斯閔 於109年4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張斯閔佯稱:可以參與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5836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斯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9-10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45-346、347-361、373-375頁) ③與LINE暱稱「安妮」對話紀錄、存摺內頁交易明細、投資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69-2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7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3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9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6995號函檢附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往來資料及基本資料(110偵35386卷363-3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14分許/3萬5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5分許/1萬836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8 黃文香 於109年6月15日下午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告訴人黃文香佯稱:可以操作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1000元(其中匯款5萬元至中國信託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涉)。 109年6月20日下午3時39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869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文香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869卷81-85頁)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869卷149、151-163、167、171頁) ③黃文香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與LINE暱稱「薇薇」、「Max麥哥」對話照片(110偵35869卷133-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3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869卷9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晚間9時1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7月10日中午12時14分許/5萬元(遭中信銀行圈存1020元,見35869偵卷163) 王心怡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號帳戶 X X X 39 蔡昕達 於109年6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LINE向蔡昕達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網站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75萬元。 109年6月4日18時3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6104卷85-87、93-96、1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昕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6104卷97-10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6104卷109-134、135-163、197頁) ③被騙匯款一覽表、LINE對話紀錄、潤金投資網頁資料、交易結果截圖(110核交3426卷15-17、57-380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6104卷85-87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0偵36104卷93-96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核交3426卷19-56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4日18時3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7頁) 000-00000Z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19時25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19時4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49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5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5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20時52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2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8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9時1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19時1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19時1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40 蔡麗霞 於109年5月23日晚間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向蔡麗霞佯稱:可以加入投資規劃團隊賺取高額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5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9932卷8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2卷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麗霞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2卷71-7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9932卷77、79-81、261-265頁) ③與詐騙集團之對話(110偵39932卷212-22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9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9932卷97-2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41 黃媺晴 於109年4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黃媺晴佯稱:可以加入數據技術團隊參加相關儲值活動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7萬4700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62萬4700元,應予更正)。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78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第139-142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138-13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媺晴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3卷71-73頁)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39933卷83-107、113-135頁) ③超商繳費明細、網路匯款明細、LINE對話紀錄、黃媺晴兆豐銀行、中國信託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110偵39933卷257-261、263-28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28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138-139頁) ⑤板點有限公司109年8月10日板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18221號函(110偵39933卷139142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4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55分許/4萬99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3頁) 00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25分許/4萬58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1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3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4分許/4萬90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上午8時3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15時34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明 109年5月29日15時35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42 王博揚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8年12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王博揚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1萬3000元。 108年12月10日下午5時32分/1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9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紅樂企業社(567警卷第77頁、本院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博揚於警詢之證述(567號警卷57-73頁、109偵37724卷187-188、191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67號警卷169-173頁) ③超商繳款執據、博弈網站網頁擷圖、LINE對話紀錄(567號警卷163-167、185-19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567號警卷7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567號警卷85-116頁) ⑥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269-27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8年12月10日晚間8時50分/6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AZ00000000000 、GMPAZ0000000000 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4日晚間8時34分/1萬6000元(未見撥款) 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見567號警卷第167頁, 條碼均缺最後一碼) 108年12月15日晚間8時27分/3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7日晚間7時55分/1萬7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7分/1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8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12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6日晚間6時0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43 徐旻鑛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1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徐旻鑛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9年1月30日下午3時8分/3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 (109偵37724卷第175-176頁) 紅樂企業社(738號警卷第10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徐旻鑛於警詢之證述(738號警卷93-101頁、109偵37724卷145-14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738號警卷281-282、339-34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嫌疑人可欣之LINE對話紀錄、繳款執據、匯款紀錄表(738號警卷315-335頁、110偵1857卷97-9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0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738號警卷107頁) ⑤楊添財110年3月12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44 蔡嘉豪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月上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蔡嘉豪佯稱:可以提供援交服務,但須依其指示繳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2325元(其中2萬元匯入右列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6月4日晚間7時20分/152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5358卷65-6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嘉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5358卷45-4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5358卷59-6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111偵5358卷69-71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5358卷6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3576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358卷73-11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9年6月6日晚間8時57分/2萬7805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1萬3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實體帳戶 X X X 45 林柏 丞 於109年3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E向林柏丞佯稱:依照「周呈老師」指示參與投資操作即可穩賺不賠,但須先進行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0萬4436元(向林柏丞行騙之總金額為48萬4436元,已扣除被害人未付款之8萬元部分)。 109年3月25日13時25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KZ9 號超商代碼收費 詠承水產行 板點有限公司(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177-181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柏丞於警詢之證述(內湖分局卷23-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湖分局卷159-16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內湖分局卷141、145、165-18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8日<110>萬字第85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內湖分局卷143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005954號函檢附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內湖分局卷155-157頁) ⑥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7日睿總字第1091200005號、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8日睿總字第110010028號函檢附經銷商登記資料(內湖分局卷131-139、149-151頁) 111金訴499卷(110偵23502號) 109年3月26日13時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W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6日16時46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P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6日23時11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P6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6時3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SK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20時50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5S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9日13時5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ZG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30日19時53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F8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2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BFY24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7時17分/1萬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G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2日14時2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SS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7日19時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C45號超商代碼收費 玉君服飾批發行 109年4月18日23時39分/1萬元(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16716號超商代碼收費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2時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L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7時4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R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23時3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L4W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0日20時3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85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2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8分/2萬元(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2日16時37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HG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4日16時5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RG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7日11時52分/1468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QC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30日14時50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SQ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5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3時40分/1976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H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6時18分/20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5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3時38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F2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8時44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GF6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5日17時4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GC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3時53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XR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4時5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H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18分/1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H3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23分/4000元 (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646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3時45分/4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S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7時4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R8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21時28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4時49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E6KS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4時31分/193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ZC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6時55分/3516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G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7時36分/62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TL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6日14時5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3L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7日14時1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6KQ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2時4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K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4時41分/4191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A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9時2分/8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B2ZRF86CWR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日19時25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88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4日15時43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TK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9日23時52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AY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5時5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S3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13時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52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16時4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Z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20時4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8時2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4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3時50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L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4時1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3時48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3H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7時4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33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2時50分/147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2C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4時5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C2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5日14時51分/124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XHC 號超商代碼收費 l09年6月26日6時18分/21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P4G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3日20時33分/1000元 (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565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5日17時2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ZQ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6時48分/1萬2145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第145頁、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4月21日13時3分/5萬元(內湖分局卷143頁)(未完成付款,見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27-29、3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46 李金燕 於109年7月8日11時5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臉書社群及通訊軟體LINE向李金燕佯稱:可以協助操作網路博弈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9日下午1時42分許/1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075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金燕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075卷83-88頁 )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9075卷149-155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資料(110偵39075卷131-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6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075卷9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47 林楷航 於109年8月1日下午5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楷航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5500元(其中2萬4000元分別匯款至華南銀行、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8月1日晚間7時52分許/1500元(已撥款,111偵1415卷9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1偵1415卷第98-98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15卷8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楷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15卷79-8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415卷121-122頁) ③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15卷85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415卷97-108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173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111核交52卷11-38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8月5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 匯款至莊銘浩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X X X 109年8月5日晚間11時46分許/1萬4000元 匯款至張清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48 張鈺瑋 於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鈺瑋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5萬元。 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4222卷95-9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鈺瑋於警詢之證述(111偵4222卷61-65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4222卷205-213、215、219-220頁) ③投資網站網頁擷圖、寰宇聯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資料、LINE對話紀錄、張鈺瑋帳戶交易明細、網銀轉帳明細(111偵4222卷227-239、241-245、247-253、255-261頁)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4日下午14時55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2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28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15時29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4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37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49 黃泓凱 於109年4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泓凱佯稱:依其指示操作虛擬貨幣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9萬3000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 4號虛擬代收帳戶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500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泓凱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500卷77-8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500卷139-141、143-149、163、247-249、159-162頁) ③網路銀行匯款擷圖、通訊軟體聊天紀錄、入金紀錄、總資產資料、嫌疑人LINE首頁及照片(111偵8500卷219-221、223-229、233-235、237-24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2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500卷91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5日23時5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5日23時59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4月16日凌晨零時6分許/1萬3000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0 王岑恩 於109年7月1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岑恩(原名王雅鈴 ) 佯稱:依其指示之網址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90萬元。 109年07月23日19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665卷第131-133、143-15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岑恩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665卷115-12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4665卷209、241-243頁) ③匯款明細、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網頁擷圖(111偵14665卷125-127、175-205、211-2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110>萬字第163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665卷131-133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1日睿總字第1100100048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1偵14665卷143-157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84199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4665卷161-17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7月23日19時45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3日20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 09時12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09時20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4日09時2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4日09時2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07月25日18時28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29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4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5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1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 09時15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1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17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5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32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3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1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8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3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8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Z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5號 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9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 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A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0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0000Y00000000 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Z2F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6分/2萬元 (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7分/2萬元 (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51 李冠儒 於109年8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與通訊軟體LINE向李冠儒佯稱:若可以參與其投資團隊操作,即可翻倍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5萬元。 109年8月21日下午4時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111偵18441卷第315-317、321-335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8841卷第27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冠儒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8841卷第195-20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8841卷第237-239、249-257、371-373頁) ③網路交易明細、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手機LINE對話紀錄、首頁翻拍照片4張(111偵18841卷第225-231、321-335、337-3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8841卷2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7日<110>萬字第774號函及所附特約商店申請書(111偵18841卷277-305頁) ⑥楊添財110年10月1日回函及所附商家【星宇宙開發社】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8441卷315-319頁)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3900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8841卷263-273頁) 111金訴852卷(111偵18841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4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6分 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13-005&ZZZZ; 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7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9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2 楊婷雯 於109年5月7 日中午1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等網路介面向揚婷雯發送電子通訊,並向其佯稱:若依指示加入所屬網路平台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4時6分許/1000元(已圈存,見111偵8662卷1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詳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662卷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楊婷雯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662卷167、169-171、177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1偵8662卷135、139-16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4日<109>萬字第397號、111年4月21日<111>萬字第17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662卷195頁、111核交888卷1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3663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核交888卷17-54頁) 111金訴983卷(111偵8662號) 53 蔣凱薇(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蔣凱薇佯稱可以加入名為「未來科技金融」之網站,依據指示操作即可獲利,若要將先前投資操作失利的虧損賺回來的話,必須要再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0萬元。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4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蔣凱薇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9284卷第113-115、117、119頁) ③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薪轉明細畫面、與對方LINE對話截圖(111偵9284卷第121-127、173-205頁) ④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年5月24日中市經登字第1100025882號函檢附紅樂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111偵9284卷第129-131頁) ⑤羅信實業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函、合作協議書、羅信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1偵9284卷第141-142、143-147、371-373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1日<110>萬字第6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110年10月7日合金東臺中字第1100003125號函檢附羅信實業有限公司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1偵9284卷第157-172頁) 112金訴389卷(111偵9284號)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11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3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2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21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2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2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下午5時1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5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晚間9時3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名及所處之刑(不含沒收部分) 1 附表一編號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一編號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一編號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1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2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一編號1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一編號1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一編號2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附表一編號2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一編號2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24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一編號2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一編號2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表一編號2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附表一編號2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附表一編號3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31 附表一編號3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附表一編號3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附表一編號3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附表一編號3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附表一編號3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附表一編號3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附表一編號3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附表一編號3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0 附表一編號4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附表一編號4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附表一編號4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附表一編號4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附表一編號4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 附表一編號45部分 (撤銷改判)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6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7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附表一編號4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9 附表一編號4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撤銷改判)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1 附表一編號5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2 附表一編號5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3 附表一編號5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附件三:對被告張克家沒收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即代收付手 續費) 編號 犯罪事實 計算式:已撥款予下游商家之代收付金額(不列計圈存金額)×0.1%+5元=被告張克家已收取之手續費/單位均為新臺幣 1 附表一編號2部分 1000×0.1%+5元=6元 2 附表一編號3部分 1萬7000元×0.1%+5元=22元 3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12萬×0.1%+5元=125元 4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3萬3000×0.1%+5元=38元 5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9萬1920×0.1%+5元≒9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6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3萬×0.1%+5元=35元 7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18萬×0.1%+5元=185元 8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1萬×0.1%+5元=15元 9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1萬2800元×0.1%+5元≒17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0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2萬3300元×0.1%+5元≒28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1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1000×0.1%+5元=6元 12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4萬×0.1%+5元=45元 13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1000×0.1%+5元=6元 14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1000×0.1%+5元=6元 15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1500×0.1%+5元≒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6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53萬×0.1%+5元=535元 合計 11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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