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HM-113-上訴-1336-20250212-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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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THAI HOANG(中文姓名:阮泰黃)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欣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THAI HOANG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 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NGUYEN THAI HOANG(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其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執行羈押。 二、經查:經法官訊問被告後,本院認被告所犯前揭犯行,有卷 附原判決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已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在案,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重罪伴隨高度之可能性,且被告為外籍人士,以移工身分居留臺灣(2095號卷第123頁),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如經釋放,逃亡之可能性甚高,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足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裁定自114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