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HM-113-上訴-1046-20241128-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江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江青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沈江青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13年9月5日起執行羈押,至113年12月4日羈押期間3月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原羈押原因固已消滅,然法院隨訴訟之進行,本可依現實之情況審酌變更羈押原因,被告除涉犯本案外,尚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2914、44958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及尚因詐欺等案件,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2976、44052、44692、45714、46475、49218、49911、55527等案件偵查中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起訴書列印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3至160頁)。而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2914、44958號起訴書所載,被告係自113年3月間起,加入暱稱「金財神」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並於同年4月4日晚間,駕車搭載楊清峰至桃園市○○區○○街00號,由楊清峰提領被害人郭玉芳受騙所匯之款項後,再由被告將該等款項交予集團幕後成員;本案則係於113年4月14日,推由其他詐欺成員向告訴人張欣媚行騙,再由被告假冒幣商出面與告訴人張欣媚交易,於點收告訴人張欣媚交付之款項時,為警當場逮捕。是以,被告分別於113年4月4日、4月14日為該案及本案犯行,犯罪態樣均係以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方式,推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向被害人郭玉芳、告訴人張欣媚行騙,致使被害人郭玉芳、告訴人張欣媚受騙後,再由車手楊清峰出面提款,及由被告出面向告訴人張欣媚收取款項,自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而有新增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羈押原因,且本院於113年11月26日訊問被告時告知前開新增之羈押原因(見本院卷第167頁),盡照料義務及賦予被告充分說明之機會,而無襲性裁判。復衡酌全案情節、被告犯行所生危害、對其自由拘束之不利益及防禦權行使限制之程度後,認若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之實施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13年1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