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HM-113-上訴-951-20241107-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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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95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子祐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 年度訴字第2158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46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判決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失當及於本院審理期日明示僅針對刑的部分上訴(見本院卷第74頁),是本院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為基礎,而僅就所處之刑部分進行審理。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9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0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9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僅因與告訴人張智凱有買賣糾紛,竟不思以理性合法方式解決而再犯本案,足見前案徒刑執行之成效不彰,主觀上具有特別之惡性,而有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不致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原審判決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顯然違反比例原則,量刑失當等語。惟按法院審酌衡量卷內資料,而未對被告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基於累犯資料本來即可以在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負面評價,自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於此情形,該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既已列為量刑審酌事由,對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依重複評價禁止之精神,自無許檢察官事後循上訴程序,以該業經列為量刑審酌之事由應改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為由,指摘原判決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違法或不當。次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法定刑度,即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參照)。本件原判決雖認被告本案犯行構成累犯,然經審酌後裁量被告本案犯行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已敘明其理由,並將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尊重告訴人之自由意志及人性尊嚴,僅因金錢糾紛即以上開方式剝奪告訴人之行動自由,並毆打告訴人致其受有上開傷勢,迫使其簽立本票,對其身心所造成傷害難謂非鉅,足認其守法觀念淡薄,所為對於社會治安及告訴人之人身安全危害程度亦屬不輕;兼衡被告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惟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其損害;暨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原審卷第48頁),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判決顯已依刑法第57條所揭示之量刑原則,審酌該條各款所臚列因子等一切情狀,對於犯行及個人情狀予以評價,就其量刑審酌並敘明理由,所為量刑符合法律所定界限,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本難謂為違法。基上說明,檢察官自不得事後循上訴程序,以該業經列為量刑審酌之事由應改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為由,指摘原判決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違法或不當。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華提起上訴,檢察官 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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