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HM-113-上易-561-20241114-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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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56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蓁 選任辯護人 吳宇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 字第2661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1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家蓁(下稱被告)係址設臺中市○○區 ○○○路0號永○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光學公司)鏡片製造部主任管理師(起訴書誤載為主管),告訴人李圓紋(下稱告訴人)則係該公司清潔工。被告代理該公司副廠長負責管理該公司所有清潔工,被告認為告訴人未達成工作要求,因而要約談告訴人,被告與其姊(起訴書誤載為妹)陳○○,即於民國112年3月25日18時30分許,與告訴人在永○光學公司焦度室進行面談,嗣被告、告訴人及陳○○等3人進入焦度室後,被告即拿出預先繕打面談內容紀錄問題之「永○光學-製造部面談紀錄表」,詢問告訴人工作職責為何,經告訴人表示不想再簽面談紀錄表,現在要離職了,且現在已經下班了,詎被告竟基於強制之犯意,向告訴人表示會幫她報加班,即使離職也要填寫完成面談紀錄表,主管才會知道,經告訴人再次拒絕後,轉身要離開焦度室至走道時,被告先以手推告訴人阻止告訴人離開焦度室,嗣告訴人以背推開焦度室之門時,被告再以身體阻擋在告訴人前方之方式,阻止告訴人離去,要求告訴人即便是離職也要完成面談紀錄表,經告訴人再次繞開被告時,被告亦再次以身體阻擋告訴人,致告訴人之身體撞到走道邊光勝光學公司之物品,以此強暴之方式妨害告訴人離去之權利。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至於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本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強制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 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監視器光碟暨翻拍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記錄、現場錄音檔案暨譯文等作為依據。 四、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公訴意旨所示時間、地點,因認告訴 人未達成工作要求,基於職責而約談告訴人,嗣告訴人不願留下繼續面談,被告要求告訴人須依一定程序辦理後方可離去,告訴人不從,雙方有所爭執等情,然堅詞否認有何強制犯行,辯稱:當天是依公司規定完成工作面談,過程中並無限制告訴人行動自由,告訴人往我靠我也沒有還手,在那段期間因為特殊狀況,要求產線的阿姨都要加強清潔,我只是代管,如果他們沒有辦法達到要求,現場主管就會反應到我這裡,我就會針對他們的狀況作面談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略以:被告主觀上是要向告訴人說明公司規定必須完成面談及離職程序,非故意限制告訴人人身自由。事發前2天被告就曾經面談過告訴人,但告訴人並未將面談結果放在心上,因此多位主管反應下,被告於事發當日下午4點再次前往廠區向告訴人表示要面談,詎料,告訴人當日之清潔工作進度嚴重落後,甚至不到一半,因此在跟該管區域主管協商後,看是否能在當日清潔工作進度通融一下,因為後續還必須面談,所以區域主管同意告訴人當日的工作內容只要將玻璃擦拭乾淨即可,地板暫時不列入考核,故被告是在告訴人上班期間向告訴人約面談,但是因為告訴人本身怠惰工作,才導致必須在下班時間面談,事後卻因為情緒爆發,才不顧被告意見逕行離開,被告的手段及目的,應符合比例原則,且於社會倫理價值判斷上,非具可非難性,而不具強制罪之違法性,應屬無罪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有於公訴意旨所示時地,因認告訴人未達工作要求,基 於職責而約談告訴人,嗣告訴人不願留下繼續面談,被告要求告訴人須依公司規定程序完成相關文件填載後方可離去,告訴人不從,仍欲離開,雙方有所爭執等情,為被告所承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8106號卷【下稱偵卷】第23-25頁、第27-28頁、第71-74頁、原審卷第291-314頁)、證人即現場目擊之陳○○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第29-31頁、第33-35頁)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卷第43-45頁)、員警製作之現場錄音譯文(見偵卷第47-51頁)、永○光學-製造部面談紀錄表(見偵卷第53頁)、臺中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見偵卷第63-65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監視器影像2」及爭執錄音檔之勘驗筆錄(見偵卷第73頁)、原審勘驗筆錄(見原審卷第78-82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因告訴人是否可以逕自離去,與告訴人發生爭執,雙方 有肢體接觸,此情有上述勘驗報告及勘驗筆錄為證。又被告與告訴人係面對面、2人之上半部胸及手臂肢體接觸,告訴人則往前走、被告呈往後退之情形,亦有勘驗報告之監視器畫面截圖為憑(見偵卷第64-65頁),由此可見被告僅有消極後退阻擋之動作,並無步步進逼之積極壓迫行為。  ㈢再審究當日雙方爭執起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已供稱:我 在公司擔任主任管理師。當日我約告訴人去焦度室進行工作面談,她進入焦度室後說她不會再配合填寫面談單,而後當我跟她說明面談單内容時,她不願意聽並說她不做了。我回答她請她告知我離職時間,告訴人不回應我並表示欲離開。因為她已多日未繳交ISO表單,加上她工作潔淨度未達公司標準,所以我在告訴人上班期間(下午5時)就進入生產線找她討論工作問題,並與她確認當天清潔完成度問題,一直到下午6時30分告訴人完成局部工作後,我才請她至焦度室約談。超過工時的時間我有告知她我會幫她報加班。我依照公司規定,且有報告主管當(25)日要約談她。當時我是與她站著面對面交談,告訴人於面談時表示不配合面談欲離開,她一直朝著門口前進,我的位置在門口處,所以我只好往後退,從門口一直退至走廊區,我有口頭請她配合面談;我當天找她面談時,沒有不讓她離去的意圖,當時我跟她是站著面對面溝通,那個動作只是因為我背後是門,她向我靠近因此碰觸到我,後來她就把我擠出門外後,她蓄意將生產中的半成品拉下,這段過程我都沒有去控制她的行動,我既沒抓住她也沒有將門反鎖;我在快下午5點的時候過去,當時告訴人要找主管確認清潔表單的情形,我要去看這個情況,因為她都沒有交清潔表單,那是我們IS09000的表單,是稽核的項目,她不交會造成我們因擾,她說主管不簽,她就不交,所以我就想要看一下情況。當天我們下午5點進去後發現她在洗衣間,開門就看到她把無塵服拉開,我跟她說這是違規行為,她回我怎樣,就要離開,我問她要去哪,她就說要去廁所,去完廁所回來她就在拖,因為有這些狀況所以才會拖到下午6點半。告訴人沒有完成當天所有的清潔,就算離職,也要有面談單才能申請,才能送流程,所以我請她再回去寫,沒有當事人親筆面談,就沒辦法跑流程,我是請她配合等語(見偵卷第15-18、19-21、71-74頁)。而證人即告訴人亦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證稱:被告於112年3月25日下午4點半開始對我刁難,要我一片一片玻璃開始擦拭持續到約下午6點30分,並且請我到焦度室約談,因為我累了而且我本身晚上有事,所以我就不願意被強迫加班並簽屬各種訪談文書;之前因為公司有貨物被退貨,要我們清潔員工把廠區打掃得跟新的一樣,我想被告是因此藉機來約談我。之前已經有簽署過一份文件,但這次她是臨時通知我要約談;被告進來的時候是下午4點半,我是在潔具間,我在拿東西,她一直用手機拍我,叫我拿表單給主管簽,我就去找主管,後來一堆主管一直指出一堆要我清潔的地方,做完才會拖到那麼晚;我已在112年4月7日離職,在我任職期間,被告有權利督導我的業務。案發當日下午6點半,在公司的焦度室,當時我很累了,我也沒有心思去寫那個問卷,而且我也有事,我沒有辦法配合。被告當時有阻止我離開,她用身體阻擋我多次,她不讓我走。我的感覺是因為可能第一次有面談過,她要叫我調整,我想要花費很多時間,而且我也沒有心思去寫那些東西,那不是幾分鐘就可以完成的事情。除了被告以外,有其他同事、主管有反應過我工作有缺失,講話就很苛刻等語(見偵卷第23-25、71-74頁、原審卷第291-314頁)。由上開告訴人之證述可知被告供稱:當日確係因告訴人工作之清潔完成度問題,欲與告訴人面談,詎告訴人不願配合繼續面談,欲行離去,被告要求告訴人填載相關表單,告訴人不從而產生爭執,進而有前述肢體接觸一情為真實,足以採信。  ㈣另依卷附當時被告與告訴人對話之錄音譯文,亦可見被告一 再向告訴人表示,請其配合公司規定填載資料再行離去一節(譯文如附件,見原審卷第78-81頁)。而被告任職之公司有通過ISO認證,有該對話中被告明確向告訴人表達此情可憑,故而公司有一定之作業程序、工作規範、勞工離退相關規定,是屬當然,因此被告要求告訴人填載工作面談單、或在告訴人表達離職之意時,要求填載告知離職日期之文件資料,乃依公司規定而為。被告辯稱因公司規定要求告訴人完成面談或離職程序等語,顯屬有據。基此,被告於案發當時既係為要求告訴人完成公司規定程序問題,縱有因此稍事阻擋告訴人通行,然阻撓告訴人離去之時間約為81秒(此為檢察官於上訴書中載明,並有原審勘驗監視器影像2所製之勘驗筆錄可證,見原審卷第81-82頁),該時間亦屬短暫,尚難認其主觀上確有妨害告訴人行使權利之主觀犯意甚明,自與刑法強制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要難遽以該罪相繩。  ㈤況被告當日為達與告訴人討論工作完成度之目的,阻撓告訴   人以期告訴人能依公司規定完成面談、或填載資料,手段或   不夠柔軟,但被告以徒手攔阻方式為之,持續時間短暫,用   意在與告訴人就工作內容對話,最後在告訴人執意離開之情   況下作罷,被告之行為亦難認已達強暴、脅迫之刑事不法程   度而應以刑法強制罪論處。  ㈥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上揭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有何 強制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維持原判決之理由   原審以檢察官所提事證,綜合被告手段與目的予以整體衡量 ,尚未具社會可非難性,而不能證明被告犯強制罪,諭知被告無罪。經核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違誤。檢察官提起上訴,僅就前述依審判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再為爭執,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可供調查審認。從而,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宗霖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提起上訴,檢察官 郭靜文、柯學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件: 檔 案 名 稱 :爭執錄音檔 檔 案 時 間 :4分51秒 A :陳家蓁(被告) B :李圓紋(告訴人) A :焦度室借我吧,阿姨來,跟你面談一下,進來吧,你寫完之   後我會幫你報加班,你寫到幾點我就幫你報到幾點,焦度室   可以借我一下嗎,你有很急嗎,沒有沒有,借我一下,謝謝,來,阿姨坐,來來,你覺得你自己寫喔,第一個,你覺得公司聘請你這個職務你的職責是什麼? B :你不要叫我再寫這個了,你不要叫我再寫這個 A :麻煩妳寫 B :我跟你講我現在要離職了,我現在要離職了,可以嗎 A :第二個 B :我不要寫了 A :我不管你要不要離職,今天的面談我還是會跟你面談完,   第二個,你覺得 B :我要回去了,幹嘛,我幹嘛一定要留下來,我有事情要先   回去了 A :麻煩你配合 B :我要先回去可以嗎?你也沒問我甚麼時候 A :來,你沒有完成今天的工作,所以請你完成它。第二個,這   邊有寫到,你沒有依照ISO的規定,你在無塵室裡面把衣服   直接拉開,這都是違反規定的,還有你剛剛進來 B :我已經停留到這麼久了。然後呢,然後呢 A :什麼叫然後呢,你就違反規定啊 B :然後呢 A :請你改善,然後從今天起不要再犯 B :好 A :還有,你剛剛進來沒有洗手,這件事也是不符合規定的 B :現在已經六點半了,你這樣子已經違反那個時間好嗎,我到   5點半 A :請你馬上改善,我會幫你報加班,我沒有不幫你報加班 B :不用不用,我要回去了 A :請你完成面談 B :我不想 A :好,那請你告訴我,你最後上班時間哪一天自己寫,你說你   要離職,0K,我同意,不然請你完成面談,你不面談,要走   ,所以呢 B :好啊,那我就做到我特休完結束就好了啊 A :不用,我特休換錢給你,不用等到你特休,我可以換錢給你   ,沒有問題,我去幫你申請 B :好,那我就做到今天就好 A :好來,你還是要寫,麻煩你,來,麻煩你,還是要寫,請   配合,請配合,你要做到今天也要寫,你自己說 B :你這樣強迫啊,你這樣強迫啊,你這樣強迫我 A :做到今天是你說不是我說的 B :強迫我幹嘛寫 A :你要寫啊,不然主管怎麼知道,麻煩你配合我寫 B :你這樣是強迫我 A :我沒有強迫你,這句話不是我說的 B :對啊,人家就要回去了,你在這邊壓制別人,幹嗎 A :你,請你寫,你哪一天要離職 B :你這樣就是強迫人,我要出去了,我管你的 A :你要離職OK啊,你要離職請你寫一寫 B :不然我到月底好不好,你很煩,我月底再走 A :你要離職,你要離職還是要寫 B :我不管你,我不管你 A :你就是要寫 (物品掉落聲) B :你做什麼 A :你知不知道這個是不對,這個是產品欸 B :你幹嘛一直擋我,你幹嘛一直擋我 A :你要離職,麻煩你要寫哪一天,你要到月底,就請你寫   到月底 B :你幹嘛一直擋我 A :你要哪一天我請你寫 B :你幹嘛這樣擋我 A :你要到月底,你也要寫啊(物品掉落聲),沒有人不同意   你離職好嗎 B :我今天說我要回去了,你一直這樣子 A :你今天要到哪一天,我請你去寫 (雙方持續爭吵,但聽不清楚說什麼) B :幹嘛幹嘛 A :那我現在面談你,你弄倒我的產品,可以嗎,我問你 B :是你們讓我用倒的啊,對啊 A :我有拉你的手去拉我的東西嗎 B :有啊,你拉著我啊 A :沒關係,我們都會調監視器,沒關係,我們都會調監視器   ,你弄倒產品,就是你不對 B :沒關係啊,我要告勞保局,我可以告勞保局啊,說你一直強   硬要你看... A :你去告勞保局啊 B :好啊,去啊,我要去啊 A :但是麻煩你還是要完成面談,你把生產線的產品弄壞了,   你把它摔到地上,問題怎麼辦,產品壞掉怎麼辦 B :你現在一直再阻擋我啊 A :阻擋,你現在是把人家生產線的產品弄壞 B :你就一直在阻擋別人,你在幹嘛 A :主管現在要找你 B :我已經很累了,我已經很累了,我管你,我管你 A :主管現在要找你,你不要弄壞我的東西啊,你現在弄壞了都   破了你要我怎麼辦,你跟我說,你就跟我說就好了,我剛剛   有拉著你的手去拉我的整理箱嗎,沒有,不管怎樣你都不該   去動產品吧 B :不管怎麼樣,你都不應該限制人家的自由 A :我有限制你自由嗎 B :沒有啊,我要走你一直撞我 A :請你配合完成面談 B :我要回去了,我很累 A :好請你星期一過來找我,下班時間過來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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