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HM-113-上訴-796-20241001-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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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7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敏宏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楊敏宏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敏宏(下稱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執行羈押3月,該案嗣經本院審理後,於113年8月20日駁回被告上訴(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參酌目 前審理之結果,其涉犯之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復面對本案經判處有期徒刑16年之重刑(尚未確定),事理上確有逃亡避責之高度可能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又斟酌本案情節、被告犯行所生之危害、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若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等其他對被告自由權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及來可能刑罰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亦有羈押之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