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HM-113-上訴-552-20241004-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維杰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長泓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陳冠銘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112年度訴字第777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759號、112年度偵 字第7760號)中「刑之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院審判範圍之說明: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立法理由指明: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㈡本案僅被告2人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被告2人於準備及審理程序中,明確表示僅針對量刑上訴,不爭執犯罪事實(本院卷第119、158、216頁),就量刑以外部分已經撤回上訴(本院卷第163、223頁)。依前述說明,本院僅針對被告所受「刑(處斷刑、宣告刑、執行刑)」部分進行審理及審查其有無違法或未當之處,至於原判決其他部分(犯罪事實、罪名、沒收)則均已確定,而不在被告上訴及本院審理之範圍,先予指明。 二、被告上訴意旨與辯護意旨:  ㈠被告蔡維杰:請求從輕量刑,我是針對量刑上訴。我知道錯了 ,我有悔改之心,希望從輕量刑(審理筆錄)。  ㈡辯護人周復興律師為被告蔡維杰辯護:   蔡維杰部分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113年6月14日準備程序 )。從警詢開始被告對客觀犯罪行為認罪,扣案四級毒品是從八個塑膠盤蒐集粉末找出來的,現場根本沒有任何製造的成品,因為他們認為做不成功,都丟掉了,蔡維杰根本沒有這個專業的知識,也沒有這個能力,只是想要發財,塑膠盤採出的四級毒品成分,能否達到施用的目的是有疑問的,被告不是否認犯罪,被告情節輕微,請考量上情及犯後面對態度,從輕量刑,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審理筆錄)。  ㈢被告曹長泓上訴稱:我承認有做這些事,我認為判太重,只針 對量刑上訴。我們來到員林之後才開始做毒品,材料是蔡維杰提供的,我們一起出錢買,該如何調製是「小虎哥」用手機教我們,他沒來過現場,我們也沒見過他本人,不知道他的真面目,只有FACETIME的聲音,沒有影像。我不知道「小虎哥」的訊息,都是蔡維杰在跟「小虎哥」聯絡。我投資5、6萬元做這個。我跟蔡維杰一起分擔房租,女朋友是之後才過來住的。我現在詐欺案服刑中,我是先當車手才知道蔡維杰,我們一起喝酒認識的,聊天時知道他會做毒品,他說要賺錢,我自己曾經吸過愷他命。我以為做四級毒品沒有成功,就全部拿去倒掉,可能是沒有弄乾淨,器具上還有殘留,被檢驗出毒品(113年7月19日準備程序),我是量刑上訴,希望從輕量刑,我有在反省了(審理筆錄)。㈣公設辯護人陳冠銘為被告曹長泓辯護稱:曹長泓只有跟蔡維杰共同製造一次,蔡維杰自己製造三次了,原料也是蔡維杰準備的,扣案四級毒品驗前淨重8.73公克純度64%,數量甚微,難與大量製毒的工廠相提並論,原審量處徒刑3年只比蔡維杰輕了四個月,且未依刑法第59條減刑,有違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請科處較輕之刑(審理筆錄)。 三、原審認定之罪名、罪數:  ㈠原審認定被告2人共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製 造第四級毒品罪」;另被告蔡維杰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2人自111年2月7日起至同年2月15日為警查獲時止,調製 攪拌製造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之犯行,應認係屬接續犯一罪。  ㈢被告2人及「小虎哥」就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犯行,彼此間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論以共同正犯。㈣被告蔡維杰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法定刑度、刑之減輕:    ㈠被告2人所犯共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罪」,法定刑度為「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㈡蔡維杰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法定刑度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㈢被告2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減刑後最輕為2年6月以上,當然也可能處11年11月以下之刑度。  ㈣因為「2-溴-4-甲基苯丙酮(2-Bromo -4-methylpropiop henone)」可以作為製造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喵喵)原料,所以「2-溴-4-甲基苯丙酮」才被列管為第四級毒品。而第四級毒品公告附表包括項目很廣(包括毒品先驅原料,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酯類Esters、醚類Ethers及鹽類Salts) ,上述「2-溴-4-甲基苯丙酮」確實是一種公告項目無誤。本案是在8個塑膠盤上採集塑膠盤內粉末(編號SC1-15-2),經檢視為黃色塊狀物及顆粒。驗前淨重8.73公克(包裝重17.05公克),取0.29公克鑑定用罄,餘8.44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笨丙酮成分,純度約64%,驗前純質淨重約5.58公克。另外採集塑膠盤內液體(編號SQ-15-3),檢視為淡黃色液體,液體驗前淨重105.30公克(包裝重240.03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笨丙酮成分。液體裡面只有微量成分,但是固體粉末的純度高達64%,其實已經算製造成功了,被告2人雖辯稱誤以為製造不成功所以倒入水溝中了,但這並不妨礙被告製造既遂。雖然扣案物成品數量不多,但是倒掉的數量更多,且製造第四級毒品罪減刑後最輕為2年6月以上,已經甚低,並無何情輕法重之情形。又被告蔡維杰持有毒品咖啡包(Valentino包裝)39包,裡面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俗稱「喵喵」)成分,數量不少,因為計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7.0460公克,法定本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當然可以處2個月,也沒有什麼情輕法重之處,於客觀上難引起一般人同情,自無從酌減其刑,原審已經詳述不適用刑法第59條之原因。 五、量刑審查部分、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有敘述量刑理由「爰審酌被告2人均明知2-溴-4-甲基苯 丙酮係列管之第四級毒品,被告蔡維杰明知內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係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使用容易成癮,濫行施用,非但對施用者身心造成傷害,而因其成癮性,常使施用者經濟地位發生實質改變而處於劣勢,容易造成家庭破裂戕害國力,為國家嚴格查禁之違禁物,仍無視於政府禁令而為製造第四級毒品,及被告蔡維杰自行另持有第三級毒品咖啡包之行為,致生危害於社會治安及他人身體健康,所為應予非難;復參酌被告2人參與本案犯行之期間、分工情形、製造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數量,製造之目的係為供販賣獲利,被告蔡維杰持有第三級毒品咖啡包之期間及數量等所生危險及實害情形;兼衡被告蔡維杰以刑事準備書狀,及被告2人均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生活狀況,被告蔡維杰於本案犯行前曾有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妨害自由等前科紀錄之品行,被告曹長泓於本案犯行前曾有詐欺前科紀錄之品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2人警詢時均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且均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製造第四級毒品部分,蔡維杰處有期徒刑3年4月、曹長泓處有期徒刑3年,僅在最輕為2年6月以上多加幾個月而已;另就蔡維杰持有毒咖啡包部分,處有期徒刑7月,也在2年至2個月之刑度空間內,屬於低度量刑。  ㈡就定執行刑部分,原審已敘述「審酌被告蔡維杰本案所犯屬 為製造、持有毒品,製造次數、數量及目的、持有期間及數量等節」,就宣告刑3年4月加7月,僅定有期徒刑3年9月,已經在最高宣告刑以上採取有限加重之原則,適當定執行刑。  ㈢被告上訴及辯護意旨,主要是為被告求取適用刑法59條酌減 及量處更低刑度,然經查,①原審就製造毒品部分僅多加幾個月,主要考量被告想要製毒賺錢的意圖,不宜量處最低刑度。②被告2人既然是受小虎哥指導而開始製毒,被告二人可以供述出小虎哥的真實身分,讓警方查獲此共犯,可能獲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但被告2人沒有努力供述共犯或上游,喪失減刑機會,卻來向法院爭取刑法第59條之酌減,並不合理,此種辯護也無說服力。③原審認定被告2人是先從彰化縣員林市附近某山區開始製作毒品,後來移到彰化縣○○市○○里○○0街00號住處製作,於111年2月15日在上述萬年7街12號住處,為警搜索查獲。被告二人是承租透天別墅製毒,且這個萬年7街人口算是密集,旁邊就是員林農工、員林演藝廳、彰化地方法院。被告二人在繁榮的地方製毒,手段很大膽,也沒有量處更輕刑度之理由。④製造毒品部分,蔡維杰比曹長泓多出4個月刑度,是考量蔡維杰在製作過程中佔據主導角色,材料來源是蔡維杰從小虎哥那邊買來的,製作方法也是由小虎哥教導蔡維杰的,這4個月是要做適度區分。⑤本案是111年2月15日查獲,但是被告蔡維杰於110年2月10日有一個詐欺案件已經被聲請簡易處刑(彰化地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6號)後來判刑確定。被告曹長泓另涉詐欺案件、110年9月22日及110年12月20日兩度被臺中地檢署通緝,所以本件逮捕曹長泓之後,曹長泓被轉送臺中地檢署歸案,後被臺中地院111年2月16日羈押至111年8月2日,111年8月2日改服另案詐欺罪有期徒刑1年10月,112年11月24日縮刑出監。雖然被告二人先前的詐欺案件都不構成累犯,但被告二人會從事詐欺類相關犯罪,證明兩人素行不良。詐騙集團犯罪也是時下年輕人最容易賺黑錢的方法,且被告二人去承租透天別墅月租4萬5000元,要支應這些生活開銷顯然不易,但是也不能用非法方式賺錢。被告2人先是詐欺犯罪,後是製毒,已經越走越偏,惡性越來越重。量刑上也沒有什麼值得同情之處。⑥原審量刑僅比最低刑度多加幾個月,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所為量刑核無不當或違法,且無輕重失衡之情形,定執行刑亦稱妥適。縱仍與被告主觀上之期待有所落差,仍難指原審量刑有何違誤。  ㈣本院綜合上述原因後,仍維持原判,駁回被告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幸敏、許萬相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不得上訴。 製造第四級毒品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