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HM-113-上訴-1135-20241218-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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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凃俊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冠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凃俊豪自民國壹佰壹拾叁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凃俊豪(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3年12月10日開庭訊問被 告後,認被告所涉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且被告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判決駁回上訴,此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被告於本案發生後,長期逃亡海外並經檢察官發布通緝,嗣經通緝到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又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被告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被告復無高齡或其他不利逃亡之身體疾病等因素,難令本院形成被告逃亡可能性甚低之心證,而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雖於本院113年12月10日訊問時陳稱需承擔養家重責,而其父親仍在醫院,小孩也即將出生,希望能交保回去陪家人等語,然此等事由核與前揭預防逃亡之羈押原因不生影響。本院再審酌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確保等情狀,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繼續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113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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