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HM-113-上訴-1410-20250319-3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395、1410號 被 告 NGO MINH THANG (中文姓名:吳明勝)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許琬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O MINH THANG(中文姓名:吳明勝)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 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NGO MINH THANG(中文姓名:吳明勝)前 經本院執行羈押,玆查被告因另犯過失傷害等數罪,經法院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2月、拘役40日、拘役50日(後2罪所處之刑,另經 定執行刑為拘役70日)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徵 得本院同意借提執行,而於民國114年3月18日發監執行,則本件 被告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 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