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HM-113-上易-670-20241107-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偉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 字第893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0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曾偉峰無罪,並無 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㈠按提供「人頭帳戶」資料之行為人,雖已預見被用來作為詐 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惟仍心存僥倖認為可能不會發生,甚而妄想確可獲得相當報酬、貸得款項或求得愛情等,縱屬被騙亦僅為所提供「人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不至有過多損失,將自己利益、情感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容任該等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即存有同時兼具被害人身分及幫助犯詐欺取財、洗錢等不確定故意行為等可能性,各種情況不一而足,非但攸關行為人是否成立犯罪,及若為有罪係何類型犯罪之判斷,且其主觀犯意(如係基於確定故意或間接故意)如何,亦得作為量刑參考之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9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雖被吿係提供其名下遊戲星城:「三顆紅眼睛」帳號(下稱本案遊戲帳號)使用權供使用,與一般提供金融帳戶之幫助詐欺犯罪類型有所不同,惟觀諸星城Online網路遊戲之說明,該帳號之申辦不需要任何費用,且依其規定申辦帳號需與用戶之手機號碼進行綁定,遊戲官方亦禁止用戶將自己的個人帳號轉移給他人使用,況一般人能預見取得他人與金融機構帳戶、電信門號性質相同之遊戲帳號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被告違反星城Online網路遊戲確保用戶與手機門號申請人為同一禁止轉移帳戶及參與者依等級得購買一定遊戲點數資格之規定,將可購買較高額度遊戲點數之遊戲帳號租借給不明人士使用,並預期獲得新臺幣(下同)4千元之報酬,基於帳號之申辦不需要費用,將帳號租借他人收取報酬且不至有何損失,並將自己利益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基於幫助他人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將上開遊戲帳號,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自有容任不熟識之他人用以犯罪之意,足見被告辯稱沒有想到遊戲帳號被作為詐騙使用應係卸責之詞,其有幫助該人從事詐欺犯行之不確定故意甚明,縱被告嗣後未取上開報酬,被告犯行亦堪認定。  ㈡又被告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年籍不詳自稱「呂柏賢」之 詐騙犯罪者談妥租借本案遊戲帳號一事,查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14日審理中供稱:對於購買一事,「呂柏賢」沒有說要租用多久,說好了會跟我講,後面「呂柏賢」的回答我有覺得怪怪的,每次對話都拖很久,一下信用卡有問題、戶頭有問題等語。被告稱租借帳戶予「呂柏賢」卻連租借之長短都未談妥即貿然提供遊戲帳號,更可徵被告認為提供其遊戲帳戶予他人並欲獲取報酬,不至有過大的損失,並且可獲得一定之報酬,甚而加入詐欺集團、或是否獲得顯不相當之報酬、可以判斷其出租遊戲帳戶具有幫助詐欺之未必故意而成幫助詐欺罪。況被告既已察覺「呂柏賢」購買點數時信用卡及戶頭頻頻出問題察覺有異,仍繼續替「呂柏賢」收驗證碼,再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給對方,使「呂柏賢」得以遂行詐欺犯行,再查,被告多次稱對方信用卡、戶頭有問題,惟被告所提供之對話紀錄,並未出現被告所稱出問題之對話內容,於5月22日上午10時56分,對方又稱:抱歉前幾次因為我們疏失所以沒有買成等語,前後文應不連貫,何以前文都未出現信用卡、戶頭出問題,「呂柏賢」又突然向被告道歉表示是自己的疏失,不排除被告對對話紀錄曾經進行刪減,益徵被告否認有幫助詐欺之犯意不足採信。  ㈢且販賣遊戲帳號予他人作為他人遂行詐騙之人頭帳號,此舉 涉及刑事責任追究,依一般人社會經驗,為求清白,對未曾從事之犯行當會極力否認,並會一再主張對自己有利之詞,然被告於偵查中竟予以坦認,且其自白與事證相符,足認被告於偵查中所為自白,堪以採信,其事後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原審逕以被告本案遊戲帳號具有相當程度之市場價值,而認收購等級較高之遊戲帳號並無異於常情,認定被告無幫助詐欺之主觀犯意而判決無罪,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及說明,原審認事用法尚有未洽。 三、經查:  ㈠原審勾稽卷內各項證據,認被告固有租借本案遊戲帳號予「 呂柏賢」使用,並依「呂柏賢」指示以其手機收星城Online之驗證碼,再將驗證碼告知「呂柏賢」,又「呂柏賢」假冒告訴人丙○○身分,以告訴人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刷卡購買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之遊戲點數儲值至本案遊戲帳號內,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陷於錯誤同意墊付款項之客觀行為,惟依被告與「呂柏賢」對話紀錄,雙方確實就本案遊戲帳號之交易細節進行詳實瞭解,當無從排除被告確係基於交易目的而將本案遊戲帳戶之資料傳送予「呂柏賢」之可能;又依一般玩手機遊戲者之經驗,一定等級之遊戲帳號,需要耗費相當時間才可練就,等級較高之遊戲帳號確實具有相當程度之市場價值,故為追求省時省力者,尋求他人已經達到一定程度之帳號,收購等級較高之遊戲帳號並無異於常情,自難僅憑被告交易本案遊戲帳號之中性行為,逕認其已具有明知或預見其所提供本案遊戲帳戶所必需之帳號、密碼、簡訊驗證碼將遭詐欺行為者作為詐欺犯罪使用之主觀意思,因此尚難認被告與「呂柏賢」交易本案遊戲帳號,並提供交易必需之帳號、密碼、簡訊驗證碼時,主觀上具有容任「呂柏賢」冒用告訴人身分,以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刷卡購買遊戲點數儲值至本案遊戲帳號之不確定故意,實已就卷內各項證據逐一剖析、參互審酌,綜合各種主、客觀及被告個人因素,說明如何認定無從證明被告有罪心證之理由。經核俱與卷內資料相符,其論斷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違背證據法則、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㈡檢察官上訴雖指摘一般人能預見取得他人與金融機構帳戶、 電信門號性質相同之遊戲帳號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被告為牟利,違反星城Online網路遊戲禁止轉移帳戶及參與者依等級得購買一定遊戲點數資格之規定,將本案遊戲帳號租借給不明人士使用,主觀上有幫助「呂柏賢」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等語。惟依卷附Facebook星城社團截圖(見原審第91至97頁),社團名稱為「星城Online交流 討論 支援 『買賣』 加入」(見原審易字卷第97頁),網友貼文「收星城帳號50等以上」、「收一隻60等帳號」、「收購星城帳號molo 20-49等星幣10000」、「50等以上一律20000」等內容觀之,可認星城Online遊戲玩家為節省時間,直接收購較高等級之遊戲帳號,並不違網路遊戲之常情,核與被告所辯其使用本案遊戲帳號約2年,將等級練到彩鑽程度,因在社團裡看見有人在收購遊戲帳號才進而販賣等語相符,是被告所辯,並非全然無據。反觀,檢察官上訴指摘一般人能預見交易網路遊戲帳號行為與取得他人與金融機構帳戶、電信門號性質相同,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一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實難據為不利於被告認定。故縱被告違反星城Online網路遊戲官方規定,將其本案遊戲帳號租借予「呂柏賢」使用,然此乃被告是否遭星城Online停止本案遊戲帳號之使用權限問題,尚難執此認被告於交易本案遊戲帳號時,主觀上有幫助「呂柏賢」向他人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  ㈢檢察官上訴又指摘被告連租借本案遊戲帳號之長短都未談妥 ,即貿然提供遊戲帳號予「呂柏賢」,又被告已察覺「呂柏賢」購買點數時信用卡及戶頭頻頻出問題察覺有異,仍繼續替「呂柏賢」收驗證碼,再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給對方,復於偵查中自白幫助詐欺犯行,其主觀上有幫助「呂柏賢」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等語。惟被告已與「呂柏賢」談妥租借本案遊戲帳號之時間、價金等節,此有其等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原審易字卷第47至49頁),是檢察官指摘被告連租借本案遊戲帳號之長短都未談妥,即貿然提供遊戲帳號予「呂柏賢」一節,核與卷證不符。又被告雖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後面「呂柏賢」的回答我有覺得怪怪的,每次對話都拖很久,一下信用卡有問題、戶頭有問題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107頁),然星城Online遊戲玩家為節省時間,直接收購較高等級之遊戲帳號,並不違網路遊戲之常情,已經本院認定如上,又據被告所供本案遊戲帳號已經其玩遊戲2年多,練至彩鑽等級(見原審易字卷第108頁),依此,「呂柏賢」向被告租借已係彩鑽等級之本案遊戲帳號,無悖於網路遊戲常情。稽之,被告雖將本案遊戲帳號租借予「呂柏賢」使用,惟並未變更本案遊戲帳號暱稱、用戶綁定之手機門號,故被告一旦察覺交易有異,其只要不配合手機認證,「呂柏賢」即無法取得本案遊戲帳號之使用權限。復觀諸被告協助「呂柏賢」購買遊戲點數儲值至本案遊戲帳號內之過程中,「呂柏賢」向被告表示:「網銀怪怪的」、「沒辦法付@@我裡面還有錢不知道為啥沒辦法付款」、「就是轉不了也刷不了」、「網銀有問題…」、「正在打客服」、「信用卡沒額度了」、「我這是用信用卡」、「先用然後分期給」(見原審易字卷第65至67頁),可知「呂柏賢」係向被告反應無法以網路銀行順利購買遊戲點數,但其銀行帳戶餘額足以購買遊戲點數,已撥打客服解決中,另表示因信用卡額度不足,無法以信用卡刷卡購買遊戲點數,據此,被告於此情形下,縱察覺「呂柏賢」於交易過程表示其信用卡額度不足、網銀有問題等情,應僅足以令被告預見「呂柏賢」可能無法順利購買遊戲點數儲值至本案遊戲帳號內,彼此間之交易可能無法完成,或有無法取得約定報酬之風險,誠難據此預見「呂柏賢」可能盜刷他人銀行信用卡購買遊戲點數儲值至本案遊戲帳號內。至被告雖於偵查中供稱:「(問:你提供帳號、行動電話給自稱呂柏賢的詐欺份子使用,便利其實施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你涉犯幫助詐欺取財是否認罪?)我願意認罪。」等語(見偵卷第83頁),惟其於原審審理時已否認犯罪(見原審易字卷第27至29頁),並供稱:我沒有想到「呂柏賢」可能把我提供之帳號作為詐騙使用。若有罪,請從輕量刑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107、113頁),足見被告係因不諳法律,不知是否致罹刑章之情形下,為邀刑事寬典而為認罪之意思表示,雖出於自由意志,惟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以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0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案縱被告曾經自白,然仍欠缺補強證據足資證明其於交易本案遊戲帳號時,主觀上有幫助「呂柏賢」盜刷他人銀行信用卡購買遊戲點數之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自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  ㈣檢察官上訴復指摘被告所提供之對話紀錄,並未出現被告所 稱出問題之對話內容,於5月22日上午10時56分,對方又稱:抱歉前幾次因為我們疏失所以沒有買成等語,前後文應不連貫,何以前文都未出現信用卡、戶頭出問題,「呂柏賢」又突然向被告道歉表示是自己的疏失,不排除被告對對話紀錄曾經進行刪減等語。惟被告已於原審審理時提出其與「呂柏賢」完整對話紀錄(見原審易字卷第65至89頁),確有因「呂柏賢」反應網路銀行、信用卡額度不足等問題,致其等交易未能順利完成等情,故檢察官此部分指摘,容有誤會,自難據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舉之各項直接、間接證據,仍無從證 明被告與「呂柏賢」交易本案遊戲帳號,並依「呂柏賢」指示以其手機收星城Online之驗證碼,再將驗證碼告知「呂柏賢」,協助「呂柏賢」購買遊戲點數儲值至本案遊戲帳號內時,主觀上對於「呂柏賢」係盜刷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購買遊戲點數儲值至本案遊戲帳號內之構成要件行為之犯罪事實有所認識,並基此認識,而基於不確定故意,分擔詐欺得利之行為。從而,本案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幫助詐欺得利行為真實之程度,原審因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經核於法無違,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原審已詳予斟酌之證據,對於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見,重為爭執,並為相異之評價,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此部分犯行,尚難說服本院推翻原判決。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棋安提起上訴 ,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8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偉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910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苗簡字 第132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偉峰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偉峰明知申辦線上遊戲星城帳號不需 要費用,且知悉現今社會充斥各類型之詐欺犯罪,如有不詳之人願意以高價收購他人遊戲帳號使用,極有可能係犯罪集團用以實施詐騙等不法犯罪,藉以逃避警方追查,並能預見若將遊戲帳號提供他人使用並配合接收簡訊,將有高度可能用以作為詐財之工具,竟基於以自己申辦之線上遊戲星城帳號供犯罪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29日清晨5時40分許,經由通訊軟體與年籍不詳自稱「呂柏賢」之詐騙犯罪者談妥提供其名下遊戲星城:「三顆紅眼睛」帳號(下稱:本案遊戲帳號)使用權供使用,並配合接收各項簡訊驗證碼,即可獲得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報酬後,即將本案遊戲帳號之登錄、使用資料,透過通訊軟體提供給「呂柏賢」。嗣「呂柏賢」取得本案遊戲帳號使用權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以不詳方式取得告訴人丙○○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資料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假冒告訴人身分,刷卡購買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之遊戲點數後,隨即再將附表所購買之遊戲點數儲值至本案遊戲帳號內,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陷於錯誤同意墊付款項,因而詐得該等利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2項幫助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得利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 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之陳述、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信用卡交易明細表、遭盜刷消費明細、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列印資料及儲值流向、本案遊戲帳號會員資料及通聯調閱單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販賣本案遊戲帳號,並配合接收簡訊驗證碼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覺得我也是被害人,我只是在社團裡看見有人在收購遊戲帳號才進而販賣,因為本案遊戲帳號是使用我的行動電話號碼進行登入並綁定,只是配合在對方進行登入或購買額度時傳送驗證碼給他,我沒有幫助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經查:  ㈠被告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呂柏賢」談妥以4,000元 交易星城online之本案遊戲帳號後,即於112年5月2日下午9時20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12年4月29日清晨5時40分許),透過上開通訊軟體,將本案遊戲帳號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寶物密碼傳送予「呂柏賢」,並配合接收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另「呂柏賢」取得本案遊戲帳號使用權後,以不詳方式取得告訴人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資料(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於附表所示時間,假冒告訴人身分,刷卡購買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之遊戲點數,再將附表所購買之遊戲點數儲值至本案遊戲帳號內,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陷於錯誤同意墊付款項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107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9頁至第20頁),並有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網銀國際儲值流向及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國泰世華銀行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刷卡通知簡訊、被告與「呂柏賢」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至第27頁、第29頁、第57頁至第59頁、第61頁、第63頁;本院卷第41頁至第89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然按,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應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直接故 意或間接故意為限,所謂直接故意,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使間接故意,亦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再者,按幫助犯,非但行為之外形可認為幫助,且必須對於正犯之行為有違法之認識而有幫助之犯意,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刑法上幫助犯之成立,須行為人基於幫助正犯犯罪之意思,予正犯以精神上或物質上之助力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以助成正犯犯罪之實施為要件。如果,雖在外形上,可認為幫助,但對正犯之犯罪,無違法之認識,而欠缺幫助犯罪之故意,係基於其他原因,即難論以幫助犯。經查:  ⒈觀被告與「呂柏賢」間對話紀錄(如附件所示),雙方間就 帳號等級、收購用途、帳號之使用方式、帳號內容之額度、收購價格等細節詳加討論,可見被告與「呂柏賢」對話之際,確實就本案遊戲帳號之交易細節進行詳實瞭解,當無從排除被告確係基於出售帳戶之目的而將本案遊戲帳戶之資料傳送予「呂柏賢」之可能。  ⒉再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表示:我使用本案遊戲帳號約2年, 將等級練到彩鑽程度;遊戲帳號之內購額度會因應遊戲等級而有所調整,練到一定的等級才會有一定的額度;我是用手機版的,要登入遊戲需要綁定門號,如果遊戲背景程式內移除或是官網有其他狀況的話就要重新登入;我沒有直接將本案遊戲帳號之行動電話門號更改成「呂柏賢」的門號,是因為手續似乎很麻煩,要跟客服聯繫還要寄資料;我沒有用遊戲帳號間移轉點數之方式給「呂柏賢」,是想說讓他自己刷自己的信用卡,我沒有錢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107頁至第111頁)。亦即被告對本案遊戲有一定瞭解,並就對話紀錄出現之「內購」、「寶物」、「儲值」等遊戲帳號之不同功能亦均能詳細說明,況依一般玩手機遊戲者之經驗,一定等級之遊戲帳號,需要耗費相當時間才可練就,故為追求省時省力者,尋求他人已經達到一定程度之帳號,進行交易,此情並非難以想像,並觀卷附Facebook星城社團截圖(見本院卷第91頁至第97頁),可知經過一定時間升等之星城遊戲帳號,確實具有相當程度之市場價值,收購等級較高之遊戲帳號並無異於常情,自難僅憑被告交易本案遊戲帳號之中性行為,逕認其已具有明知或預見其所提供本案遊戲帳戶所必需之帳號、密碼、簡訊驗證碼將遭詐欺行為者作為詐欺犯罪使用之主觀意思。  ⒊又依被告前開供述,其沒有意願也無金錢,先為網路交易對 象「呂柏賢」購買點數再加以轉移,衡情,一般人與網路交易對象並不熟識,若未透過公開買賣平台進行交易,則不會先行購買點數或先行收取價金,實屬可信。而被告以保有一定控管權之方式,交付本案遊戲帳號,讓交易對象「呂柏賢」自行擔負消費金額,並提供交易所需之驗證碼,其上開所辯,當非不可信。  ㈢準此,本件綜合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被告行為時確有幫助 詐欺得利之主觀犯意,自無從對被告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責。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前揭所舉之各項證據方法,尚不足以證明 使本院形成被告有公訴人所指犯行之確信心證。從而,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被告犯罪既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而應對被告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棋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祥鑫   附表: 編號 訂單編號 交易時間 交易金額(新臺幣) 一 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21日13時46分 1萬5,000元 二 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21日13時48分 1萬5,000元 三 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21日13時50分 1萬5,000元 四 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21日13時52分 1萬5,000元 五 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21日13時54分 1萬5,000元 六 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21日14時02分 1萬4,000元 七 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21日14時05分 1萬5,000元 八 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21日14時07分 1萬5,000元 附件:(被告、「呂柏賢」間對話紀錄,由被告先開頭【順序為 先右上後左下】) 「呂柏賢」 被告 星城帳號 你是? 看你收星城帳號 是的,等級?階級 7萬,彩鑽 賣多少 怎麼收 你是要出租還是賣,我們只需要內購而已 你們收帳號可以幹嘛 內購的 這個月的買完了 彩鑽買完了@@ 還沒,你說一萬的 ? 一萬1.135,那個優惠 優惠你全買完了?你優惠總共有多少 沒有 我不太懂你意思 我看一下,(傳送圖片) 買光了唷 沒有阿,(傳送圖片),還有很多好買 不然你說什麼這個月的買完了 儲值那邊 內購? 恩恩 一個月可以買多少 我沒算欸 大約 一萬多吧 多少賣,還是租 賣跟租。價錢怎麼算 我們主要以租為前提買也是可以,看你怎麼開 租是怎樣租 當月額度借我買,買完還你 這樣怎麼算 看兩千左右如何 一個月哦 不是啦,我是要一次買完,一次買完你一個月的額度 4000可以嗎 稍等我一下。3千好嗎?我們這邊這是只要需要購買的那個額度而已。看你o不ok!可以的話你帳號來我錢就立馬過去了。如何 電話號碼。跟寶物密碼嗎 你是門號登入? 對啊 門號有辦法收認證? 可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