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HM-113-上訴-1206-20250114-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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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20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0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立穎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 字第2198、2292號、113年度訴字第183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 第37634、38397、493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 陳立穎無罪。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陳立穎(下稱被告)係力 穎資訊網路有限公司(更名前為林氏環球商事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下稱力穎公司)之負責人,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該人可能違法利用個人資料註冊網路交易帳號,並使用該行動電話門號認證,從而成為斷點,藉此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竟仍基於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0000-000000門號,於107年5月4日向中華電信申請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於108年7月17日向中華電信申請0000-000000門號,再將上開門號提供於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嗣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取得上開門號後,即利用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拍賣網站申辦如附表所示之帳號,並於會員註冊網頁裡,輸入附表所示之門號及冒用不知情之附表所示之個人資料,偽以表彰附表所示之人使用附表所示之門號申設本案帳號之意思後上傳以行使,並以附表所示之門號接收簡訊認證碼而申辦成功,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人及蝦皮公司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等語(關於被告上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19條之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處理個人資料罪嫌部分,業經原判決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確定,不在本院審判範圍)。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況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亦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係以被告於 偵查中坦承在幫陸客收取認證碼,且於收取認證碼時,知悉是申請哪個帳號等語、被害人李品賢於偵查中證稱未申辦附表編號1所示之蝦皮拍賣帳號、被害人歐曾金治、黃順隆於警詢時證稱未申辦附表編號4、5所示之蝦皮拍賣帳號、上開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蝦皮公司提供之申登資料表、被害人蕭李茶美、林佳蓉、賴保霓(原名:賴淑金)之蝦皮拍賣帳號申登資料、個人基本資料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力穎公司之名義申辦上開門號,並將該 等門號提供與大陸地區客戶作為申請蝦皮拍賣帳號之電話號碼,嗣將該門號接收之簡訊認證碼提供與該等客戶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辯稱:力穎公司從事的簡訊認證碼代收服務無法查知實際申辦蝦皮拍賣帳號之人為何人,也無從審核,況力穎公司從事的該第三方簡訊代收業務也不是違法的業務,也有告知大陸的客戶不能做違法使用等語。經查: ㈠被告為力穎公司之負責人,其於前開時點以力穎公司名義向 中華電信申辦上開門號,該等門號嗣作為申辦附表所示蝦皮拍賣帳號之門號,而附表所示之名義申登人其中李品賢、歐曾金治、黃順隆均表明未申辦該等蝦皮拍賣帳號,至於許麗惠、蕭李茶美、林佳蓉、賴保霓之蝦皮拍賣帳號基本資料與真實個人資料有不符之處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李品賢於偵查中證述(見偵字第37634號卷第481至483頁)、歐曾金治及黃順隆於警詢時證述(見偵字第49353號卷第117至127、143至151頁)明確,及蕭李茶美、林佳蓉、賴保霓、許麗惠之戶籍資料、蝦皮購物會員帳號資料、中華電信通聯記錄查詢系統查詢結果、通聯調閱查詢單、力穎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附卷可稽(見偵字第49353號卷第105、109、113至115、225至231、241、243、245、283、285頁、偵字第37634號卷第319頁、偵字第38397號卷第91、111至115頁),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㈡惟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使其犯罪易於達成而言,故幫助犯之成立,不僅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行為,且須具備明知他人犯罪而予以幫助之故意,始稱相當,故幫助犯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犯意,縱助成他人犯罪,因其並無違法之認識,尚難令負幫助罪責,且幫助犯係以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幫助實施為要件,若於正犯之犯罪無共同之認識,亦即無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則難認成立幫助犯。查被告經營之力穎公司所營事業包括「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有力穎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字第49353號卷第231頁),而被告提供大陸地區客戶之手機簡訊認證碼服務,非法令禁止之商業服務;又被告以力穎公司名義申辦上開門號,並未交付上開門號SIM卡予大陸地區客戶,被告仍保有上開門號之管理、使用權限,倘門號出現異常使用時,可即時終止服務,僅是代收、告知客戶「手機簡訊認證碼」而已,與政府多方宣導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行動電話門號SIM卡與不詳身分之人使用,已逸脫原本申辦人之控管範圍,可能遭不法集團利用作為犯罪工具等情形,迥然不同,故一般人憑經驗常情,對於被告所提供之上開服務實難與追加起訴書所指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為產生連結;再被告所提供之接收手機簡訊認證碼服務,係用在註冊蝦皮拍賣帳號之驗證程序,而光從被告代為接收之驗證碼,並無從知悉客戶係以何人名義申辦帳號,況且註冊蝦皮拍賣帳號除門號認證外,尚須登錄其他個人資料,而透過合法蒐集或非法取得大量個人資料註冊電商帳號,均不無可能,並非單靠被告提供手機簡訊認證碼所能達成,更可見被告所為與追加起訴意旨所指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無必然之因果關係,在別無其他證據佐證下,自不能遽論被告提供「手機簡訊認證碼」服務,即對蝦皮拍賣帳號申辦者係冒用他人名義註冊乙節,具有縱使他人利用上開服務從事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存在;甚且被告倘真有追加起訴意旨所指之犯罪目的,應無以自己名義擔任負責人之力穎公司申辦本案之門號,而得以輕易遭檢警追查之理,更遑論就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其中許麗惠、蕭李素美、林佳蓉、賴保霓從未經通知製作警詢或偵訊筆錄,則單以蝦皮帳號登錄之生日或地址與戶籍登記資料不同,顯不足以認定有追加起訴意旨所指冒用許麗惠、蕭李素美、林佳蓉、賴保霓名義申辦蝦皮拍賣帳號之情事。 ㈢綜上所述,本案無法排除被告主觀上僅係提供手機簡訊認證 碼之商業行為之可能,實無從一般常情或經驗法則,逕以推論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不確定故意存在,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檢察官所指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五、撤銷改判無罪之理由: 原審審理後,認被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 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5罪),而對被告判處罪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以被告從事本案「代收簡訊認證碼」服務時明知該服務之客戶均係欲以臺灣地區門號註冊蝦皮購物網站帳號之大陸地區人民,自有預見該等客戶可能冒用臺灣地區人民名義進行上述註冊,顯見被告容認自己代收之認證碼供本案大陸客戶用於冒用臺灣地區人民名義進行上述註冊,而無違其本意,其有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不確定故意之論證,難認與經驗及論理法則相合,業據本院說明如上,則其所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容有未當。被告提起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 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婷追加起訴,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名義申登人 蝦皮拍賣帳號 認證行動電話門號 蝦皮拍賣帳號註冊時間 對應檢察官書類及原審案號 1 李品賢 rillekeddell 0000-000000 108年12月15日13時53分許 111年度偵字第37634號追加起訴書(112年度訴字第2292號) 2 許麗惠 qwe136 0000-000000 108年10月底 111年度偵字第38397號追加起訴書(113年度訴字第183號) 3 蕭李茶美、林佳蓉 sakdj88 0000-000000 107年5月22日20時10分許 111年度偵字第49353號追加起訴書(112年度訴字第2198號) 4 賴保霓(原名賴淑金) 、歐曾金治 xj0000000 0000-000000 108年8月5日20時18分許 111年度偵字第49353號追加起訴書(112年度訴字第2198號) 5 黃順隆 zxcv0000000 0000-000000 107年5月26日20時5分許 111年度偵字第49353號追加起訴書(112年度訴字第21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