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HM-113-上易-497-20241023-2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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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497號 上 訴 人 即自 訴 人 戴志傑 自訴代理人 王逸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益誠 選任辯護人 王琦翔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 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即判決書第17頁第2列「…其只曾告知陳 ○○其妻遭劈腿一事」,應更正為「…其只曾告知陳○○其妻劈腿一 事」。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而於全 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