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人勒贖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HM-113-上訴-1045-20241127-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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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0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新興 選任辯護人 洪誌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新興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壹參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13年12月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