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HM-113-上訴-1191-20250116-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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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19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尚盈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54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946、4886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12部分,撤銷。 李尚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部分,均免訴。 扣案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 實 一、李尚盈明知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下旬某日,以網際網路通訊軟體WECHAT,向不詳人士購得如附表編號2、4所示內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之毒品飲料包而持有之。嗣經警於111年6月5日13時28分許,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李尚盈位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上建築物執行搜索,扣得李尚盈所有如附表所示等物(除附表所示等物外,尚扣得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至12等物,該等物品均與本案無關,不逐一列出),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因被告李尚盈於本院審理時表示沒有意見,同意作為證據,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得之情形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復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本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上開犯罪 事實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參,復有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又附表編號2、4所示毒品經鑑定結果,確實含有附表編號2、4所示毒品成分,且「分別取樣併驗純質淨重,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檢出純度﹤1%;估算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甲胺丁酮純度﹤1%」,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16日草療鑑字第1000000010號、111年6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00000011號鑑驗書可佐(見偵24946卷二第421至447頁),足認被告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 甲胺丁酮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純質淨重各未達20公克、5公克以上,無從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5項規定論處。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按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 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為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為檢察官之說明責任,均應由檢察官分別負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倘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且為貫徹舉證責任之危險結果所當然,是法院不予調查,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難謂有應調查而不予調查之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檢察官認被告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重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5罪)確定,上開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於110年4月19日徒刑易科罰金出監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且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佐證被告為累犯,經審核上開卷證後,被告確係累犯,然被告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與前開過失致死、偽造文書、重利等罪間,罪質顯不相當,檢察官亦未具體說明被告本件再犯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本件犯行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狀,即認定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前開案件與本案所犯罪質顯不相當,行為之態樣、犯罪方式、手段均不同,檢察官未具體說服本院被告為何有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必要之程度,自難認本案檢察官就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已盡實質之說明責任,自無從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將被告之前科事項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四、撤銷改判部分 ㈠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被告於不同時、地,分別取得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及附表編號5、1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詳後述理由貳、四所載),原判決其附表編號12認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見原判決第5頁第23至25行),容有未洽。⒉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與原審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07號判決所認定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行,具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各為同一案件,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為該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另為免訴之判決(詳後述理由貳、三所載),原判決就被告此部分犯行予以論罪科刑,亦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12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重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5罪)確定,上開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於110年4月19日徒刑易科罰金出監執行完畢,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禁令而持有如附表編號2、4所示第二級毒品,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暨其於原審及本院自陳國小畢業,入監前從事熟食攤犯,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6、7萬元,離婚,有3個小孩,入監前與女友同住,經濟狀況貧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被告遭查扣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毒品飲料包,含有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直接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附表二編號2、4所示毒品飲料包,雖亦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然因與該等毒品飲料包內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混合而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均應整體視為毒品,同依上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至於鑑定耗損部分已滅失,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㈡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未檢出毒品成分乙情,有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16日草療鑑字第1000000010號鑑定書在卷(見偵24946卷二第421至447頁),並非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 貳、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 1年6月5日前某時起,取得如附表編號5、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持有之。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尚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如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又刑法上所謂吸收犯,係指一罪所規定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構成要件所包括,因而發生吸收關係者而言。如意圖供自己施用而持有毒品,進而施用,則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當然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 三、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 ㈠警方於111年6月5日13時28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 所在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上建築物執行搜索,扣得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等物,其後被告於警詢時同意警方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勘查採證(驗)同意書、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紙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前經原審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07號判決(下稱前案)認 定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6月5日中午某時,在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附屬建築物,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6月5日14時45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而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並於112年8月14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案判決書列印本附卷可佐,可見被告於111年6月5日、111年6月5日14時45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確有分別施用第二級毒品、第一級毒品之行為。 ㈢綜上所述,被告於前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既經判決確定,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5、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行為,應分別為前案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海洛因犯行所吸收,檢察官復就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5、1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行為提起公訴,顯係就曾判決確定之事實復行追訴,揆諸前開說明,即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諭知免訴判決。原審未察而就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持有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容有未恰。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12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四、另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 部上訴。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其中所謂「有關係之部分」,係指犯罪事實具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依上訴不可分之原則,就其中一部上訴之效力及於全部而言。而起訴之犯罪事實,究屬為可分之併罰數罪,抑為具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檢察官起訴書如有所主張,固足為法院審判之參考。然縱檢察官主張起訴事實屬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經法院審理結果,認應屬併罰之關係時,或檢察官主張起訴事實屬數罪之關係,然法院審理結果,認應為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時,則為法院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並不受檢察官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6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所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是我在111年5月24日22時30分左右,在臺中市大里區東南路162巷內進入後右手邊電梯上去2樓內左手邊的房間向『小君』購買。…另外愷他命、混合毒品咖啡包我是於111年5月下旬,以網路通訊軟體WECHAT在安和國中旁以3800元買2公克愷他命、以6000元購買混合毒品咖啡包20包」等語甚詳(見偵24946卷一第63、64頁),並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該次警詢筆錄予被告確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那已經是2、3年前的事情,我現在記不太清楚,應該是警詢時比較清楚,因為時間比較接近」等語(見本院卷第179、180頁)。準此以觀,被告既係於不同時、地,以不同方式,分別向不同販毒者購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及附表編號2、4所示內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之毒品飲料包,顯係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另行起意而持有如附表編號2、4所示第二級毒品飲料包,應可認定。檢察官起訴書雖認被告係基於持有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而持有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且屬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然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5所示第二級毒品及第一級毒品,分別為前案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海洛因犯行所吸收,復經本院認定被告係另行起意而持有附表編號2、4所示第二級毒品,自無從與附表編號1、5所示第二級毒品及第一級毒品成立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本院自應就被告被訴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另為免訴之判決。 五、末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並宣告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毒品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參酌刑法第40條於104年12月30日修訂時立法說明敘載:依現行實務見解,如有犯罪行為人死亡、逃匿等情形,除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外,不得單獨宣告沒收。惟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爰增訂第3項規定。是刑事訴訟法之單獨宣告沒收程序,除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以外,另新增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且揭明沒收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9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附表編號5所示毒品海洛因,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第二級毒品、第一級毒品,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16日草療鑑字第1000000010號、111年6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00000011號鑑驗書可佐(見偵24946卷二第421至447頁),且經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見起訴書第5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又用以包裝第一、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均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定耗損部分已滅失,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雯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提起上訴,檢察官 蔣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名 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B0000000 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143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1376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B0000000 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100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0908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B0000000 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112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1069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B0000000 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901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8921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B0000000 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455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4400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B0000000 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684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6788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B0000000 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504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4937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7包 2 毒品飲料包(快菌白色包裝)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3.299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2074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3.295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3561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3.261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4717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3.319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6084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2.845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1162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2.959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0247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黃色粉末) 送驗數量:1.981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6536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2.562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1842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3.054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2015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3.329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3250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3.556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6789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3.550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6952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2.969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2945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3.374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4259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3.206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3870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3.649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8920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3.481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6265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3.152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1390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3.375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3600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3.183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1997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3.543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5375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3.145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9515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3.537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5432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2.890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5408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3.001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5705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2.966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6393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3.106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6481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2.927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5288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3.795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1808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3.115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5036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黃色粉末) 送驗數量:1.988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4702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31包 3 不明綠色粉末(快菌白色包裝)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快菌」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送驗數量:3.252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4328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未驗出毒品成分 1包 4 毒品飲料包(19.5TEA包裝)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19.5 TEA」黑色包裝(內含黃色粉末) 送驗數量:2.443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2596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編號:B0000000 外觀:標示「19.5 TEA」黑色包裝(內含黃色粉末) 送驗數量:1.958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8309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 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笨基二 甲胺丁酮 10包 5 海洛因 編號:B0000000 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0.158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1502公克(淨重) 驗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