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HM-113-上訴-856-20241127-3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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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85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THI THO(中文名:阮氏施)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氏施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阮氏施(下稱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 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已經逾期居留,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在短時間內再犯放火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等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執行羈押3月;嗣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於同年10月16日裁定再自同年10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於113年12月22日屆滿。 二、茲因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3年11月26日開庭訊 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犯為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3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罪其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被告所犯本件犯行業經本院於113年11月26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856號、第85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此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被告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被告復無高齡或其他不利逃亡之因素,難令本院形成被告逃亡可能性甚低之心證,況被告為逾期居留之外勞,更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於短短半年期間內,即分別在友人劉坤霖之住宅及有人使用之華倫汽車旅館內放火,幸分別為守衛人員及旅館經理發現,即時報請119或親自上樓撲滅火勢始未釀成大禍,足見其有反覆實施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3項之罪之虞,本院再審酌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確保等情狀,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繼續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款之規定,自113年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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