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HM-113-上訴-1177-20250225-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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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177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杜咏芳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王琦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咏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 應詳載卷證名稱或足以特定內容之描述)。 理 由 一、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事訴訟法於審判中向法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卷證影本,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辦理;被告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㈠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被告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案號及股別。㈢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㈣被告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同意矯正機關在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內,自其現有保管款支付相關費用之意。㈤同意法院付與電子卷證替代紙本卷證影本之旨。㈥聲請日期。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被告欲聲請交付卷證影本時,應於聲請狀上載明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1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再由法院就被告所敘明之理由,依具體個案審酌裁定許可與否。末按法院認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聲請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上訴人即被告杜咏芳(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 如附件。惟關於所載聲請之影音檔案具體所指為何,實屬不明,其聲請程式於法未合,惟尚非不可補正,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應詳載卷證名稱或足以特定內容之描述)。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載是指被告、告訴人於本案之何次或歷次筆錄;榮總何日期或本案全部函覆之影音檔案等;附件所載告訴人5:07最初檔、地院律師遞出之檔案、地檢、派出所、法官要求後榮總交出的三個檔案是何指,均有不明,應予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2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