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HM-113-上訴-1242-20241121-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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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2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家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72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243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各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7條所明定。又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7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何家祥(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原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72號判決判處罪刑,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然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載明:不服上開判決,理由後補等語,有其所具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裁定命被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11月8日送達至被告之戶籍地,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而由同居人即其父何○○收受,有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1頁、本院卷第47頁)。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此情亦經本院查明無誤,有卷附113年11月18日之收狀、收文資料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53-57頁),其上訴顯不合法,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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