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CHM-113-上易-638-20241031-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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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6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宏賓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 字第1007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本院審理範圍:   參諸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立法理由,宣告刑、 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倘若符合該條項的規定,已得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宣告刑、執行刑及沒收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言明僅就原判決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第46頁),並於本院準備程序撤回除量刑以外之其他上訴,有撤回上訴聲請書足憑(本院卷第49頁),依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判決關於被告之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先予指明。 貳、上訴理由的論斷: 一、被告上訴意旨:   被告坦承犯行,且是單親家庭,爸爸沒辦法上班,家中還有 爺爺奶奶要扶養,經濟靠被告與叔叔2人支撐,請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不當或違法。原審適用相關規定,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富,竟竊取他人之物,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所為實值非難,且犯後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所受損害,兼衡被告自述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服義務役之經濟狀況(本院按:現已退伍),及未婚、未育有子女之生活狀況,暨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等情,已詳細敘述理由。準此,原判決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由而為量刑,兼顧對被告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既未逾越法定範圍,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重或有所失入之裁量權濫用,核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原判決量刑均無不當或違法,縱仍與被告主觀上之期待有所落差,仍難指原審量刑有何違誤。  ㈡被告究竟在何一訴訟階段認罪,攸關訴訟經濟及被告是否出 於真誠之悔意或僅心存企求較輕刑期之僥倖,法院於科刑時,自得列為「犯罪後之態度」是否予以刑度減讓之考量因子(即量刑減讓原則)。本案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否認犯行,至本院始坦承犯行,而對於被告是否有共犯加重竊盜等犯行,原審判決已依據卷內證據資料,詳予論述,被告顯係於案情已臻明朗之情形下認罪,其是否出於真誠之悔意或僅心存企求較輕刑期之僥倖,即值啟疑,依上說明「量刑減讓」原則,認應給予被告刑度減輕之幅度甚微,自不影響原審之量刑。至於被告上訴所稱家中情況,僅屬刑法第57條第4款所列之量刑應注意事項之一,而原判決已斟酌被告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縱認上訴意旨屬實,認應給予被告刑度減輕之幅度甚微,在量刑上無重要之參考價值,亦不影響原判決之量刑,仍非屬得以動搖原判決量刑之事由。  ㈢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得宣告緩刑者, 以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時,始得為之,刑法第74條規定甚明。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祇須受刑之宣告為已足,是否執行在所不問。查被告曾犯傷害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經檢察官指揮執行易服勞役之處分,期間自113年9月11日起至114年9月10日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既曾因傷害案件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自不得於本案宣告緩刑,被告請求宣告緩刑,自難准許,附此敘明。  ㈣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係對原判決量刑裁 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事爭論,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慶賢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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