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HM-113-上訴-993-20250123-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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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9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愷勵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 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93號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宣示判決原本 及正本之主文欄㈢「徐凱勵」之記載,應更正為「徐愷勵」。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93號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宣示判決 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㈢「徐凱勵」顯係「徐愷勵」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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