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療法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HM-113-上易-362-20241209-2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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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忠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 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上訴人即被告居所址「臺中 市○區○○街0段00000號000室」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 路0段00000號000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而於全 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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