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HM-113-上易-888-20250225-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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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8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順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1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3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5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審理範圍: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 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審判決後,檢察官未上訴,上訴人即被告張順欽(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陳明僅就原審量刑提起上訴,就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均不爭執等語(見本院卷第53、69頁),故本件上訴審理範圍僅限於刑之部分,合先敘明。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太重,請審酌被告於原審時有自 白犯罪,被告之父年事已高,兄長因職業傷害致罹殘疾,需要被告照顧,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三、就原審判決科刑部分暨上訴理由之說明: ㈠、刑之加重事由:檢察官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1年間,因施用毒 品、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後,該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109年12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罪,2案罪質相同,顯見對刑罰反應能力薄弱,又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稱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等語。關於被告曾經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內再犯本案之構成要件社會基本事實,原審卷內有上開資料附卷可參,則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已為主張且具體指出證據方法;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同為施用毒品案件,足認其前後案為相同罪質之案件,益徵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其本案所犯之罪,尚無因加重最低本刑而生刑罰逾其罪責之情,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按刑之量定,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同為事實 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若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原判決就被告之量刑敘明:審酌被告前有強盜、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紀錄,素行不佳;被告於11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徹底戒除毒癮,再度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施用毒品仍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被告於警詢時否認施用毒品,偵查中經傳未到,原審準備程序時辯稱,因服用感冒藥以致尿液中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經通緝後,始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於本案遭查獲時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閾值高達63881ng/mL,最近一次施用二級毒品案件,已量處有期徒刑5月;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7月。足認原審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經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兼顧對被告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公平正義情形,屬裁量權之適法行使,核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無悖,況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決量處上開之刑,核為依前揭加重規定而加重其刑後之法定較低度刑,對被告甚為寬厚,實難認有何不當或違法可言。 ㈢、被告上訴雖以其父親年事已高,其兄長因職業傷害致罹殘疾 ,需其照料,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然查,被告上開所指各情,並未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且原審於考量刑法第57條各款量刑因子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屬低度量刑,已如前述,難認原審有何量刑過重之情。此外,被告並未指出原審有何重要之量刑因子審酌錯誤抑或漏未審酌之情,被告執前詞提起量刑上訴,係就原審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憑持己見任意指摘,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宇軒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梁 棋 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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