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HM-113-上訴-869-20250102-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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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8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國坤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陳冠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3 年度上訴字第869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第二審判決(原審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56號,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319、35368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 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廖國坤係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收受 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見本院卷第215頁),玆竟 遲至同年12月24日(見上訴狀所蓋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 狀章日期)始提起上訴,已逾20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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