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HM-113-上易-541-20241113-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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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德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069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號、 第24號、第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亦得準用。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詹德勇(下稱被告)因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提起上訴,嗣被告於113年10月28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於原審判決後死亡之事實,且被告既係於其合法提起上訴後死亡,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 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