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HM-113-上易-841-20250314-2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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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8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海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 11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8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 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列各罪之案 件,經第二審判決且無但書之情形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 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海銘(下稱被告)因犯刑法第306條 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罪,經原判決判處拘役40日,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將原判決撤銷,判處被告拘役30日,緩刑2年在案。因被告所犯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且無該條項但書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情形,依上揭規定,既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猶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