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HM-113-上訴-1413-20250224-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41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PANNA SANCHAI(中文音譯:閃猜)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欣誼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KAEWSUK WATHANYU(中文音譯:瓦談友) 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 江致莛律師 張淑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懿庭 選任辯護人 張佳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ANNA SANCHAI、KAEWSUK WATHANYU、蕭懿庭羈押期間均自民國 一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PANNA SANCHAI(下稱被告閃猜)、KAEWSUK W ATHANYU(下稱被告瓦談友)、蕭懿庭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第4條第6項、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等罪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執行羈押。 二、經查:經法官訊問被告3人後,本院認被告3人所犯前揭犯行 ,有卷附原判決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3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3人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已經原審法院各判處被告閃猜有期徒刑2年8月、被告瓦談友有期徒刑5年10月、被告蕭懿庭有期徒刑5年8月,所判處之刑均非輕,衡情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實有相當理由可預期被告3人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且被告閃猜、瓦談友均為外籍人士,因本案運輸行為始入境臺灣(本院卷第344頁),另被告蕭懿庭於與被告瓦談友之女友對話中並陳稱:我人在大陸,出事了我就不回臺灣等語(原審勘驗內容卷第386頁),益見被告3人有逃亡之可能性。本院經斟酌全案情節、被告3人犯行所生之危害、對其等自由拘束之不利益及防禦權行使限制之程度後,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足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裁定自114年3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