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HM-113-上易-762-20250327-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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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7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昱翔 王麒維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馮彥錡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鈺祥 何宗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 2年度易字第681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85、3903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己○○共同犯恐嚇取財罪之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撤銷。 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己○○明知其與辛○○、壬○○間無債權債務關係,僅因獲悉辛○○ 與黃聖喬間有金錢糾紛,欲替黃聖喬出面,㈠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11日下午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在苗栗縣○○市○○路○○○○○○○○○○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見乙車在台六線麻園坑路口停等紅燈時,旋即駕駛甲車跨越雙黃線併排在乙車旁邊將乙車截停,並要求辛○○下車,辛○○不從並駕車駛離,己○○便自甲車副駕駛座車窗,朝乙車丟擲球棒而未擲中;㈡己○○承前揭恐嚇取財之犯意,復與同具有恐嚇取財犯意聯絡之戊○○,於112年1月16日晚上10時55分許,先行準備內容為「辛X○拼錢165萬,父親壬X○(○○○○)包庇兒子,一手兩攤有能力生沒本事教育,母親○○電子yaris5602(11410/123089)縱容不肖子縱虎歸山,老鼠一家現居○○里○0路000巷0弄0號,拐騙行為天地不容」及辛○○照片(經馬賽克)之傳單(下稱本案傳單)、麵包蟲,至苗栗縣○○市○○路000巷0弄0號辛○○住處,要求辛○○之父母處理辛○○與黃聖喬間之金錢糾紛未果,旋即將本案傳單張貼在現場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並丟擲麵包蟲;㈢己○○與戊○○復承前揭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2年1月20日下午5時10分許,在苗栗縣○○市○○路0段000號國立苗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前,見辛○○駕駛乙車行駛在路上,己○○隨即駕駛甲車搭載戊○○追逐乙車,乙車及甲車先後至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門口停車後,派出所員警旋即出面介入,己○○、戊○○及辛○○均下車,戊○○作勢靠近辛○○,經員警上前在己○○、戊○○及辛○○中間阻擋,己○○持辣椒水朝辛○○之臉部噴灑,員警隨即上前阻止,隨後己○○主動交出辣椒水為警扣案;㈣己○○、戊○○再承前揭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同日晚上6時許,己○○駕駛甲車搭載戊○○至辛○○上開住處,向辛○○之父親壬○○恫稱「我知道你在○○○○上班,老婆在○○電子上班,我可以讓你們上班不成」等語,戊○○則在一旁附和搭腔,以此等加害身體、財產之恐嚇方式,要求辛○○、壬○○交付金錢,致辛○○、壬○○心生畏懼,惟因辛○○、壬○○並未交付金錢而未遂。 二、丙○○前因對代號BH000-A112013B(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下稱乙○)之女兒為妨害性自主犯行(此部分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下稱前案),而給付和解金共新臺幣(下同)20萬元(連同前案另一被告庚○○給付乙○5萬元部分)給乙○,卻不滿給付和解金後,仍遭檢警依法偵查,竟於不詳之時間、地點,以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帳號00000000發布內容為「我耖你媽頭份檳榔攤的 你要跟我黑白都吃 你見不到明天的太陽出來講清楚可憐兮兮的 幹你娘 弄不好就輸贏」之限時動態(下稱本案IG限時動態文字),對外放話,而後再與甲○○、己○○、戊○○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竣」(另經檢警調查偵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2年3月31日晚上8時許,一同前往苗栗縣○○市○○路上之阿蓁檳榔攤中華店(即乙○工作地點)找尋乙○欲索要金錢,因乙○已下班,遂前往苗栗縣○○市○○路阿蓁檳榔攤民族店(下稱阿蓁檳榔攤),並要求阿蓁檳榔攤老闆通知乙○返回檳榔攤;嗣乙○接獲阿蓁檳榔攤老闆通知後旋即報警,並先行到場與丙○○、甲○○、己○○、戊○○及「阿竣」周旋,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下稱頭份派出所)之員警隨後亦據報到場,在尚未掌握案件全貌之際,誤認本案純屬民事糾紛,並為免情事失控,便要求在場之人與乙○一同轉往頭份派出所磋商。到達頭份派出所時已近深夜,丙○○、甲○○、己○○、戊○○及「阿竣」仍承前開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丙○○、甲○○及己○○,在頭份派出所內與乙○對談,要求給付20萬元,戊○○及「阿竣」則在頭份派出所外之車上待命。在頭份派出所內對談過程中,甲○○對乙○恫稱:「人家給妳多少錢,妳現在如如實實的領出來」、「妳女兒是甘願的還是不甘願的,妳賺人家20萬這樣合理嗎」、「我就說了這20萬我今天無論如何都要把它收回來」、「不要以為妳1個女生我們3個男生欺負妳,人家當初怎麼欺負他的,我們現在就欺負回來」、「現在給我把20萬端出來」、「我只在乎我們這邊拿20萬給你,妳還大義滅親去告人家」、「我跟妳講這個氣我們要是吞的下,我們不會去妳工作的地方找妳」、「妳女兒去給人家吹喇叭妳把錢拿去定存」、「我現在就要」、「妳們怎麼鴨霸的我們就怎麼鴨回去」、「那我們去他家慢慢等啊」、「關我們兩個什麼事,我們兩個是事主嗎,關我們兩個什麼事」等語,己○○旋即於112年4月1日凌晨0時4分許,在乙○面前撥打電話予他人,並向對方稱:「你現在過去,現在過去,好。」等語,以此方式暗示已通知在外等候之戊○○及「阿竣」,若乙○不同意給付20萬元,將前去騷擾乙○之老闆或家人,以此等加害工作自由之方式,要求乙○交付金錢,使乙○心生畏懼,迫於無奈之下同意給付,甲○○旋即於同日凌晨0時7分許,在乙○面前撥打電話,並向對方稱:「有沒有聽到?不用過去,不用過去啦。」,乙○隨後婉拒警方以警車載送返家之提議,搭乘其等之車輛返回住處(警方仍駕駛警車跟隨在後),交還丙○○所簽立之和解書,並於同日晚上6、7時許,在頭份派出所門口交付10萬元予己○○,戊○○則在旁陪同己○○,以此等方式對乙○恐嚇取財得手。嗣後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辛○○、壬○○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乙○訴由苗栗 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均經檢察官、上訴人 即被告(下稱被告)己○○、戊○○、丙○○、甲○○及辯護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42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或顯然不可信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 ㈠、被告己○○、戊○○均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並均辯稱雖有犯 罪事實一的行為,但僅承認恐嚇,沒有恐嚇取財的犯意等語。 ㈡、經查,被告己○○明知其與辛○○、壬○○間無債權債務關係,僅 因獲悉辛○○與黃聖喬間有金錢糾紛,欲替黃聖喬出面,而有單獨或與被告戊○○於上開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所示之時、地,為各該客觀行為等情,業據被告己○○、戊○○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在卷(見偵1485卷第49至56、195至199頁、原審卷一第173至176頁、原審卷二第58至59頁、本院卷第236至237、314頁)互核相符,並經證人即告訴人辛○○、壬○○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偵1485卷第57至72、79至85、195至199頁),且有112年1月20日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職務報告書、甲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本案傳單翻拍照片1張、112年1月16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21張、扣案辣椒水照片暨112年1月20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8張、112年1月20日車牌辨識系統資料截圖共4張、苗栗縣○○○○○○○○○○○○○○○○0○○000○0○00○○○0○○○○○0○○○○路000巷0弄0號譯文1份在卷可稽(見偵1485卷第45至46、87至89、91至97、103至137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㈢、被告己○○、戊○○雖均否認有恐嚇取財之主觀犯意,惟按刑事 法關於財產犯罪所定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條件,即所稱之「不法所有意圖」,係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情形而言。該「不法所有」云者,除係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外,其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之意圖,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以及逾越通常一般之人得以容忍之程度者,自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證人辛○○於警詢證述:我是積欠己○○朋友黃聖喬錢,我先前 與黃聖喬賭線上百家樂輸錢165萬元,但黃聖喬有退傭沒有給,所以我不想跟他處理這165萬元等語(見偵1485卷第62、66至71頁),已證述其係積欠黃聖喬賭債而非被告等情明確。且被告己○○與辛○○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業據被告己○○於偵查中供稱:我有借錢給我朋友黃聖喬,辛○○與黃聖喬對賭輸錢不給錢,以致於我的錢也收不回來,我不是幫黃聖喬討債,我是自發性的幫黃聖喬要這筆錢,因為我借給黃聖喬20萬,辛○○不還黃聖喬錢,我的錢也拿不回來,本案傳單上載是欠165萬元,後來辛○○有再與黃聖喬協商,具體金額我不清楚,我並沒有與黃聖喬一起做線上賭博,我與辛○○沒有關係,他們如何結算我不清楚(見偵1485卷第169至175頁),並於原審仍供稱是自行出面幫黃聖喬討一口氣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76頁)。足認被告己○○與辛○○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黃聖喬亦未委託被告己○○向辛○○討債,則被告己○○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物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以為使用、收益或處分等情,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 ⒉被告戊○○於犯罪事實一㈡所示時間,與被告己○○前往辛○○住處 ,張貼本案傳單及丟擲麵包蟲時,即已知悉被告己○○當時是要替黃聖喬出面找辛○○商討一口氣,知道黃聖喬與辛○○間有金錢糾紛,此據被告戊○○陳述在卷(見原審卷一第176至178頁),佐以辛○○於偵查時證稱:112年1月20日下午5時10分許,己○○駕駛甲車追逐我大約有10幾分鐘之久等語(見偵1485卷第193頁),是以被告己○○於街頭飛車追逐辛○○,其目的即為攔停辛○○,被告戊○○此際應可知悉被告己○○與辛○○當時是處於立場對立之狀態。復經原審當庭勘驗卷附文山派出所前監視器影像光碟(檔案名稱:噴辣椒水監視器),勘驗結果如下: 一 畫面時間 17:35:05至 17:35:17 ㈠一黑色自用小客車(下稱黑車)、一白色自用小客車(下稱白車)先後依序行駛至文山派出所大門前停止。 ㈡二員警從派出所大門走出來,一員警著螢光黃外套、帶黑色口罩,一員警著深色外套、戴淺色口罩。 二 畫面時間 17:35:18至17:35:29 ㈠告訴人辛○○自黑車駕駛座下車後走向後方白車車頭處。 ㈡被告己○○(著白色上衣、未戴口罩)自白車駕駛座下車走接近告訴人辛○○,帶黑色口罩員警上前走至被告己○○與告訴人辛○○中間阻擋。 ㈢被告戊○○(著黑色上衣、戴黑色口罩),自白車副駕駛座下車,快速走向告訴人辛○○處,戴淺色口罩員警上前以手阻擋被告戊○○前進。二員警站在被告己○○、戊○○及告訴人辛○○間阻擋、調停。 三 畫面時間 17:35:30至17:35:43 ㈠被告己○○突然右手持辣椒水朝告訴人辛○○臉部噴灑,戴淺色口罩員警見狀即從被告己○○身後雙手環抱抓住被告己○○,將被告己○○往派出所大門方向拉,再由戴黑色口罩員警以右手環住被告己○○頸部,左手抓被告己○○左手,將被告己○○帶入派出所內;戴淺色口罩員警以左手拉一下被告戊○○右手後,隨即走至派出所大門前。 ㈡告訴人辛○○遭被告己○○噴灑辣椒水後,即以手摀住臉部轉向畫面右側走,消失在畫面上;被告戊○○朝畫面右側往告訴人辛○○處走去,身體大部分消失在畫面上,然後可見到畫面右側有一隻手揮打動作,且有淺色物品揮動。 四 畫面時間 17:35:44至17:35:57 ㈠告訴人辛○○自畫面右側快速走到二車中間處(即黑車車尾、白車車頭中間),被告戊○○自畫面右側往告訴人辛○○處走,中間一度蹲下撿拾物品後繼續接近告訴人辛○○。 ㈡告訴人辛○○與被告戊○○互有拉扯,戴淺色口罩員警上前阻止2人,將2人拉開後帶同、指示告訴人辛○○至派出所大門前,被告戊○○仍在派出所外、2車附近。 五 畫面時間 17:35:58至17:36:32 ㈠被告戊○○走到黑車駕駛座處、打開駕駛座門;告訴人辛○○從派出所大門前走至黑車副駕駛座處,伸手打開副駕駛座門又馬上關上,隨後走回派出所大門前。 ㈡被告戊○○關上黑車駕駛座門,走向白車駕駛座門,打開車門放置物品,再關上白車駕駛座門,走到派出所大門前。之後告訴人辛○○、戴淺色口罩員警、被告戊○○依序進入派出所內。 有原審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39至240頁) 。可見被告戊○○於被告己○○下車後,與被告己○○先後逐步走近辛○○,且於被告己○○持辣椒水朝辛○○臉部噴灑時,被告戊○○不僅毫不驚訝,更未有阻止被告己○○之行為,反而趁現場混亂之際,逐漸走近辛○○身旁並與之發生拉扯,可徵被告己○○上開持辣椒水噴灑之恐嚇行為,並未超出被告戊○○之預期,而合乎其當時之想法,是被告戊○○縱未親持辣椒水朝辛○○噴灑,其仍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利用被告己○○前揭噴灑辣椒水行為,共同達成犯罪之目的而參與犯罪,而與被告己○○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戊○○空言辯稱未參與被告己○○對於辛○○之犯行等語,並不可採。 ⒊被告戊○○知悉與辛○○有金錢糾紛之人是黃聖喬,被告己○○當 時是要替黃聖喬出面找辛○○商討,且被告己○○與辛○○當時是處於立場對立之狀態,已如前述,卻仍於犯罪事實一㈣被告己○○向壬○○恫稱「我知道你在○○○○上班,老婆在○○電子上班,我可以讓你們上班不成」等恐嚇言語時,未加以阻止或立即離開,反而在一旁附和幫腔「他今天要過年ㄝ,我們不用過年嗎」、「那也是一樣,阿婆拉吼」、「你這句話什麼意思,怎麼阿,你講這句話甚麼意思」,且於壬○○稱「你講這句話你也恐嚇我啊」,被告戊○○亦回稱「我恐嚇你什麼了,我哪一句話恐嚇你了」等語,有卷附「○○路000巷0弄0號」譯文可佐(見偵1485卷第91至92頁),衡諸一般常情,被告戊○○在旁附和幫腔行為,亦足以加強並深化被告己○○上開恐嚇言行令人畏懼之程度,應認被告戊○○、己○○已有分擔恐嚇取財之犯罪行為甚明。 ⒋綜上所述,本案被告己○○、戊○○均無任何適法權利得對得對 辛○○、壬○○等人為主張,竟仍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方法索討金錢,自具有恐嚇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被告己○○、戊○○辯稱無恐嚇取財主觀犯意,未該當於恐嚇取財犯罪,均不足採。 ㈣、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己○○、戊○○就此部分所為之恐嚇取 財未遂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 ㈠、訊據被告己○○、戊○○、丙○○、甲○○4人固坦承有於犯罪事實二 所示時間,先後至阿蓁檳榔攤、頭份派出所;並由被告戊○○、「阿竣」在頭份派出所外的車上等待,由被告己○○、丙○○、甲○○與乙○一同進入頭份派出所磋商,於磋商過程中,被告甲○○有向乙○口出如犯罪事實二所示言詞;乙○於112年4月1日下午6時、7時,在頭份派出所門口,交付10萬元予被告己○○收受,被告戊○○則在旁陪同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被告己○○辯稱:還款都是出於乙○自願的,還款當天乙○有和我保持聯繫,如果乙○不願意還款,應該是直接向警方尋求協助才對,不需要和我保持聯絡,且事發當天有警方在場,也有加入提供建議,客觀上沒有恐嚇行為,主觀上也沒有恐嚇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我否認恐嚇,也沒有恐嚇取財等語;被告戊○○辯稱:我當天人在頭份派出所外之車上等待,是己○○、丙○○、甲○○跟乙○進去頭份派出所談,我不清楚他們談論的內容,本案和我無關,我否認恐嚇,也沒有恐嚇取財等語;被告丙○○辯稱:我是因為前案的關係,被迫跟乙○和解並賠償,我只是想要把和解金拿回來,才會找乙○去頭份派出所談,本案IG限時動態文字是我發洩情緒用,我承認發文恐嚇,但我沒有恐嚇取財的意思等語;被告甲○○辯稱:我沒有恐嚇的意思跟不法所有意圖,因為丙○○跟我說遭到乙○跟其他人脅迫簽和解書並交出和解金,我只是幫忙協調要回和解書跟和解金,待丙○○前案調查結果再來賠償,所以才會約乙○在頭份派出所內談,我從頭到尾都是好言相勸,沒有脅迫等語;被告己○○、甲○○共同選任辯護人則辯護稱:被告丙○○前案的和解書並不是在其完全自願情形下簽署的,在被告丙○○的認知上,前案和解金效力是有問題的,所以才會找被告己○○、戊○○、甲○○去找乙○談能不能返還和解金,被告己○○、甲○○並未見過和解書,僅係聽被告丙○○稱已賠償20萬元予乙○,實際上被告丙○○與另妨害性自主案件之共同被告庚○○如何分擔賠償金額概不知悉,所以被告等在主觀上沒有恐嚇取財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且當時被告等人是去乙○上班地點找乙○,因乙○未上班才會去頭份派出所,過程中乙○都是自願去頭份派出所,於頭份派出所談判時,乙○從未爭執被告丙○○僅有給付15萬元,其僅須返還15萬元,即對於乙○對於應返回之金額究為15萬元或20萬元未有爭執,被告己○○、甲○○均沒有說出任何具體如果不給錢就要去乙○家中或店裡而對乙○為騷擾其老闆或家人之恐嚇惡害通知,倘若被告等人真有惡害告知,在場員警亦會出面制止,綜上,顯見被告主觀上無不法所有意圖之恐嚇取財犯意,客觀上亦未為恐嚇取財行為,請為無罪諭知等語。 ㈡、經查,被告丙○○有發布犯罪事實二所示之本案IG限時動態文 字,並與被告己○○、戊○○、甲○○有於犯罪事實二所示時間,先後至阿蓁檳榔攤、頭份派出所,並由被告戊○○、「阿竣」在頭份派出所外的車上等待,由被告己○○、丙○○、甲○○與乙○一同進入頭份派出所磋商,於磋商過程中,被告甲○○有向乙○表示如犯罪事實二所示言詞,乙○於112年4月1日下午6時、7時,在頭份派出所門口,交付10萬元予被告己○○收受,被告戊○○則在旁陪同之事實,業據被告己○○、戊○○、丙○○、甲○○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在卷(見他卷第173至179、241至245頁、偵3903卷一第85至96、150至152、163至171頁、偵3903卷二第6至第9、94至97、188至189頁、原審卷一第332至385頁、本院卷第242至24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3903卷二第229至231頁、原審卷二第19至43頁),並有和解書翻拍照片1份、檳榔攤內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張、頭份派出所監視器錄影檔案及畫面翻拍照片6張、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他卷第59、61至69、73、99至101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被告己○○、戊○○、丙○○、甲○○4人確有向乙○恐嚇取財之客觀 行為 ⒈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其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 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恐嚇」只須行為人以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即構成犯罪,危害通知方法並無限制,一切以直接言語、舉動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包括。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是惡害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即可認屬恐嚇。又恐嚇取財犯行之成立與否,應就行為人前後行止整體觀之,而非單獨以其中單一或片段之言詞、動作認定之。 ⒉被告丙○○因不滿前案給付乙○和解金後,仍遭檢警調查,先自 行於IG上發表本案IG限時動態文字,暗喻乙○「黑白都吃」、「將見不到明天太陽」,復與被告甲○○、己○○、戊○○及「阿竣」至阿蓁檳榔攤尋找乙○,並由被告己○○、丙○○、甲○○於頭份派出所向乙○表示若其不同意支付金錢,將前去騷擾乙○之老闆或家人,乙○因而交付10萬元予被告己○○收受,被告戊○○則在旁陪同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乙○於①偵查時證述:當時是老闆說有人找我,要我過去○○路的阿蓁檳榔攤,我去之前就先報警,員警到場,我就進入檳榔攤,對方對我說我已經收和解金,為何要提告,我說我沒有告,這是公訴罪,員警就說回派出所講,之後我們就在派出所談判。在派出所大廳時,對方說他不管,今天要將錢拿給他,不拿他現在就打給我老闆,要我老闆替我還這筆錢,我要求他們不要騷擾我老闆,他要我拿出這筆錢,不給,每天要在我家樓下等我,過程中,其中一人有打電話給人,叫其他人過去找我老闆,要我老闆替我還這筆錢,之後我答應要還錢,約好隔天下午還,他再打電話叫人不要過去,我才於112年4月1日晚上6、7時許,在頭份派出所門口交給對方10萬元,我女兒在丙○○IG上看到丙○○發表本案IG限時動態文字,之後就發生本案衝突等語(見偵3903卷二第229至231頁);②原審審理時證述:案發當晚我接到我老闆電話說有人要找我,我聽到電話那一頭是有爭吵的聲音,過去時,現場很多人,我只認識丙○○,其他人我都不認識,他們就是很大聲,叫我還錢給丙○○,因為我怕他們會打擾我老闆跟我老闆娘,加上丙○○有在IG上發表本案IG限時動態文字,我擔心他們過來會發什麼事情,所以我過去店裡前就有先報警,後來我跟對方有一起去頭份派出所談判,對方要我把這筆錢退還,如果我不退的話,他就要去找我老闆要,我擔心對方一直去我工作的地方鬧,會害我沒有工作;因為他們一直不願意離開,一直要我把錢拿出來,我想說我就答應退還,趕快把這件事情結束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9至43頁)。 ⒊復經原審當庭勘驗卷附頭份派出所監視器錄影檔案(檔案名稱 :Camera8_00000000000000),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07至221頁)。細繹上開勘驗筆錄,被告甲○○向乙○所稱「人家給妳多少錢,妳現在如如實實的領出來」、「妳女兒是甘願的還是不甘願的,妳賺人家20萬這樣合理嗎」、「我就說了這20萬我今天無論如何都要把它收回來」、「不要以為妳1個女生我們3個男生欺負妳,人家當初怎麼欺負他的,我們現在就欺負回來」、「現在給我把20萬端出來」、「我跟妳講這個氣我們要是吞的下,我們不會去妳工作的地方找你」、「妳女兒去給人家吹喇叭妳把錢拿去定存」、「妳們怎麼鴨霸的我們就怎麼鴨回去」、「那我們去他家慢慢等啊」等語,顯示被告4人確有以至乙○工作地方騷擾作為威脅手段,要求乙○支付金錢,且言語中舉凡「人家當初怎麼欺負他的,我們現在就欺負回來」、「我跟妳講這個氣我們要是吞的下,我們不會去妳工作的地方找妳」、「妳們怎麼鴨霸的我們就怎麼鴨回去」、「那我們去他家慢慢等啊」等字句,均帶有乙○倘不出面處理、支付被告等人要求之金錢,便將加諸危害於其工作自由之意。又從上開勘驗結果,亦可見乙○與被告甲○○、丙○○、己○○於頭份派出所磋商時,被告甲○○曾稱「打給她老闆,叫他過來,老闆幫妳湊」,乙○回稱「這關我老闆什麼事啊」,被告己○○即當場撥打電話,並稱「喂?他…我、他…我他老闆電話出來…你現在過去現在過去。」,經員警介入後,被告甲○○即當場撥打電話,並稱「好啦先這樣,你們不要過去,不要麻煩警察,這沒什麼事啦…,有沒有聽到?不用過去啦!不用過去啦!」。就此部分,被告己○○於偵訊及原審準備程序時陳稱:當時我是跟戊○○講話,叫他過去檳榔攤找檳榔攤老闆,叫他載老闆過來處理這件事情等語(見偵3903卷二第95頁、原審卷一第181頁)、被告戊○○於原審準備程序陳稱:當時是己○○打電話給我叫我「現在過去」,是要我過去載老闆過來處理,因為進去之前,他們有跟我說老闆可能等一下要過來,然後他們打電話來的時候,我才去載老闆過來派出所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2頁)。益見被告己○○、丙○○、甲○○於頭份派出所磋商時,曾向乙○暗示已通知在外等候之人,若乙○不出面處理、支付被告等人要求之金錢,便將前去騷擾乙○之老闆或家人之意涵。 ⒋參以卷附阿蓁檳榔攤及頭份派出所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 他卷第61至67頁),足見被告己○○、戊○○、丙○○、甲○○4人及「阿竣」確有共同至阿蓁檳榔攤尋找乙○、被告丙○○、己○○、甲○○有共同至頭份派出所內與乙○進行磋商,衡以乙○與被告4人及「阿竣」相較,係立於人數懸殊狀態,顯然居於弱勢地位,則在被告4人挾人數優勢及言語、行為恫嚇之情形下,足以對乙○產生恫嚇威脅之效果,益徵乙○所證:因擔心對方會一直去我工作地方鬧,會害我沒有工作,且他們一直不願意離開,一直要我把錢拿出來,我想說我就答應退還,趕快把這件事情結束,才交付金錢等節,核與常情無違。是以,雖被告4人於用語或行為舉止上並未具體明確指出要如何加害於乙○之工作自由之法益,惟依照社會一般通念,綜合被告4人前開用語、行為舉止,顯有暗示被告4人知悉乙○工作地點,乙○若不答應支付金錢,將前去乙○工作地點騷擾老闆或家人之意涵,顯然均旨在恫嚇威脅乙○,揆諸前揭說明,被告4人所為已構成恐嚇之刑事不法行為,且其行為已使乙○感到工作自由受到威脅而心生畏懼,自屬明確。被告4人否認及辯護人辯稱未恐嚇乙○交付現金等語,顯非可採。 ⒌辯護人固辯護稱:被告己○○、丙○○、甲○○與乙○在頭份派出所 談判時,旁邊有員警在場,若被告己○○、丙○○、甲○○確有對乙○為恐嚇行為,員警應會制止,然因其等沒有恐嚇取財行為,所以員警當時也沒有制止行為等語。惟被告等人前開用語、行為舉止確有致乙○心生畏懼,業經認定如前。且從上開原審勘驗結果,可見員警於被告己○○撥打電話通知在外等候之人前往阿蓁檳榔攤時,曾表示「好了,請他們先去那個…」、「我們也只是…我們也只是去看一下而已,我們又沒有說要做什麼,對不對?對啊…,反正你要叫多少人,我們就整個分局…我們怎麼知道你們是怎麼樣?我們也要去看一下啊」、「我保護你啊,我不希望發生任何事情。你們要談,我也讓你們在這邊談,你剛剛在這邊跟她大小聲,我也沒在這邊介入」、「你講話稍微有點不太禮貌、不太禮貌的時候,我稍微介入一下。你剛剛就跟她講說『喔,不甘你們的事情』,那你們又在講叫她老闆要還錢,現在又說要叫人要去她老闆那邊,那我現在叫人去那邊看著,可以嗎?好不好?你說你要叫多少人」、「告訴我,多叫一點,大家一起在那邊烤肉」、「你說簡單處理,那你剛剛還說要去找老闆?這老闆沒欠你錢不是嗎」,員警並非如辯護人所稱未有制止之舉止,況且依當時情況,連在旁聽聞之員警亦因擔心可能發生衝突,而有出面介入之情事,足認客觀上一般人於案發情境已達心生畏懼之程度,是辯護人上開辯護意旨,並非可採。 ㈣、被告己○○、戊○○、丙○○、甲○○4人主觀上具有恐嚇取財犯意 被告己○○、戊○○、丙○○、甲○○4人於行為時均已成年,依其 等自述五專肄業、高中畢業、高職畢業、高中肄業及從事服務業、做工程等個人狀況(見原審卷二第63至64頁、本院卷第317至318頁),均應係具有相當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之人,被告4人就前開用語、行為舉止之意義,及其等所為將造成乙○心生畏懼一事,應不得諉為不知,卻仍執意為之,顯見被告4人主觀上確有恐嚇取財犯意。更遑論被告丙○○、甲○○、己○○、戊○○及「阿竣」至○○路上之阿蓁檳榔攤找尋乙○未果時,未私下先行聯絡乙○或擇日再訪,即直接至○○路上阿蓁檳榔攤要求乙○之老闆出面處理等情,業據被告己○○、丙○○陳述在卷(見原審卷一第345至347、382頁),參以被告戊○○於偵查時陳稱:己○○和我說「你現在過去、現在過去、好」,可能是演戲吧,可能做樣子嚇被害人,他想要讓被害人覺得己○○找人去找他老闆等語(見偵3903卷二第188頁、原審卷一第353至354頁)、被告甲○○於偵查時陳述:想讓乙○感受丙○○當時被為難的處境等語(見偵3903卷一第91頁),足徵被告4人明知前開用語、行為舉止將使乙○擔憂工作自由可能遭受不利而感到恐懼,仍執意為之,其等主觀上具有恐嚇取財之犯意,至為明確。被告4人及辯護人辯稱未有恐嚇取財之犯意等語,顯非可採。 ㈤、被告4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⒈辯護人固辯護稱:前案和解書不是丙○○自願簽立,效力應該 有問題,被告4人只是要求乙○返還和解金,且被告己○○、甲○○並未見過和解書,乙○於派出所磋商時亦未主張應該返還之金額,被告等人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等語。惟就前案和解書簽立過程,業據被告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因為跟乙○的女兒發生性行為,乙○的男友有聯繫我跟我見面,乙○的男友有提供兩個方式給我,一個是私了一個是走法院,然後有講發生的過程,也有叫我們簽本票,後面我們當然想說好,因為我們也承認做錯事,然後和解,後面談金額,他一開始談是40萬元,後來才談到20萬元,他自己手寫1份和解書,叫我們簽,還有叫我簽本票;乙○男友當時沒有講什麼話或做什麼動作讓我感到害怕,也沒有說我不簽和解書的話要對我怎樣,我知道有發生妨害性自主,被害人本來就可以向我請求賠償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64至365、375至376頁),並經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與被害人、被害人媽媽(即乙○,下均稱乙○)、男性友人談賠償,當時談和解的過程大致上就是問當時發生了什麼事情,問我們要怎麼處理,我們沒有講話說要怎麼做,後面是她男性友人講一講就是賠錢,簽合約、賠錢,當時談的和解金額是我5萬元,丙○○15萬元,是要賠償我們妨害性自主的事情,對方沒有說如果不和解就要怎麼樣,沒有講這個,因為我們就是講好賠錢的時候就是有直接簽本票,簽他們自製的和解書。<提示112年度他字第377號卷第59頁和解書>我也有簽,我跟丙○○各簽一份和解書、各簽一張本票,關於和解書上記載「甲方曾因細故毆傷乙方…」等和解內容的文字,是由她男友友人現場寫的,我們當下有問為什麼是傷害罪,男性友人說有問做相關法律的人,說也算傷害罪,那我們想說要把事情處理好,就趕快簽一簽這樣,我們並沒有拿到和解書,後來給錢時也沒有拿和解書給我們,只有將本票撕掉而已。我有比和解書記載的日期提前給付,因為乙○有打電話給我,說因為我們的案件是非告訴乃論,要先賠錢,讓法官知道我們有先私下和解了,我確實有付5萬元、丙○○付15萬元,當時簽和解書的時候,都知道是為了妨害性自主案件寫和解書,後來乙○去製作筆錄確實也有陳述說我們有妨害性自主、有拿和解金給她和解了,我的部分也因而獲得緩刑。收到要去製作筆錄通知,當下有覺得奇怪,可是後面了解這算非告訴乃論,律師有告訴我說好像是社工通報的。...我之後並沒有委任找人去跟乙○或者她女兒去談要收回這些錢的事情,我不知道丙○○要去跟被害人的母親乙○把錢討回來這件事,是因為我開偵查庭的時候,檢察官有問我才知道他們有去要錢,事前並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325至337頁)。可見被告丙○○明知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本應對案件被害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且與乙○簽立前案和解書時,並無涉及任何強暴、脅迫所致,其本應受前案和解書所載內容拘束,而無要求乙○返還和解金之權利,且乙○亦有表明會向偵審機關據以陳述已和解等情,然被告丙○○卻仍於前案和解書成立後,夥同其餘被告向乙○索討返還和解金20萬元,且依庚○○上開證述及被告丙○○於原審審理證稱:前案和解金是20萬元,我的部分是15萬元,庚○○是5萬元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84頁),被告丙○○實則就前案部分僅有給付乙○15萬元,卻向乙○索討返還超過其給付金額之20萬元,均難認被告丙○○有向乙○索討返還20萬元之合理根據及適法權源。又被告己○○、戊○○、甲○○前縱未見過該和解書,然其等既意為被告丙○○向乙○討取上開和解金,自應會由被告丙○○向其等說明來龍去脈,此由被告己○○於警詢供述:乙○女兒遭被告性侵經雙方和解金額,我沒去現場談,聽說之前談的費用更高,只是後面談妥20萬元,在派出所我有跟乙○談為何和解完畢之後,還對被告提出告訴,乙○說是社工通報警察,無法撤告,當初有跟丙○○講好五五分帳,但是因為前還沒收齊,所以還沒分帳(見他377號卷第173、175頁),及於偵查供述:丙○○有委屈,叫我去,我跟戊○○、甲○○就一起去等語(見他377卷第173頁);被告戊○○於警偵詢及原審審理時亦供證是因為被告丙○○與乙○糾紛,要要回和解金額20萬元,是講談好又提告之事(見偵3903卷二第109至111、188至189頁),並供陳:我自己開車比較早到檳榔攤,甲○○就請我先問乙○「有關妳女兒官司的事情」(見偵3903卷二第131頁、原審卷一第360頁);被告甲○○於警詢供陳:前往檳榔攤是請老闆叫乙○出面處理跟丙○○的糾紛,就是丙○○涉嫌性侵案件,有拿一筆20萬元要跟乙○和解,也有簽和解書,結果對方就把錢拿了又把和解書拿走,所以丙○○跟他母親請我協助還給丙○○一個公道(見偵3903卷一第87頁)及於原審自陳有由被告丙○○及其母親告知前案和解且付了和解金卻又被告,變成付和解金沒有意思,被告丙○○本人自己跟我說要跟乙○要20萬元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10至111頁),均自承是為被告丙○○所涉前案妨害性自主案件給付之和解金額返回一事,而共同前往向乙○討取等情明確。佐以被告丙○○於原審陳述:被告己○○、戊○○及甲○○陪我一起去檳榔攤、派出所是他們說可以幫我討到這筆錢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08頁),並參以附件之原審勘驗被告等人於派出所內之譯文內容顯示均有提及處理性侵害和解之事,均足認被告己○○、戊○○、甲○○因受被告丙○○所請處理此事,並已由被告丙○○告知查悉丙○○與乙○間關於前案之和解經過及和解金額給付情形,並了解被告丙○○就前案所給付之和解金額並無要求返還之適法權源,遑論前案另同和解之庚○○並未委由被告丙○○、己○○、戊○○及甲○○等人向乙○索討,竟仍共同強行要求乙○返還,主觀上自均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⒉又依原審勘驗結果,足見被告丙○○、己○○、甲○○於頭份派出 所與乙○磋商時,被告己○○曾向現場員警詢問「就是、就是這個和解金,在法律還沒有判定的時候,先給這筆錢,那是不是這筆錢就是白白給人家凹走了嗎?」、員警回稱「我只能跟你講,你們剛剛…就我們大概了解,初步了解聽到的順序是,發生這個事情,然後小妹妹去看醫生,然後看醫生之後,醫生那邊有一份公文通報,所以政府才會知道這件事,對吧?對吧?然後後來之後,家長才去跟你們做聯繫,才去做了一部給錢然後和解的動作。」、「據我們所知,這是不是你們、你也可以選擇不給錢,就離開現場,」、「所以就很簡單啊,現在就是意思是說,公訴罪,調解沒有…,調解跟她女兒沒有做提告,沒有去做筆錄。」、「沒有…這個東西是因為社工通報的,社工通報的時候就到縣政府去,縣政府那邊提出告訴」等語,更明白顯示除被告丙○○以外之其他被告己○○、戊○○、甲○○等人於陪同被告前往檳榔攤、派出所向乙○索討和解金之前,早已知悉丙○○無合法權利可以要求乙○返還。況倘如辯護人辯護所稱被告己○○、甲○○均不知前案和解內容及金額等,則被告己○○、甲○○等人無疑是任意討債並想就地起價,而更堪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再者,縱認被告丙○○係因誤認前案與乙○和解後,其不應再受刑事處罰,卻仍遭檢警依法偵辦,而向乙○索討和解金,然於頭份派出所時,員警已將前案屬公訴罪,不因被害人或其家屬不予追究,即解免被告丙○○罪責,加以解釋說明,則被告等至此應更可知悉確認被告丙○○實無要求返還前案和解金之權利,卻仍向乙○索討返還20萬元,適益彰顯被告4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被告4人及辯護人辯稱未有不法所有意圖等語,實無可採信。 ㈥、被告4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⒈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內之行為,苟於 犯意聯絡範圍內,縱僅分擔實施一部分之犯行,仍應就全部犯行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號78年度台上字第2305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不以實際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是共同正犯之共同實行犯罪,不以參與全部或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亦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犯意聯絡為限,在共同意思之範圍內,縱僅分擔實行部分或階段行為,或僅有間接之犯意聯絡者,亦屬共同正犯。 ⒉證人即被告己○○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目前從事應收 帳款的工作,白話文就是在外收帳,就是別人委託我們就會去收,之後拆帳;當初是丙○○全程委託我,包括去找乙○談提告的事情,有講好五五分帳,但是因為錢還沒有收齊,所以還沒有分帳;丙○○當初知道我們在做這個,所以他也知道要五五分帳;當時我有跟戊○○、甲○○說丙○○委託我要去找乙○返還和解書及和解金,因為對方有說他們是頭份議員那邊的人,我想說怕會有問題,請他們2人陪我一起去;乙○後來在頭份派出所外面交10萬元給我,這件事情我有跟丙○○說,他也知道10萬元在我這等語(見偵3903卷二第21、25、29頁、原審卷一第333至334、342至343、347頁),輔以被告丙○○夥同被告己○○、甲○○至阿蓁檳榔攤○○店,因未覓得乙○,再夥同被告己○○、戊○○、甲○○、「阿竣」至阿蓁檳榔攤等情,有卷附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佐(見他卷第61至63頁),足見被告丙○○為遂行向乙○索討財物之目的,方委託被告己○○,再由被告己○○邀集戊○○、甲○○參與本案對乙○恐嚇取財犯行,被告4人明知人多勢眾即是另一種形式之脅迫,已足使一般人心理產生勢將對其不利之合理聯想,而乙○在阿蓁檳榔攤面對被告4人時,並無外援,只能順從前往頭份派出所,協商莫須有之返還和解金債務,而無說不之權利,被告4人應知以其人眾之勢足以抑制乙○之自由意志。參以被告甲○○於頭份派出所對乙○為上開恐嚇言語時,被告丙○○、己○○均在場見聞,其等非但未阻止或立刻安靜離去,被告己○○甚至在旁不斷附和幫腔等情,有上開原審勘驗筆錄可佐,而被告戊○○雖未共同進入頭份派出所內,然於事前即依囑在頭份派出所外之車上待命,等待入內之被告甲○○、己○○或丙○○電話通知,再伺機至阿蓁檳榔攤尋找乙○老闆,業據被告戊○○自陳在卷(見原審卷一第181至182頁),是被告戊○○辯稱:我當天在頭份派出所外之車上等待,我不清楚他們談論的內容,本案和我無關等語,自不足採信。足見被告4人分工雖有所不同,惟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目的之達成,是其等實均有為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恐嚇取財之目的,被告4人自應就所參與之本案所生全部犯罪結果,共負其責。被告4人就本案恐嚇取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至被告丙○○另辯稱:我不知道己○○、戊○○有於112年4月1日晚 上6、7時許,在頭份派出所門口向乙○收取10萬元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10頁)。惟被告己○○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證稱:在頭份派出所時談判要結束時,乙○有同意要返還10萬元,所以相約隔天去拿這個錢;我去頭份派出所前跟乙○拿10萬元這件事,我有告知丙○○,我還有跟丙○○說這10萬元要拿來折抵他欠我的4、5萬元,還有他欠其他人的錢;當初是丙○○全程委託我,包括去找乙○談提告的事情,有講好五五分帳等語(見偵3903卷二第25頁、原審卷一第342至344、347至349頁),顯見被告丙○○辯稱其不知隔日有向乙○收取10萬元乙節,實非無疑。又衡諸常情,被告丙○○夥同被告己○○、戊○○、甲○○、「阿竣」向乙○索討金錢,顯係有備而來,若乙○未答應返還金錢,被告丙○○在未得到滿意答覆時,豈會善罷干休,任憑乙○離去;又乙○事後若未給付金錢予被告己○○,被告丙○○又豈會毫無反應,未再向乙○及被告己○○確認有無返還,足見被告丙○○對於乙○答應翌日返還10萬元乙節並非無知。況且,被告己○○向乙○拿取10萬元,洽與被告己○○與被告丙○○約定之五五分帳之獲利金額相符,益徵被告丙○○知悉乙○於112年4月1日晚上6、7時許,在頭份派出所門口交付10萬元予己○○甚明。是被告丙○○上開所辯,實不可採。 ㈦、綜上所述,被告4人所辯,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4人就犯罪事實二之恐嚇取財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其構成要件。所謂恐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括在內;恐嚇行為不以將來之惡害通知為限,即以強暴脅迫為手段,而被害人未達於不能抗拒程度者,亦屬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2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若係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使人交付財物,或藉以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即應依其犯罪態樣,分別論以恐嚇取財或強盜罪名,不得再論以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618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己○○、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己○○、戊○○、丙○○、甲○○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 二、被告己○○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㈣所示犯行;被告戊○○就犯罪事實 一㈡至㈣所示犯行;被告己○○、戊○○、丙○○、甲○○就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均係基於單一之決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又被告己○○、戊○○就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係以一恐嚇取財行為,同時侵害辛○○、壬○○之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恐嚇取財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僅論以一罪。 三、被告己○○與戊○○就犯罪事實一㈡至㈣所示恐嚇取財未遂犯行; 被告己○○、戊○○、丙○○、甲○○與「阿竣」就犯罪事實二所示之恐嚇取財犯行,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四、刑之減輕事由 ㈠被告己○○、戊○○就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因已著手恐嚇取財 犯行,惟因辛○○、壬○○未給付財物而未生財產上實害,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㈡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其犯罪情狀確可憫恕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88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己○○、甲○○與丙○○、戊○○及「阿竣」等人共同對乙○恐嚇取財,其等行為造成之恐慌、危害非輕,且被告丙○○明知其無可要求乙○返還和解金額之權利,未自省所犯前案妨害性自主案件之過錯,竟心有未甘並告知被告己○○邀同被告戊○○、甲○○等眾人前往向乙○恐嚇取財,被告甲○○係主要對乙○出言恐嚇之人,依本案犯罪情節所彰顯之客觀犯行及主觀惡性,難認被告等人有何其情可憫之特殊原因與環境,足以在客觀上引起一般人同情,且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法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6月,亦無情輕法重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辯護人為被告己○○、甲○○辯護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尚無可採。 五、被告己○○、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分論併罰。 肆、上訴駁回及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上訴駁回部分(原判決關於被告己○○、戊○○、丙○○、甲○○之 有罪部分,不含被告己○○共同犯恐嚇取財罪之犯罪所得沒收部分) ㈠、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己○○、戊○○、丙○○、甲○○上開犯罪均 事證明確,適用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且已就被告己○○、戊○○犯罪未遂部分,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並說明本案恐嚇取財犯行並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己○○獲悉辛○○與黃聖喬間有金錢糾紛,欲替黃聖喬出面處理,卻不思以和平、理性之方式尋求解決,在街頭駕車追逐辛○○所駕乙車並朝乙車丟擲球棒,又夥同被告戊○○至辛○○住處張貼本案傳單及丟擲麵包蟲,復於頭份派出所前,在員警已介入被告己○○、戊○○、辛○○間並展開勸阻行為時,被告己○○、戊○○仍無視員警執法威信,由被告戊○○作勢靠近辛○○、被告己○○則朝辛○○噴灑辣椒水,又於辛○○住處,被告己○○、戊○○以言語恫稱壬○○,對辛○○、壬○○造成之身心恐懼至鉅,影響社會秩序及他人安全之程度尚非輕微,被告己○○、戊○○目無法紀,糾夥滋事,行徑囂張,雖未取得財物,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被告丙○○因前案和解書而給付乙○共20萬元(連同庚○○部分的5萬元),卻不滿給付和解金後仍遭檢警依法偵查,而夥同被告己○○、戊○○、甲○○、「阿竣」,以人數壓倒性優勢及施以言詞恐嚇之方式逼迫乙○返還和解金20萬元,其等犯罪之動機及目的誠屬可惡,且其等甚至於「頭份派出所」內出言恐嚇乙○,不僅公然挑戰政府公權力,更無視他人工作自由權益,對乙○造成之身心恐懼至鉅,態度甚為囂張、惡劣;復考量被告己○○犯後坦承犯罪事實一之行為、被告戊○○坦承犯罪事實一㈡之行為,被告4人均否認犯罪事實二之行為(被告固得基於防禦權之行使而否認犯行,亦不得以此作為加重量刑之依據,但此與其餘相類似而坦承犯行之案件相較,自應於量刑時予以審酌、區別,以符平等原則),被告己○○、戊○○犯後均與辛○○、壬○○達成和解,業據辛○○、壬○○供述在卷(見偵1485卷第199頁),復有和解書2份存卷可參(見偵1485卷第205、207頁)、被告己○○、甲○○犯後均與乙○達成和解,有苗栗縣○○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原審法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48號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考(見原審卷一第193、279頁)之態度;衡以犯罪事實二之行為乃起因於被告丙○○,及被告甲○○居於主要對乙○為恐嚇取財言語、被告己○○為事後向乙○收取10萬元之地位與分工,於量刑上應有所區別;兼衡被告己○○前有傷害之暴力犯罪前科,且被告己○○曾持辣椒水向他人噴灑而涉犯傷害案件,嗣經告訴人撤回告訴,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戊○○前有偽造文書、詐欺、毀損、販賣及持有毒品前科;被告丙○○前有妨害性自主、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前科;被告甲○○前有賭博、妨害自由之暴力犯罪前科,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素行均不佳;暨被告4人所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原審卷二第64至66頁),與所造成之危害程度、辛○○、壬○○及乙○對於本案刑度之意見(見偵1485卷第199頁、原審卷二第4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就犯罪事實一部分,量處被告己○○、戊○○均有期徒刑8月,就犯罪事實二部分,量處被告己○○、丙○○、甲○○均有期徒刑1年、被告戊○○有期徒刑11月。復參以被告己○○、戊○○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被告己○○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被告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說明扣案之辣椒水1個係被告己○○為犯罪事實一㈢共同恐嚇取財未遂罪所用之物,應依法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係違禁物或屬於犯罪行為人者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檢察官亦未指明事證釋明聲請沒收之理由,均不予宣告沒收之理由;被告戊○○、丙○○、甲○○就犯罪事實二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因均未獲取犯罪所得,故不為沒收之宣告。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法不當,量刑亦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綜合評價被告4人各所犯之犯罪情節而為刑之量定,並無逾越法律範圍、濫權裁量或輕重失衡等情事,無違背罪責相當、公平及比例原則,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 ㈡、被告己○○、戊○○、丙○○、甲○○提起上訴,仍執同前詞否認犯 罪事實二之恐嚇取財犯行,被告己○○、戊○○並改口否認犯罪事實一之恐嚇取財未遂犯行,惟被告4人所辯均不足採信,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亦無不足採,理由如上述,又被告己○○、戊○○、丙○○、甲○○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情狀(見本院卷第317至318頁),及告訴人辛○○、乙○分別提出已與被告己○○和解,請給予從輕自新機會之陳述意見書(見本院卷第293、379頁),或經原審審酌、或無動搖原判決量刑之基礎,均無可採為被告4人有利之認定,是被告己○○、戊○○、丙○○、甲○○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撤銷改判部分(原判決關於被告己○○共同犯恐嚇取財罪之犯 罪所得沒收部分) ㈠、原審對被告己○○共同犯恐嚇取財罪部分為沒收之宣告,固非 無見,惟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係法院剝奪犯罪行為人之不法所得,將之收歸國有之裁判。目的係著重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並基於被害人發還優先原則,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申言之,犯罪所得一旦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倘若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惟實際上並未將民事賠償和解金額給付被害人,或犯罪所得高於民事賠償和解金額者,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扣除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110台上字第1673號、112台上字第126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己○○已與乙○調解並給付2萬元完畢,有苗栗縣○○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附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193頁),原審就此已賠付部分未予以扣除而逕予沒收,容有疏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己○○沒收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間關於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物應如何沒收,仍須本於罪責原則,並非一律須負連帶責任;況且應沒收物已扣案者,本無重複沒收之疑慮,更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或重複諭知之必要,否則即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因之,最高法院往昔採連帶沒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及就共同正犯間犯罪工具物必須重複諭知之相關見解,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10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或不再供參考,並改採共同正犯間之犯罪所得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部分而為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4人就犯罪事實二所示共同恐嚇取財之犯罪所得10萬元,係由被告己○○1人取得,其餘被告則未獲分毫,業據被告己○○陳述明確(見原審卷一第342頁),依上開規定說明,僅能對實際取得犯罪所得者即被告己○○宣告沒收,惟被告己○○已與乙○調解並賠付2萬元,就此部分自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至於其餘犯罪所得8萬元,審酌被告己○○實際上無合法權源卻屢假借名義討債,行恐嚇取財之實,對乙○所犯恐嚇取財罪,不僅前往乙○工作地、更在派出所內犯之,未知收斂,犯後否認未見反省,對乙○恐嚇取財20萬元而實際由其一人取得10萬元,並未交給原給付乙○和解金之被告丙○○,其獨自獲取犯罪所得顯有未當,再考量其年輕力壯具有謀生能力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工作、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情(見本院卷第317至318頁),認對其宣告沒收犯罪所得8萬元,並無礙其維持生活必要條件,容無過苛之虞,是爰依法就被告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8萬元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峰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勘驗檔案名稱:Camera8_00000000000000 勘驗時間:撥放器時間00:10:44至00:59:00(以下標註時間均為撥放器時間) 備註:以下代稱A男為穿著橘色上衣之被告己○○;B男為穿著黑色上衣、深色褲子之丙○○;C男為穿著黑色上衣、淺色褲子之被告甲○○;乙○為告訴人。 (00:10:44,一台警車抵達頭份派出所門口,乙○由3名員警陪同進入派出所,2名員警一男一女在值班台討論公事,有一位民眾坐在旁邊等待) 男警:旁邊坐一下(對乙○說、手指旁邊桌椅)。 (乙○在派出所辦公區旁桌椅坐著) 男警:那個當事人。 (00:11:07,4名員警在聊天) 男警:那些弟弟,跟白痴一樣,不知道在跩…公訴罪,你幹嘛告?你幹嘛告?這是公訴罪…。 男警:現在是政府要告他阿。 男警:因為他們沒有讀書啊,那些低能兒啊。 女警:她女兒相對人嗎? 男警:對啊。 女警:你知道什麼案件嗎? 男警:我知道啊。 女警:那個原本…(聲音模糊聽不清楚)。 男警:不夠不夠不夠…。 女警:她叫什麼?(手指乙○)。 男警:跟猴子一樣。 女警:她需要教喔?(手指乙○)。 男警:沒有,沒有,他們對方要來,他們原本要在他們店裡面等她。 女警:她女兒不是…(聲音模糊)。 男警:他們啊,他就把她帶來…。 (3名男警離開,剩一名女警坐在值班台) (00:13:00,一名男警從畫面右側走進值班台) 男警:來了。來了。 女警:喔,說有2台車喔。現在來是要跟她談嗎? 男警:有什麼好談的,簡單明瞭告訴他。 (14:15,A男、B男二人走進派出所,女警在值班台,男警坐在旁邊辦公桌椅) A 男:可以借一下那個調解室嗎? 男警:你們要講就在這邊講。 A 男:去調解室裡面有攝影機。 男警:我們這邊都有阿。 A 男:我們就在裡面講一些私事啦。是有關於她女兒的事情。 A 男:等一下講出來…難過的是他了…等一下就去少年法庭。 (從畫面右側走來第三名員警) A 男:看方不方便借個調解室,我們不會耽擱太久時間,我們也不會起口角衝突什麼的…。 男警:我們建議還是在這邊講。 A 男:那麼多人大庭廣眾之下講那種比較見不得人的事情…。 (女警手指裡面會議室) A 男:看能不能借用一下,會不會…保持好距離,才不會有什麼糾紛。 男警:你們是當事人? A 男:對對對,就他們2個當事人,過來調解的,對。 男警:你們要不借個會議室?妳要嗎?妳要跟他講嗎?(問乙○) (乙○點頭) 男警:那就…。 女警:那就這邊讓你們先…。 B 男:好。 A 男:謝謝,謝謝。 乙○:這裡?(手指會議室)。 男警:對啊,這裡隔音很好。 (A男、B男、乙○3人準備走進會議室) 員警:先生你在外面好不好?(對A男說)。 A 男:沒有,我幫忙他們調解,他們之間有點糾紛,我幫忙他們調解,不會引起任何糾紛放心啦 女警:那看小姐妳的意願勒? 乙○:可以啊。(乙○點頭)。 女警:可以啦吼?那…。 男警:一個坐那邊一個坐那邊。(手指會議室兩側)。 A 男:好好好,感謝你。 (00:15:48,A男、B男、乙○3人走進會議室,會議室有透明 玻璃,可自外面看到會議內情形) (00:15:49至00:21:41,3名員警在一樓辦公區談論公事,之後有2名員警自門外進入派出所,其中一名戴口罩男警留下,原本在值班台的另一名戴口罩男警離開,之後又有一拿飲料男警進入;A男、B男、乙○在會議室內交談) (00:21:42,C男走進派出所) 女警:你好,有什麼事情? C 男:我來了解一下事情。(手指會議室)。 女警:你是他…你是跟他們有什麼關係? C 男:喔沒有,我是、剛好是…要來釐清的啦。(邊說邊往會議室走)。 男警:你先坐一下吼,他們已經在…等他們談完你在…可以嗎? (C男邊走向會議室方向邊探頭看會議室裏面,之後走到會議室門口敲門) C 男:還好嗎? A 男:可以可以。 (C男走進會議室) 男警:唉。 男警:唉。 男警:越來越多人然後人家就會覺得怕怕的這樣…。 男警:講簡單來,就是今天女生先去看了醫生,然後醫生發現有點異狀,就通報社工…。 女警:ㄟ,那個…我覺得…。 男警:大哥,沒事先出來好不好,可以嗎?你先出來可以嗎?大哥,大哥,麻煩一下。(3名員警上前至會議室門口)。 女警:他們講好好的,你這樣子…。 C 男:我們在外面講,我們出來外面講。我們出來那個外面講。 (00:23:05,C男、B男、A男、乙○依序從會議室走出,到值班台旁的桌椅圍坐,4名員警在旁之值班台附近) C 男:今天人家會給你錢,你自己也知道用意,我們盡量把事情…。人家當初給妳多少錢,妳現在給我…如如實實的給我把它拿出來,我…這警察局啊,也不是保護你們什麼被欺負還是怎麼樣…我們有理,我們是懂法,還是吃虧了。 (女警與一名男警離開,另一名在旁的男警走進值班台) 乙○:可是…我們也是受害人啊。你不能…。 C 男:受害者?那就叫法律還妳一個公道。這個錢事實上還沒、法院還沒還妳公道前,你先拿了。法院給妳公道了嗎? 乙○:民事歸民事。 C 男:民事歸民事?那妳就知道民事歸民事…,那妳去跟人家拿這個20萬幹嗎? 乙○:那本來就…。 C 男:什麼叫本來? 乙○:…我沒有錯啊。 C 男:什麼叫妳沒有錯?那沒有錯是叫法律來、法律都還沒來定、定妳有錯還沒錯,妳女兒是有罪還是沒罪,妳女兒是甘願還是不甘願的,妳就賺人家20萬,妳覺得這樣合理嗎?我就說了,我這20萬我今天無論如何我一定要先把它收回來,妳後面要怎麼去跟人家開,那是妳家的事、妳女兒的事。我講實在,妳女兒都沒要去拿這筆錢啦,妳男朋友做什麼事情我清清楚楚啦,是要吃藥錢不夠了來去跟人家騙還是怎樣的,啊不然你現在叫他過來,叫他一起來驗尿啦,看誰有在吃藥要不要?妳現在打電話給我過來,妳現在叫他過來。(C男伸出手指著乙○)。 乙○:真的不用跟我大聲。 C 男:妳現在叫他過來啦,妳現在叫他過來…,妳現在叫他過來,妳現在叫他端著20萬過來。(C男拿出手機對著乙○)。 (另一名男警從右側走進值班台) A 男:…他自己外面幹了什麼他自己清楚。 C 男:我們如果今天恐嚇妳什麼,現在警察局、警察來提告我涉嫌恐嚇了,我們…人家就是不想把事情複雜化…妳還去給人家恐嚇20萬,妳會不會太過分啊? 乙○:我沒有恐嚇啊,怎麼會…。 A 男:什麼叫恐嚇?錢再不給就整個、就警察局見、法院見…逼得多緊?(C男同時說話)他證據有出來說什麼錢不給試試看,有沒有?妳自己去問,叫妳男朋友過來講,不要以為我們空口說白話。 C 男:我跟你講,你不要以為妳一個女生我們3個男生怎樣欺負妳,你們當初怎麼欺負他的,我們就怎麼欺負回來。 (女警走回值班台) 乙○:我沒有欺負你嘛。 C 男:沒欺負?那20萬要怎麼…。 乙○:不是啊,當初我、我沒有欺負你嘛。 C 男:那妳為什麼拿這個20萬,妳現在在跟我說妳沒有辦法擠出來?妳沒有欺負那就證明一下,這20萬趕快還給我,妳要不要提告什麼隨便妳。 乙○:所以是怎樣? C 男:要錢不是嗎?東湊湊西湊湊,湊出來給你了。 乙○:所以我後面要怎麼…。 C 男:湊出來結果沒辦法…妳現在給我把20萬端出來,妳後面要怎麼樣是妳家的事,妳回去跟妳女兒討論清楚,要告不告、要追究不追究,是妳跟妳女兒的事,又不是我幫他做的,是妳女兒出來做的,我現在不再、我們這邊拿20萬給妳,妳還這樣子大義滅親的去告人家。 乙○:我沒有告欸…我就沒有說我沒有去告…你都聽不懂餒。 C 男:那好,我不管什麼社工…(模糊聽不清楚),你就心理有個底,既然你有個底的話你還去跟人家告這個…。 乙○:我沒有告人…我就說我都沒有提告。 A 男:你已經知道這個事情了,還跟人家要這筆錢,然後去開完庭後民事賠償再要一筆錢…(模糊聽不清楚)。 C 男:我跟你講,我們要是這個氣吞的下,我們不會跑去你工作的地方找你,你老闆給你確認一下…錢也是你老闆那個店去拿的…你老闆是真的是很衰啊…你們怎麼可以做出這麼誇張的事情啊。 乙○:我怎樣誇張? A 男:拿你老闆來當擋箭牌。 (乙○說話一直被打斷) C 男:有一件事情我想到了,那妳幹嘛錄音?妳是有備而來的吧?就明擺著要捅他(按:B男)嘛。 乙○:我沒有捅他(按:B男)…(說話被打斷)。 C 男:那你錄音這個動作是什麼?蛤?幹嘛錄音?妳現在給我叫、妳叫、妳現在叫妳男朋友出來,妳現在叫妳男朋友出來,叫他現在給我端著20萬出來(手指告訴人)…會不會太誇張阿...蛤?妳當初怎麼沒有想到要在警察局拿這20萬,現在我來跟妳討20萬你會想到警察局…妳真的以為警察在保護你們這種人啊?蛤?妳會不會太誇張啊。 乙○:你等一下我講電話(乙○打電話)。 C 男:叫他給我帶著20萬過來。 乙○:蛤?蛤?(乙○講電話中)。 C 男:還是20萬被你們吃掉了? (乙○講電話中,一名男警從畫面右側離開) C 男:開擴音啊,你不會開擴音啊? (乙○講電話中,想換位置講電話) C 男:在這邊講…在這邊講(手指乙○)。 乙○:我想哪裡講電話是我的自由…我講一下話可以嗎?(乙○站起身)。 C 男:那妳問我幹嘛?妳就直接走就好,妳問我幹嘛? 乙○:我沒有問你啊。(乙○邊講電話邊離開座位)。 C 男:那你在那邊隨便亂講。 (乙○走到會議室內) (員警交接工作) (C男、A男、B男,三人對話,之後看向其中一名員警) A 男:我們可以問法律問題嗎? 男警:我沒有辦法跟你們…(聽不清楚)。 C 男:就是、就是這個和解金,在法律還沒有判定的時候,先給這筆錢,那是不是這筆錢就是白白給人家凹走了嗎? 男警:我只能跟你講,你們剛剛…就我們大概了解,初步了解聽到的順序是,發生這個事情,然後小妹妹去看醫生,然後看醫生之後,醫生那邊有一份公文通報,所以政府才會知道這件事,對吧?對吧?然後後來之後,家長才去跟你們做聯繫,才去做了一部給錢然後和解的動作。 (另一名男警從畫面右側走進來,之後在值班台的女警從畫面右側離開) C 男:但是這個罪之前…(模糊聽不清楚),這已經涉嫌那種像公訴罪的東西了,等於說警方這些機關一定會介入這件事,所以他們一定知道這個事情,然後才來跟他要這個錢,是不是就明擺著來跟他和解、來騙他這筆錢,他這個錢他早晚可以拿到,應該是等法律判定一個公道的時候,他再來支付這個錢,而不是先把他拐過去,電話錄著音,把他所有不利、對他不利的證詞全部講出來再恐他,再讓他把這筆錢拿出來…這是不是已經有點像詐騙了?然後當天他們還派了一群人,所以是不是在那種情況下,他所講的是事實,還是不是事實,是不是他們也有這個空間? 男警:因為當時的情況我也不在場,那我只能跟你講,那個先生那時候也是自己過去的,對吧? A 男:沒有,他自己過去,但是看到對方一群人,就是羈押就範的意思啦。 男警:那當時他為什麼會選擇…(模糊聽不清楚)。 A 男:就想拿著錢趕緊息事寧人、擺平事情,兩邊他也都講好了。 男警:嗯。 A 男:講好之後他們,他們事情是順序錯了,他們早就知道,他會被告了。 男警:據我們所知,這是不是你們、你也可以選擇不給錢,就離開現場,請你這兩位朋友來…(男警講話被打斷)。 C 男:那她當初就是騙他,可以像他(按:B男)講的可以平氣寧人嗎? 男警:而且你也說他東湊西湊才湊出20萬,那他東湊西湊的時候為什麼其他朋友都不知道這件事情? C 男:因為大家都想要平氣寧人。 男 警:所以就很簡單啊,現在就是意思是說,公訴罪,調解沒有…,調解跟她女兒沒有做提告,沒有去做筆錄。 C 男:而且據我所知,據我所知,這女的其實不是她情願要去告,而是被她…可能繼父還是什麼…(講話被打斷)。 男警:沒有…這個東西是因為社工通報的,社工通報的時候就到縣政府去,縣政府那邊提出告訴。 A 男:那他們應該等法律…(模糊聽不清楚)就先通報了(講話被打斷)。 C 男:沒有,警察說的沒錯,這邊司法會有一個公正,所以說…。 男警:公訴罪就是由政府…。 C 男:這筆錢確實不應該先支付,應該是等法律的公正下來,阿翰才要去支付這筆錢。 A 男:是喔?不能先…。 (一民眾走進派出所辦公,二名員警在值班台處理) 男警:至於什麼時候給錢,法院會認定,但是已經先給了那當然和解書就要留好。 B 男:我、我有簽和解書,但他錢給的時候就把他撕掉了。 C 男:蛤?在哪被人家撕掉啊? 男警:那你的那一份呢?你的那一份呢?和解書不是一人一份? B 男:他、他那時候就簽一份…欸?對方就簽一份,和解書在她那邊。然後錢給了之後她就把它毀掉了 C 男:我跟你講。 B 男:蛤? (00:32:22,乙○從會議室走出,回座位區坐下) C 男:她怎麼欺負你,我就幫你討回來…好不好?…人家老闆已經…身分證拍已經給我了,你就不要生氣了好不好? B 男:嗯。 C 男:你就…法院上來做公正。 C 男:妳男朋友怎麼說? 乙○:嗯? C 男:他怎麼說啦,是不是被他吃掉了? 乙○:不是不是,存、投到定存了,那…(講話被打斷)。 C 男:定存? 乙○:對對對… C 男:你拿妳女兒、妳女兒出去去給人家吹喇叭,妳拿去定存? 乙○:講什麼。 男警:欸…小姐…先生…。 C 男:吹喇叭,音樂隊的吹喇叭(手比吹小號的動作)。 男警:注意一下你的言詞。 C 男:樂隊的吹喇叭。怎麼了?妳如果講話不舒服,妳就隨時提告,我電話聯絡一下我律師好不好?妳會不會太誇張啊?妳怕人家說啊?妳把人家做了就不要怕人家說好不好啊?(拍桌),有能力凹人…探聽一下好不好。 乙○:我沒有…(模糊聽不清楚)。 C 男:那妳就把這筆錢拿出來。 乙○:啊你要給我時間啊,明天禮拜天啊。 C 男:什麼時間?你給人家時間過嗎? 乙○:讓我領出來吧是不是? C 男:妳等一下直接去提就好。 乙○:錢在銀行裡面捏,我一定會給你拿。 C 男:我現在帶妳去領。 A 男:還是戒護車跟著妳去領? 乙○:我、我現在要去哪裡領? C 男:去銀行領,或是找人家湊。他當初是怎麼湊,那妳就怎麼湊回來。 乙○:你們…廢。 C 男:怎麼樣?我們怎麼樣?我們很鴨霸是不是?你們怎麼鴨霸的我們就怎麼鴨回去。 乙○:對,我就說我要給你了,啊你又怎麼…(講話被打斷)。 C 男:我現在就要。 乙○:哪有可能現在給你啊? C 男:就妳剛剛說的,哪有可能人家湊的出來?人家不是也是拿別人去湊的。 乙○:…(模糊聽不清楚,然後講話被打斷)。 C 男:有?有什麼? 乙○:要給我時間阿。 C 男:我現在給妳時間啊!妳現在…。 乙○:那我也沒辦法啊!就跟你說要給我時間,好不好? C 男:那我們去他家啊,慢慢等啊。 A 男:打給她老闆,叫他過來,老闆幫妳湊啦。 C 男:叫她老闆,我知道阿濱(音譯)就是她老闆。 乙○:這關我老闆什麼事啊? A 男:老闆先借給妳啊。 C 男:那關我們什麼事? 乙○:我是我,你不要扯到我老闆、老闆娘好嗎?對不對? C 男:我跟妳講,那關我們兩個什麼事?我們兩個是事主嗎?關我們兩個什麼事?那不是我們的事,我們就是打抱不平啊。 乙○:那你還…(講話被打斷)。 C 男:妳會不會太誇張啊,這是仙人跳你知道嗎? 乙○:不是。 C 男:怎麼不是? 乙○:怎麼是仙人跳? C 男:怎麼不是? 乙○:這怎麼會是呢? A 男:因為你們現在兩個混在一起告…,然後我們有那律師,我們來問他。 C 男:他、他女兒有吃藥這個,在法庭上有…(模糊聽不清楚)。 (A男拿起手機打電話) A 男:喂?他…我、他…我他老闆電話出來…你現在過去你現在過去。 C 男:妳沒辦法,我們幫妳想辦法,我們專門幫人家想辦法。 男警:好了,請他們先去那個…。 C 男:沒有,沒有…警察不用啦,我們只是去跟她老闆告知,他這樣同不同意出錢,我們只是去告知…。 男警:我們也只是…我們也只是去看一下而已,我們又沒有說要做什麼,對不對?對啊…,反正你要叫多少人,我們就整個分局…我們怎麼知道你們是怎麼樣?我們也要去看一下啊。 C 男:你現在這樣保護的不是…。 男警:我保護你啊,我不希望發生任何事情。你們要談,我也讓你們在這邊談(另一名男員警從畫面右側進入值班台),你剛剛在這邊跟她大小聲,我也沒在這邊介入。 C 男:那你這樣…。 男警:你講話稍微有點不太禮貌、不太禮貌的時候,我稍微介入一下。你剛剛就跟他講說「喔,不甘你們的事情」,那你們又在講叫他老闆要還錢,現在又說要叫人要去他老闆那邊,那我現在叫人去那邊看著,可以嗎?好不好?你說你要叫多少人? A 男:請、請他老闆處理就好了。 男警:告訴我,多叫一點,大家一起在那邊烤肉。 C 男:我叫他們去買肉。 男警:好不好? C 男:不要啦,這個簡單處理就好了。 男警:你說簡單處理,那你剛剛還說要去找老闆?這老闆沒欠你錢不是嗎? (C男講電話) C 男:好啦先這樣,你們不要過去,不要麻煩警察,這沒什麼事啦…(模糊聽不清楚),有沒有聽到?不用過去啦!不用過去啦! (C男電話結束) C 男:好,我給妳時間。什麼時間?什麼時間? 乙○:大概…。 C 男:今天、今天禮拜六,反正妳就是定存,不管是錢,妳就是一分不毫的放進去。 乙○:對對對。 C 男:妳就一分不豪的把它提出來。 乙○:那你給我時間,我一定…。我們現在好好講,可以嗎? C 男:我們的行為,或許不是妳,但妳…(模糊聽不清楚),這真的很可惡,他到底…妳心裡在想什麼,我們其實心知肚明。 乙○:…(模糊聽不清楚)。好嗎? (00:38:07,C男看向B男,一名女警從畫面右側走進值班台) C 男:蛤,可以嗎?媽媽、媽媽現在願意跟你道歉… (B男點頭) (00:38:11至00:42:10,四人繼續談論B男與乙○女兒間的事情,過程未有大聲說話情形;期間多名員警進出值班台,人員最多時達8名員警在值班台) C 男:感情的事情,兩情相悅就好。 乙○:到底是真的假的,賠償的事。 C 男:不管真對。 乙○:好好。 C 男:兩情相悅就好。 乙○:兩情相悅…(模糊聽不清楚)。 C 男:我喜歡你、你喜歡我。吼,這個不要再說了…,這個20萬,我給你們明天,我6點…(模糊聽不清楚)。 (四人繼續小聲談論和解書與還款事宜,聽不清楚) (00:40:50) C 男:你有嗎(問B男)? B 男:我有啊。 C 男:我們先拿來派出所,給警方。那和解書送給警方…(模糊聽不清楚),我們先去拿和解書,我先送來這分局…(模糊聽不清楚),應該可以吧? C 男:警察那個和解書拿過來,我可以拿過來這裡嗎(問警察)? 男警:我們沒有辦法代送。 C 男:代送?那就是照他偵辦的那個地方。 男警:要看跟他聯繫的是哪位警員。 C 男:警察不好意思。 (C男、A男、B男及乙○,四人依序站起身) C 男:我們現在過去,我們現在12點半,我先跟妳拿和解書,我們去送。 (00:42:10,C男、B男、A男及乙○,四人依序走出警局;兩名男警跟到門口) 男警:小姐、小姐,有叫車嗎? (一名男警指示乙○走回派出所內,與乙○談話) (00:43:10,C男走回派出所內,三名員警在旁) C 男:阿姨妳有帶錢嗎?妳有帶錢嗎?(手指乙○) 乙○:沒有,我那時候很急的出來什麼都沒帶。 C 男:那我們送妳回去,警察也不可能送妳回去。你們有辦法送阿姨回去嗎(問警察)? 男警:沒關係啊!他們有…再處理就好了…叫白牌啦!人家小姐捏,你們送她回家,幾個大男生,到時候又被人家栽,你有沒有懷疑,自己想過這件事? C 男:我們都這麼年輕,阿姨都有年紀了。 男警:挖哪ㄟ栽(台語音譯)。有沒有想過這件事情?要就分開一點,她自己回她家.反正你們也知道她家在哪裡,你們也知道她在哪裡上班 A 男:我們要拿和解書啊,我們就一起回去,她拿下來給我們就好啦! 男警:她自己決定要不要回去啦!給她自己決定啦!可以嗎? C 男:我們車快到了。我們是來處理事不是惹事,阿姨你自己決定吧!因為既然講定了,不要有變數,我們就照我們講的去處理。 (乙○點頭,往前走向派出所門口) (C男走出派出所,一名員警走向畫面右側離開,留兩名員警在派出所內門口處陪同乙○、A男,等車前來派出所門口接人) (00:46:50) C 男:阿姨妳現在怎樣?要跟我們回去嗎? (00:53:44,C男進入派出所內等候車輛) (00:54:46,C男撥打電話) C男:你還要多久?你還要多久?幾分鐘過去了?蛤?你是啞巴是不是?你是啞巴嗎?那我問你話是不會回答。你在哪裡?…(聽不清楚),你現在去哪裡,你下車去哪裡?你現在下車去哪裡?我怎麼會聽到關門聲啊?你現在在哪裡?我整台車直接過去好不好?好。你現在人在哪裡?…(聽不清楚),你現在人在哪裡?你是啞巴是嗎?你什麼定位,我車在哪裡?我走過去找你是不是?我不知道你開他的車嗎?你還有多久到?(C男與不詳人士通電話內容) 57:28,乙○與A男、B男、C男一起離開派出所) (00:57:45,A男與C男走回派出所門口,向警察致意告別) 58:38,員警們在談話) 男警:反正他們如果回家的話,欸…那兩台車號先記一下,等一下去○○街喔,前面1010啊,他們已經做好和解了啦,後面有出事的話你們要處理。 男警:好啊好啊。 男警:你們兩台車號要記好啊!你先順便傳給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