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HM-113-上訴-1135-20250221-3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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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凃俊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欣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凃俊豪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凃俊豪(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12月2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2月20日開庭訊問被告 後,認被告所涉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且被告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判決駁回上訴,此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被告於本案發生後,長期逃亡海外並經檢察官發布通緝,嗣經通緝到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又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被告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暨被告並無高齡或其他不利逃亡之身體疾病等因素,難令本院形成被告逃亡可能性甚低之心證,而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訊問時均表示對於延長羈押無意見,併審酌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確保等情狀,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繼續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114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