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之傷害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HM-113-上易-521-20241127-2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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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5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鐘惠忠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法扶律師)   主 文 鐘惠忠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鐘惠忠(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直系 血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至113年12月7日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為被告犯傷害直系血親等罪嫌疑重大,仍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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