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HM-113-上訴-1395-20250331-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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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3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O MINH THANG (中文姓名:吳明勝)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許琬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 民國114年2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395號) 提起上訴,其中關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部 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 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經本院維持第一審判處上訴人即被告NGO MINH THANG( 中文姓名:吳明勝)關於刑之部分判決(被告明示僅對第一審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提起上訴),而駁回其第二審上訴。 其中關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即第一 審判決書附表一編號19所示)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上述說明,既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猶就此部分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