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HM-113-上易-863-20241218-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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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863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文慶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 度易字第477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58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告訴人乙○○於民國(下同)110 年間,為法務部○○○○○○○(址設於: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忠舍9號房之受刑人,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年2月12日(農曆大年初一)上午某時許,在彰化○○受刑人得共見共聞之忠舍9號房內,以台語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否認犯罪,辯稱:根本沒有這回事,如果有這件事 情我們都有調查過了,有的話○○就會處分,我們舍房如果有人丟東西,當班主管都會知道,如果有丟鐵碗,應該很大聲,主管有上班也都可以反應,乙○○110年7月5日才提出告訴,他講的這是半年前的事情,我到現在都不知道是怎麼回事。如果有這樣的事情,我與告訴人怎麼會同房又過了4 個多月沒有再發生這種事,這違反常理(審理筆錄)。 四、首先,經查被告與告訴人於110年2月12日(農曆大年初一) ,同為彰化○○忠舍9號房之受刑人,此為告訴人與被告均不爭執之事實,並有彰化○○111年4月20日彰監戒字第11163001280號函可證。 五、依據告訴人於偵查中證述,案發當天被告、告訴人等人在忠 舍9號房內吃早餐,當時有約7~9個受刑人在房舍內。被告先拿碗丟同舍房的受刑人,之後,再對告訴人口出系爭侮辱性言論,以彰顯被告的「流氓氣派」。受刑人洪偉智目擊上開情事,證人洪偉智於偵查中證稱:「我印象中,被告曾在110年農曆過年期間,對告訴人口出三字經,但被告罵三字經之前,雙方有無說什麼話,我沒有注意聽」等詞,而證人楊忠益亦於偵查中證稱:「我有聽到被告在110年過年期間口出三字經,但我不知道被告是不是在罵告訴人,被告不會罵很大聲,他並不會以三字經為口頭禪」等語,可見告訴人所言,應有所本,可以證明被告口出「幹你娘」三字。 六、一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上訴稱:案發當天,舍房收容7至9 人,空間侷促,原非任由受刑人隨心所欲之場所。然而被告辱罵告訴人前,證人洪偉智、楊忠益未曾察覺告訴人有何刺激被告情緒之舉,被告竟先拿碗丟另一受刑人,再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驟然對不同受刑人施加暴行穢語,以求逞遂個人喜好,可見其彰顯「流氓氣派」之用意在於攫取舍房內最大利益,要非與告訴人有何價值觀之論辯。監所同舍房收容人絕大部分時間同處一室,面對暴行,除了難以抵抗,更無從躲避,換言之,如同被告之暴行、「流氓氣派」對其他受刑人之壓迫、踐踏,將因時間、空間之特殊因素而更形放大。憲法法庭判決第63段對於可以刑罰處罰之侮辱性言論之說明:「依個案之表意脈絡,公然侮辱言論對於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已經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尤其是直接針對被害人之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結構性弱勢者身分,故意予以羞辱之言論,因會貶抑他人之平等主體地位,從而損及他人之名譽人格。於此範圍內,已非單純損害他人之個人感情或私益,而具有反社會性」,可知直接針對結構性弱勢者身分,故意予以羞辱,固為憑認有反社會性之一種類型,並無排斥其他侮辱性言詞也可能逾越一般人合理忍受之範圍之作用。細究本案被告口出穢語對於受話方人格侮辱之語意脈絡,實乃此穢語明言性侵受話方之母親,性侵行為除開實質加害受害者之身體,更蘊含對受害者及至親之人性尊嚴的踐踏。以本案而言,告訴人若隱忍無所作為,恐遭被告貼上「母親受辱也無動於衷」之低劣人格標籤,當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被告驟然施暴,本案純屬被告恣意橫行,並無暫時情緒失控之開脫事由,更無「自由溝通與論辯」可言,原審判決理由,似認監所收容人受拘束期間越長,越有口出穢言發洩情緒的正當性。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尚有未洽,爰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對被告論罪科刑之判決。 七、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 下罰金。(第2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公然侮辱罪,與暴行公然侮辱罪,是不一樣的構成要件,罪名不同,對應之事實基礎也不一樣。而檢察官起訴的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然檢察官上訴的事實是包括「先拿碗丟另一受刑人」,所謂另一受刑人當然不是告訴人乙○○,但這並不是起訴法條與起訴範圍內。縱然有另一受刑人遭被告以碗丟擲,也不是起訴範圍,本院毋庸審究被告有沒有拿碗丟擲其他受刑人之事實。 八、自113年04月26日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後,「個人名譽感 情」不再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保護法益: ㈠因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常常是用對別人講話之 內容來處罰,而講話是一種個人思想的表達,是言論自由的型態,所以該條到底有沒有違憲之虞,經過多年爭執,司法院憲法法庭作出113年04月26日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從此只能限定在一定範圍內使用。憲法法庭闡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關鍵要件是「故意發表公然貶損」、「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能夠符合上述要件的才能稱為公然侮辱。除此範圍以外,都不能稱為公然侮辱。 ㈡上述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理由中多處闡述,「個人名譽感 情」不再是刑法第309條第1項保護法益。即「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61】」「就名譽感情而言,此項法益顯屬個人感情,已非系爭規定所保障之目的法益。如以系爭規定保護個人之名譽感情,不僅有違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亦難免誘使被害人逕自提起告訴,以刑逼民,致生檢察機關及刑事法院之過度負擔。【62】」「如認名譽感情得為系爭規定之保護法益,則任何隻字片語之評價語言,因對不同人或可能產生不同之冒犯效果,以致不知何時何地將會一語成罪。是系爭規定立法目的所保障之名譽權內涵應不包括名譽感情。至於冒犯他人名譽感情之侮辱性言論,依其情節,仍可能成立民事責任,自不待言。【42】」。 九、告訴人陳稱,是因為告訴人睡覺打呼,被告要求告訴人移去面壁睡覺,因此起了口角。證人洪偉智、楊忠益都證稱被告於過年期間,在舍房內罵人「幹你娘」,這三個字當然是粗鄙的言論,如果是因為告訴人睡覺打呼,干擾了被告睡眠,被告建議告訴人換一下睡覺位置,這應該是可以互相協調的,至於被告要口出髒話罵人,那是被告修養太差。但是在○○這種封閉高壓環境內,受刑人講話擺出氣勢,動輒以髒話開口,本院可以理解,就是被告講話先擺出氣勢,以氣勢壓倒別人,想要達到命令告訴人換床位之目的。反之,○○裡如果講話太斯文,就沒人理你。因為本案舍房裏面都是男性受刑人,這些男性都是脫下外表、身無分文地去服刑,受刑人不再有社會上財富、經濟地位的差距,只剩下身體條件差異,身強體壯的人比較不會被欺凌,瘦弱的人容易被欺凌。或者有些男性身材雖不高大,但天生很有領導能力,很多人喜歡圍在他身邊聽他講話等。這是叢林法則的競爭環境,尤其入獄服刑的男性,很高比例是江湖黑道的,他們一生都是這樣強勢說話的,動輒以三字經問候你母親,先震欇住你,語氣強硬地達成他溝通的目的。檢察官說這是「彰顯流氓氣派,意在於攫取舍房內最大利益」,也許就是事實。同一個舍房裏面的床位,有些靠廁所太近會有異味,有些正好在燈光下面影響睡眠,或者移去靠牆邊打呼比較不會干擾別人等等。但○○裡面床位安排,最終是由○○管理方(獄方)決定,如法務部曾頒訂「矯正機關防治及處理收容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具體措施」(民國112年12月11日修正),其中就規定「舍房床位由場舍主管排定,並嚴禁收容人私自更換床位,如有發現異常情形,應立即查究處理。」,實際上該如何分配,受刑人之間還是可以先協調後向管理者(舍房主管)表達意見。可能是被告一向講話粗魯,喜歡用三字經彰顯氣勢,這是被告個人修養問題。但是修養較低的人,不一定就是犯罪,尤其這句三字經是國罵,很多青少年開始學會粗話罵人時,就從這句開始學起。 十、在閩南語粗話中,這句「幹你娘」三字經可能是使用最廣泛 的。因為臺灣是移民社會,四百年前冒險渡海者,都是因為在故鄉生存不易,被生活壓迫,即使賭上性命也要勇敢橫跨黑水溝。這些幾分草莽氣息的人,很多人都是一開口就要擺出氣勢,這種口語習慣世代傳遞,至今在臺灣男性中講話江湖口氣的,把粗話當口頭禪的人,可能不計其數。法院如果要把這些人都抓起來關,勢必會讓○○受刑人爆滿,也會有濫用刑罰的疑慮,違反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 、被告與告訴人是因為睡覺打呼起爭執,而在○○的男性團體生 活下,本來就是身體強健、氣勢強大的人,比較不會被欺負,若是氣勢太弱可能會吃虧,被告在吵架之中冒出「幹你娘」三字不雅文字,那是被告修養太差,但是處在這種艱困的環境裡,人們也會因為環境而改變自己,即使本來很斯文的人也可能學會這種江湖口氣。告訴人於大年初一,被同監受刑人冒出一句國罵三字經,連告訴人無辜的媽媽也被講進來了,告訴人主觀感情面受損,但是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尚未到達受損程度。因為告訴人過去在社會上是不是事業有成、受人尊敬等等,在家人親友之間評價如何,並不會因為服刑期間一位舍友說了一句髒話,減損告訴人的名譽或人格。告訴人在○○內的品性如何、教誨成果如何,○○主管還是要打品行分數,才會有累進處遇結果,並不會因為被告不禮貌的一句國罵而受到減損。告訴人真正受傷的是主觀感情,大年初一被罵三字經,心情很不好,但依據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理由揭示,個人主觀感情,已經不是公然侮辱罪所保護之法益。被告上述粗鄙髒話,應該列入受刑人操性成績考量範圍,在累進處遇上扣分,以達到○○管理的目的。故本院判決被告無罪,也不表示被告髒話罵人是值得讚許的。 、綜上,原審已經詳述不成立刑法公然侮辱罪之理由,檢察官 上訴未提出足以改變原審論述的理由,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孟杰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嘉宏提起上訴,檢察官 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