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HM-113-上訴-1383-20250225-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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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3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韶軒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韶軒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叁月拾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韶軒(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執行羈押,至114年3月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陳 宏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