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HM-113-交上易-117-20241126-1

字號

交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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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勝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 年度交易字第1587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81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 ,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張勝雄(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本案車禍 是告訴人楊品榆車速太快且未開車燈,被告視線被阻擋看不見對向機車才發生碰撞,且其車被撞倒退後才跨越雙黃線,又汽車先到路口有路權可以先轉彎,也可能是有人故意設局陷害,請撤銷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等語。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過失傷害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 刑,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未遵守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及車輛左轉彎時,應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不得搶先左轉彎之交通規則,造成雙方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傷害,所為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所違反之注意義務之情節與程度、造成告訴人受傷之結果及傷勢程度,暨告訴人於本案亦有未開車燈、未減速慢行之過失,及被告始終否認犯行,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不用安排調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原審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原審卷第184至18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業已詳敘所憑之證據與認定之理由,另就被告否認過失之辯解如何不可採,並非單憑告訴人之指訴為論罪之唯一依據,及其聲請傳喚告訴人、調閱臺灣大道慢車道監視器等何以無調查必要,依據卷內資料詳加指駁,原審所為之論斷,尚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違,核無不合。  ㈡被告雖執前詞提起上訴,惟查:  ⒈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 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此為汽車駕駛人應盡之注意義務。申言之,汽車駕駛人駕車尚未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即搶先左轉,或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均為法所不許。  ⒉觀諸本案事故發生前、發生時之監視錄影畫面及原判決附件 圖1 至3 所示之監視錄影擷圖,可知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於事故發生前,即自對向跨越分向限制線,搶先左轉往臺灣大道5段3巷30弄方向行駛。復就上揭擷圖,對照事故發生後警方拍攝之原判決附件照片1至2所示之現場照片,比對原判決附件圖4所示警方測繪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益可見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尚未駛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即跨越分向限制線,搶先左轉彎,而未讓對向直行車先行。且依道路交通事件調查表㈠所載,本案車禍發生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當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參以原判決附件圖1至3所示告訴人前方並無其他車輛阻擋被告視線一情,足見案發前被告已能注意告訴人直行車之行車動態,若被告遵守上開規定先停止於該交岔路口前,而讓告訴人之機車優先通過,認為安全時再續行,當不致發生本案車禍。則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前,即跨越分向限制線搶先左轉彎,未讓對向直行車先行,就本案交通事故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至為灼然。是以被告此部分上訴所陳,並不足採。  ⒊依原判決附件圖5所示之擷圖,可見告訴人騎乘機車確實未開 啟車頭燈,且依原判決附件圖1至3所示之擷圖,告訴人騎車亦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可認告訴人於本件事故亦與有過失。惟縱令告訴人有如前所述之過失,亦僅係涉及本案量刑輕重及民事損害賠償事件過失比例認定之問題,被告仍無從以他方與有過失而解免自身刑事過失責任之成立,被告此部分上訴所陳,亦無足採。  ⒋綜上所述,被告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原 判決已說明指駁之前詞,再事爭辯,於本院復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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