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CHM-113-上訴-900-20241022-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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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9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泓樹 施嘉元 上 一 人之 選任辯護人 田永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陳泓樹、施嘉元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 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泓樹、施嘉元,前經本院認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之前都有詐欺的前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13年8月6日執行羈押,至113年11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陳泓樹、施嘉元二人前述羈押原因 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1月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