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HM-113-上訴-670-20241030-3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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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YUSUP AMINUDIN(中文名:努丁,印尼籍)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USUP AMINUDIN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拾參日起 ,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YUSUP AMINUDIN(中文名:努丁)前經本院訊 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執行羈押,至同年9月12日羈押期間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13年9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將於113年11月12日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及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所 涉上開犯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3月,罪刑非輕,且其於上訴本院後,亦承認本件犯罪,並經本院於113年10月4日判決駁回上訴。則被告於面對重刑之情況下,衡之趨吉避凶、規避重刑乃人性之常,況其為外籍人士,自承已逾期居留我國,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如經釋放,逃亡之可能性甚高。審酌羈押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及刑罰權所欲維護之公益,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亦非具保手段所能替代,足認有羈押之必要性。 三、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3年11月1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